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whgdxwcbj/2025-0000007 发布机构 平邑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3-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平邑县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单位全称

平邑县文化和旅游局(平邑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平邑县文物局)

主体性质

政府工作部门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导游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3.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加处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5.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依据:【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6.行政给付:事项名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依据:【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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