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0-000001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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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的解读 平邑县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是按照2016年《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6〕19号)执行的,执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35元,该办法已到期。 临沂市政府于2018年1月份将市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240元,近年来其他县区大都提高了征收标准,收费标准从每平方米158元到210元不等。县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通过充分商讨,按照规定程序,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参考其他县区征收标准及办法,制定了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收标准的说明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我县现在执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35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0元(含排水管网1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35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8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7元)。 (二)新增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按照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字〔2010〕26 号),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我市其他县区都已经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征收,我县一直没有征收,本次拟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三)新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80元,包括: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80元,其中: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原来2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原来8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原来7元)。 二、关于减免政策的说明 (一)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二)市政府2018年1月5日实施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 通知 》(临政办字〔2018〕4 号)规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3 年内,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义务教育和管网专项配套费仍执行原标准。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 (三)根据上述省、市规定,为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我县拟定的收费标准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义务教育和管网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征收。 三、关于实施的说明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精简高效、协同监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负责核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标准、面积及金额,及时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出具“财政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电子票据),缴入县财政。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审批。 (三)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工程验 收阶段,对于超建项目要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执法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县行政审批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缴纳,超建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予减免。凡未足额缴纳的,不予验收。 (四)对改变原批准用途的、违法建设项目经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改变容积率的项目,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县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含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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