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2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 |
3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
4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5 |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 1.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 3.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6 | 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
7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 1.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 3.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8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
9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
10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 1.立即自行纠正; 2.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11 |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1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13 |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4 |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5 |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6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7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
18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19 | 窃电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20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21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2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3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4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5 |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6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7 |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8 | 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29 | 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30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
31 | 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32 | 非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的,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
33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4 |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5 |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6 |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7 |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8 |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
39 |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40 |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41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42 |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2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 |
3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4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5 |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1.初次违法; 2.数额较小; 3.限期内缴纳 |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
6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1.初次违法; 2.数额较小; 3.限期内缴纳 |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
7 |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 1.首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 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5.危害后果轻微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8 | 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
9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 1.首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 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5.危害后果轻微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10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
11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
12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 1.首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 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5.危害后果轻微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13 |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14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15 |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6 |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7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18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
19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20 | 窃电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21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22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3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4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5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6 |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7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8 |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29 | 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30 | 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31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
32 | 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33 | 非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的,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
34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5 |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6 |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7 |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8 |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39 |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
40 |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41 |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42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43 |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3 |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4 |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5 |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6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7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
8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9 | 窃电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10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11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2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3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4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5 |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6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7 |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
18 | 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19 |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20 | 在埋地管道上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21 |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22 |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23 |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 适用总则规定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
24 |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25 |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26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27 |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 | 适用总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