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pyxgzbm23/2026-00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执法依据和标准 发布日期 2026-03-2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有温度”的执法,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对各部门报送的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形成了《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统一印发公布。

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不罚”“轻罚”清单事项进行公布,可以通过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适用条件,强调有关适用要求。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主动适用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罚”“轻罚”决定,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修改,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作为裁量阶次,纳入裁量权基准进行管理。要加强对县区业务部门的指导力度,注重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推进本系统标准统一、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要适时对本部门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3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4

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5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第十七条

6

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1.主动或经指导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7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1.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

9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10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1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1.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

3.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12

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13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1.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

3.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4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15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16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1.立即自行纠正;

2.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7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18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19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0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1

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3

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4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5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6

煤矿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7

煤矿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8

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29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30

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31

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32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33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34

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35

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36

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37

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38

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39

煤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40

煤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4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42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43

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4

煤矿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指令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5

煤矿拒不执行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指令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6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7

煤矿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8

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9

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0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1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2

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3

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4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5

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6

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7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8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9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0

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1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2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3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4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5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6

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7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8

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69

煤矿被发现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70

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1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2

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3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4

煤矿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5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6

煤矿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7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8

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9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80

逾期未改正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81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82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83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84

煤矿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5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6

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7

煤矿逾期未改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8

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9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0

煤矿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1

煤矿逾期未改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2

煤矿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3

煤矿逾期未改正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4

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5

煤矿逾期未改正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6

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7

煤矿逾期未改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8

煤矿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9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00

煤矿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01

煤矿逾期未改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02

煤矿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03

煤矿逾期未改正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04

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05

煤矿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06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0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108

逾期未改正两个以上生产经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109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110

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111

煤矿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112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113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114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五条

115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五条

116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六条

117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七条

118

煤矿企业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七条

119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八条

120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2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2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2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24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七条

125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八条

12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1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12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12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3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31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132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13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作业,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13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135

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36

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37

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38

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39

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140

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41

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42

煤矿企业被发现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143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44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45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总则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四十条

146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总则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

147

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总则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148

煤矿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49

煤矿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0

煤矿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1

煤矿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2

煤矿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3

煤矿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4

煤矿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5

煤矿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56

煤矿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5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8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

159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

160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161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162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63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64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165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166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67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68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69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70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171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72

窃电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173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174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75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76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77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78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79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80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81

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182

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183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184

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185

非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的,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186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87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88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89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90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91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19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193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94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95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96

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197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设计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198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施工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199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验收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3

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4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

5

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经指导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6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

8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9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0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1.初次违法;

2.数额较小;

3.限期内缴纳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1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1.初次违法;

2.数额较小;

3.限期内缴纳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12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1.首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

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5.危害后果轻微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13

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14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1.首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

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5.危害后果轻微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5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16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17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1.首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

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5.危害后果轻微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8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19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20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21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22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23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24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25

窃电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26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27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28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29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30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31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32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33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34

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35

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36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37

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38

非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的,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39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40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41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42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43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44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45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6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7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8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9

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50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验收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2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3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4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5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6

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

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9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0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1

煤矿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2

煤矿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3

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14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15

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16

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17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18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19

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0

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1

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2

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3

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4

煤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5

煤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6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7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8

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

煤矿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指令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0

煤矿拒不执行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指令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1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2

煤矿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3

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4

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6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7

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8

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39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0

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1

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2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5

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6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7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8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49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0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1

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2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3

煤矿被发现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4

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55

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56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57

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58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59

煤矿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60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61

煤矿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62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63

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64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65

逾期未改正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66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67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68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69

煤矿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0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1

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2

煤矿逾期未改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3

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4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5

煤矿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6

煤矿逾期未改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7

煤矿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8

煤矿逾期未改正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9

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0

煤矿逾期未改正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1

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2

煤矿逾期未改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3

煤矿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4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5

煤矿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86

煤矿逾期未改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87

煤矿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88

煤矿逾期未改正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89

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90

煤矿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91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9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93

逾期未改正两个以上生产经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94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95

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96

煤矿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97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98

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99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五条

100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五条

101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六条

102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七条

103

煤矿企业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七条

104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347号令)第三十八条

105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06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07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08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六条

109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七条

110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二十八条

1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11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11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1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16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117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11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作业,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11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120

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21

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22

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23

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24

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125

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26

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27

煤矿企业被发现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适用总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128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29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130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总则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四十条

131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总则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

132

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总则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133

煤矿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34

煤矿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35

煤矿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36

煤矿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37

煤矿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38

煤矿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39

煤矿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40

煤矿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

适用总则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141

煤矿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14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43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

144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

145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146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147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48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49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150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151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52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53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54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155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156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57

窃电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158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159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0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1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2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3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4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5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166

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167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68

在埋地管道上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69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70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71

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适用总则规定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17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173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74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75

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

适用总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76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设计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177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施工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178

对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验收的处罚

适用总则规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二、市科学技术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在限期内改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号

2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3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1)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4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

5

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主动或经指导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6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7

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有过错,且未造成危害的。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首次发现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企业初次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在限期内改正的:(1)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3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企业首次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轻微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第十七条

4

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企业首次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或经指导改正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后果较轻,逾期后7个工作日(不含)内改正的:(1)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3)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四、市公安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1.首次被发现;

2.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5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7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五、市民政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1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

13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14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15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六、市司法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七、市财政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或不影响采购结果,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第四十二、第四十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3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采购人员且及时发现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采购开始前及时改正的。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轻微及时改正,未对评审活动产生影响的,泄露内容未对项目产生影响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6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评审前发现回避情形,及时改正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7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情节轻微且及时退还的。

8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等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9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10

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11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12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13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14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15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1.主动发现问题并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6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接受委托但未出具报告的;

4.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且未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17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处罚

18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且未收取费用的。

19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且未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2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1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22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3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24

对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接受委托但未出具报告的;

4.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25

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处罚

26

对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接受委托但未出具报告的;

4.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27

对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

28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9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30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处罚

31

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32

对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3

对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低、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缆业务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且未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34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后果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

35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6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37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内容错误、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等问题的凭证数量不超过5份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8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39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40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41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42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43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但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44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45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6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47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

48

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49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处罚

50

对金融企业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第四十二、第四十六、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3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6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有违法所得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7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8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9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罚

1.初次被发现的;

2.单次检查多份报告时,存在违法行为不超过50%的;

3.累计收取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四十九条

10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11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1.初次被发现的;

2.没有违法所得;

3.单次检查多份报告时,存在违法行为不超过50%的;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

12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13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14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5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3

汇交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

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5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6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7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在限期内汇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8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在限期内改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9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在限期内改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10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1

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12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4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在限期内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15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16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标志

17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8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3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九、市生态环境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违法行为轻微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4月通过,2023年5月8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超标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4.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1.首次被发现;

2.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首次被发现;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2台以内;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

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

2.“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

3.无污染物产生;

4.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13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

2.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1.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8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

3.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环境保护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4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1.首次被发现;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5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6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7

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公开内容不全

2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1.首次被发现;

2.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有《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4月通过,2023年5月8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十、市城市管理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7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0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1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3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对城市道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6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8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0

业主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2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25

占道经营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6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

27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8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9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0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1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2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34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35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36

对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37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1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违2.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3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5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6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

以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七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4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1.非故意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2.及时改正或者对损坏的航道航产能及时报告并足额赔偿;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5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1.非故意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2.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消除影响;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6

触碰航标不报告

1.非故意触碰航标;

2.及时将航标复位,不影响航标正常使用;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通过,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7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

2.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8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9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1.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0

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

1.主动配合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3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5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6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7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8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十二、市水利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2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3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4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限期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3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4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7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首次发现;

2.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内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8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超许可水量较少的;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限期内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9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

1.按照规定三倍缴纳水资源税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已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第13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11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2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第二十八条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4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5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6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在限期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7

拒绝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8

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9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10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在限期内改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通过,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11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12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13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14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3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5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10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5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6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17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8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8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30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30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4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5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6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7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8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十四、市商务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2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3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4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5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

在限期内改正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6

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7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8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9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10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11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12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13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在限期内改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4

经营者收购法定禁止收购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在限期内改正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15

经营者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1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17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18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19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2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21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22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23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

24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25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26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27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28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29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30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31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32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33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34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35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36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37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38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39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在限期内改正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40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41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在限期内改正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1.非主观故意;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1.在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擅离职守的行为

4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行为

5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为

6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

1.在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

8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

9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十五、市文化和旅游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在限期内改正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3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限期内改正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4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5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6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在限期内改正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2.《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4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

6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8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3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5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16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18

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19

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0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4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5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6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28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3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4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5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6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7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8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9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根据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2022版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及时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8

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19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0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

21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

22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

23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24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及时备案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5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6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7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8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十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的依据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发布,2017年2月卫生部令第35号修改)第七十八条

3.《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及管理规程》三、校验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在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4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

在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5

医疗机构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6

医疗机构有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7

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1.首次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8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首次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 2005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9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0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11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2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3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4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15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16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17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8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19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

20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21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22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

23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24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五条(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行为

2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

29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

3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为

3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行为

3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行为

3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为

3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为

3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为

38

用人单位有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第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1年内首次被发现;

2.且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40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1.1年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4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42

血液储存温度的监控不符合标准要求

1.1年内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WS399-2012血液储存要求4.2血液储存温度的监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告诫、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十七、市应急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2

未按照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3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4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5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6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7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8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9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10

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建设工程项目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改建建设工程项目

5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6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十八、市审计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2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1.初次违法;

2.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及时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五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6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7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8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9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13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14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5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6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7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8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9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0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初次违法;

2.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量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21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1.首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22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1.初次违法;

2.专利有效;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3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4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25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26

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27

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28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1.初次违法;

2.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量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2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30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31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32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1.初次违法;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33

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34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1.初次违法;

2.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3.及时改正。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35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附加条件和期限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36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为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的

1.初次违法;

2.经营者对产品侵权或不合格的事实事先不知晓;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37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38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39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40

经营者未设置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41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初次违法;

2.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42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43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45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初次违法;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

46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1.初次违法;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47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8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9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标注委托企业及被委托企业信息

1.初次违法;

2.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

3.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50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1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初次违法;

2.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52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53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

4.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54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1.初次违法;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时间较短;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55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1.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2.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56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57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58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1.初次违法;

2.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9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1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2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1.初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3.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63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4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65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66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67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68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9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70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71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72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1.初次违法;

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2.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74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75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76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77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78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79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80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1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8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8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8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86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3.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持续时间较短;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87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且国内没有替代药品;

5.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88

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89

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0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91

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92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93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额较少;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2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3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4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1.初次违法;

2.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5

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初次违法;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持续时间较短,或影响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6

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缺漏部分信息但及时改正后不影响兑奖。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7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货值金额较小;

6.及时改正;

7.危害后果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

8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货值金额较小;

6.及时改正;7.危害后果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9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货值金额较小;

4.经营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0

未经许可生产少量食品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生产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对小餐饮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减轻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经营规模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2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2.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

2.案涉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3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销售药品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药品可溯源,系国内已合法上市药品;

4.货值金额较小;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药品不良反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14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5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及时改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二十、体育局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2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5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6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7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四条

8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9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逾期未关逾期未关闭,实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2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逾期未改正,违反经营规范等情节较。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消极怠慢,不能及时改正的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5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6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但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7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7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1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四条

8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7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9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处罚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仅涉及1名运动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10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事实情节存在,7日内予以改正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二十一、市统计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十二、市医疗保障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变更登记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注销登记

5

用人单位伪造登记证明

6

用人单位变造登记证明

7

定点医药机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十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妨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

1.首次被发现;

2.查实后在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整改;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2.项目进入土石方施工阶段尚未开始主体施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六次修订,2023年8月8日公布执行)第LY20-30023CF号行政处罚事项。

2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事人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内;

2.时间不超过5天(含);

3.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

4.违法行为轻微;

5.当事人及时改正;

6.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4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初次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

2.危害后果轻微;

3.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4.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5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不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二十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2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在限期内改正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3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在限期内改正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在限期内改正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5

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6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7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对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对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十五、市林业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2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盗伐林木行为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

滥伐林木行为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

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4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5

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6

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面积在1亩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7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面积在1亩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8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设立分支机构2处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9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数量在100株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10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蔓延面积20亩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11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12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13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14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二十六、市税务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年第48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3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6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1.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

2.未造成税款流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十七、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开工建设的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1.初次违法;

2.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

3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防洪工程

1.初次违法;

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5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1.初次违法;

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十八、市气象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在限期内改正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2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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