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09/2026-0001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司法局 |
| 公开目录 | 执法依据和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6-04-0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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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有温度”的执法,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对各部门报送的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形成了《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统一印发公布。 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不罚”“轻罚”清单事项进行公布,可以通过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适用条件,强调有关适用要求。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主动适用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罚”“轻罚”决定,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修改,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作为裁量阶次,纳入裁量权基准进行管理。要加强对县区业务部门的指导力度,注重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推进本系统标准统一、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要适时对本部门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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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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