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wsz/2019-000001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温水镇 |
公开目录 | 镇街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12-0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温水镇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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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温水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镇政府编制了《温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办公室和各行政部门负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层面的信息: 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2.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政府工作报告;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县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镇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1、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www.pingyi.gov.cn。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温水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平邑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平邑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县政府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镇政府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镇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镇政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政府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镇政府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镇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工作机构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温水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邑县温水镇政府驻地(蒙山大道与老327国道交汇向西500米路北)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邮政编码:273307 联系电话:0539-4311002/0539-4311003 传 真:0539-4311747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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