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01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依据和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民政局执法音像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细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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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综合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配备给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工作时所使用的便携式执法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 第三条 各执法承办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等,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执勤用语、动作。 第五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第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48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七条 定期抽取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 建立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保管、交接等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那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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