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2-00002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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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竞审联办函〔2022〕6号)《临沂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竞审办字〔2022〕3号)要求,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县全面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刚性约束,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聚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压实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我审查责任,加强对涉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评估分析,提升审查质量和能效,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产业政策与公平竞争政策更好协同,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通知》出台背景和过程 (一)2021年7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清理废除妨碍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 (二)《习近平在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四)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以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为重点,严格把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健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山东省开展重大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工作,其中平邑县纳入试点范围。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工作目标、会审范围、会审的前提条件、会审需要提交的材料、会审方式、其他事项、推进的时间要求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 聚焦平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全面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压实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我审查责任,做到“应审尽审”,提升审查质效,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会审范围 起草部门制定的,拟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会审的前提条件 起草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第四部分:会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商情会审函;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依据; (五)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对市场竞争影响的评估; (六)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提供的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起草部门商请会审应当保证必要的会审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部分:会审方式 (一)一般性问题非书面方式直接回复; (二)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多、涵盖行业领域广、公共利益影响大和部门存在较大争议的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三)会审机构与起草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会审意见是重要参考,不能替代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结论。起草部门应根据会审意见,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会审意见的,应当提出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一)自我审查和会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执行。 (二)会审后正式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三)对会审中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和共性、疑难问题进行通报,指导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四)参与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部分:推进的时间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底前);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2年6月至12月);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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