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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zcjd-2017-081600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县政府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8-1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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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60元,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合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4121日至12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的11日至12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5228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31日至1231日。超过2015228日一律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及其所属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补偿政策

1、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统一执行省里的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22015年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每人限额为120元,结余部分转入下年。慢性病门诊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限额为8000元。

3、各级医疗机构起伏线一级每次200元、二级每次500元、三级每次1000元。市内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80% (实行基药单位为90%)、二级65%、三级55%

4、到市外就诊,应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35%

5、因患特殊病种门诊就诊费用,累计年内起付线为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500元、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

7、参保居民发生的无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第三人)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交警、单位或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后,剩佘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支付。

       8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 2 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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