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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zcjd-2017-0816010 发布机构 平邑县县政府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8-1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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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行政应诉、应诉机关、应诉承办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二、谁是案件中的应诉承办单位?
  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做些什么?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诉讼案件答辩意见、相关证据及目录等相关应诉材料。
  应诉承办单位应在开庭日期前2日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备出庭人员名单及开庭准备情况。
  四、参加诉讼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熟悉、研究、分析案件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五、哪些案件需要向本级法制机构备案,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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