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xxgkb/2023-000028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
文号 | 平安办发〔2023〕6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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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办发〔2023〕60号 各镇街(开发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灭火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灭火救援工作,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发地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救援。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实际,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平邑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后勤保障、新闻工作、预先调查评估、善后处置6个工作组。 总指挥一般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供电公司以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人员。 2.1.3先指挥部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灭火救援专家组以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有关人员组成。 (2)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以及事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供电公司。 (4)新闻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5)预先调查评估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适当调整或增减工作组设置。 2.1.4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设立县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火灾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的指挥部有关人员编入县级现场指挥部。 2.2工作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相关应急响应、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2)确定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调集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 2.2.3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安全警戒组。组织设立现场警戒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协助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场所。 (3)后勤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药剂、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疗救护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协调做好灭火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供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燃气切断、应急公网通信;为火灾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新闻工作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报道,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预先调查评估组。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调查。 (6)善后处置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以及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 2.2.4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战出发,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信息引导管控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社会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县委网信办: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检索分析研判,适时回应关切,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3)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灾害事故报告后,及时主动调度、核实、研判,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做好县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的服务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妥善处置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6)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 (7)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运输装备支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协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普通国省道收费站对救援车辆免费快速放行。 (9)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10)县应急局:参与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灭火救援专家组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指导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洒水车为消防车辆供水,及时保障供水。 (12)县住建局:协调供水企业做好火灾扑救市政管网供水保障工作,协调燃气公司对事故地区燃气管道进行紧急处理,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灭火,并就事故中涉及的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组织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起成立市指挥部动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6)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县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县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协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事发地政府、救援力量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和研判灾情发展,启动县级和本级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充足的人员、有效的装备进行处置,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优先抢救被困人员、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控制灾害事故规模;根据灾害情况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并请求增援。 3.2评估研判 事发地政府、救援力量接到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救援风险评估,研判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复杂情况、衍生灾害规模等。事发地政府指挥部根据评估研判结果,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单位、企业、公众以及救援力量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火灾评估研判结果。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主体 事发街道、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3.3.2报告时限 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确认造成1人以上(以上含本数)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重伤或失联的,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火灾事故,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 3.3.3报告内容 信息首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续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未掌握的情况,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4启动响应 3.4.1 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或者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属地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县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4.2 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一般火灾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4.3 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特别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向上级指挥部申请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国家、省级、市级成立指挥部或工作组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4应急处置 4.1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科学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有序展开救援行动。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听取事故先期处置情况,掌握现场态势,制定处置方案,部署救援任务,指挥各工作组开展救援行动,落实后勤保障。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部署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4.2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他一般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官方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3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他一般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的危害或相关威胁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权限终止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宣布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指导,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应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 5.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评估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5.3恢复重建 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受灾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居(社区)、社会团体等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6.2装备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协调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油、供水、供电、燃气、救护等救援车辆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县区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通信保障 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保障各级指挥系统与救援现场通信联络紧密连接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急力量应当建立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力量拉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 7.2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过程中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规律、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升应对火灾事故决策和处置能力。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对在处置一般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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