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xw/2022-0000031 | 发布机构 | 县委部门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印发平邑县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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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县级相关部门散煤治理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根据各部门“三定”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平邑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经县领导审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二、起草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3、《平邑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职责任务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组织开展全县商品煤质量集中抽检工作,指导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煤炭经营企业;负责清洁取暖综合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散煤销售网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无照经营煤炭和在禁燃区内违规销售散煤等行为;指导煤炭质量标准审查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炭存储及使用环节的环境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燃用散煤进行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治理,指导查处城镇范围内流动销售散煤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清洁取暖的建设推进工作,教育引导避免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取暖。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散煤治理支持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予以处置,依法查处煤炭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 (二)协同配合机制 1、煤质监管方面:①县发改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县散煤销售网点的集中采样检测工作;②检测中发现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情况,及时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移交市场监管部门;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进行查处。 2、散煤销售方面: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散煤等行为,规范流动销售散煤行为;②涉及城镇范围内流动销售散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③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散煤销售网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销售行为,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煤质检测或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煤质检测。 3、散煤燃用方面:①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指导各镇街发现并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燃用散煤等行为;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餐饮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应及时制止并将相关问题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③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户燃烧散煤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成属地政府及时进行纠正,消除污染源。 4、其他方面:对发现有关煤炭存储、交通运输及阻碍执法等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有关要求 1、实行联合检查。县发改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进行联合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 2、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煤炭质量溯源机制,根据在生产、流通、使用等不同环节发现的问题线索,查清不合格煤炭来源。 3、优化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在以上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工作流程和衔接节点,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搭建监管责任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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