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2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或不影响采购结果,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第四十二、第四十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3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采购人员且及时发现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采购开始前及时改正的。 |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4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第五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5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轻微及时改正,未对评审活动产生影响的,泄露内容未对项目产生影响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6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评审前发现回避情形,及时改正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7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情节轻微且及时退还的。 |
|
8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
9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1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
11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2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13 |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
|
|
14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内容错误、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等问题的凭证数量不超过 5 份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
15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6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9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
|
|
20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但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21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22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23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
24 |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 |
25 | 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
|
|
26 |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处罚 |
|
|
27 | 对金融企业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2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第四十二、第四十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3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4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第五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5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6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
7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8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9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10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11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