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完整名称 |
案件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华阳大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 |
投诉举报 |
销售假冒口罩 |
一般程序案件 |
2020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平邑县华阳大药房销售假冒伪劣飘安口罩,该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共销售4包80个,货值金额80元;我局对80个口罩予以查扣没收,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
5000元 |
2 |
孙立远不明码标价从事建材(石膏板)销售案 |
检查中发现 |
明码标价 |
一般程序案件 |
1月 31 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孙立远建材经营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孙立远所经营的石膏板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00元。 |
2000元 |
3 |
许朋英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从事生活日用品销售案 |
检查中发现 |
明码标价 |
一般程序案件 |
1月 31 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许朋英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生活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 |
500元 |
4 |
平邑县启全百货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
检查中发现 |
销售假冒口罩 |
一般程序案件 |
2020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在平邑县启全百货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其正在销售的标注有“飘安”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该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平邑县启全百货批发部销售的涉嫌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销售的飘安口罩是2020年春节前去临沂市临西九路的批发市场采购商品的时在路边摆地摊的人手中购买并用于销售,共计购进飘安口罩800个,口罩的型号、规格为黑色400个,粉色400个,20个/袋,共计40袋,货值40元。 |
2000元 |
5 |
平邑县新华土产杂品店涉嫌未明码标价且哄抬价格销售三无酒精、84消毒液案 |
投诉举报 |
哄抬物价 |
一般程序案件 |
2020年1月26日,我局接临沂12345承办单(200129140953812206),举报平邑县新华土产杂品店,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新华土产杂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平邑县新华土产杂品店的经营场所位于平邑县浚河路中段,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其销售的酒精、84消毒液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有关情况,并且其销售的84消毒液在未标明的情况下变相加收塑料桶的成本,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有标注“飘安”商标字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平邑县新华土产杂品店销售的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精、84消毒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值合计4000元。 |
6875元 |
6 |
平邑县御草堂大药房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检查中发现 |
明码标价 |
简易程序处罚 |
2020年2月5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临沂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00205102416630185),称在平邑县御草堂大药房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使用时发现该口罩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协调商家给予退款并追究商家责任。接到举报后,首先联系投诉举报人核实情况,投诉人称购买的口罩是“飘安”牌的,我所已将投诉人剩余的口罩予以收回。我所又迅速调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未发现被投诉口罩,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自己在2020年1月27日购进过此种口罩,自己也不知是假冒产品,现在已销售使用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平邑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给予投诉人退款并进行赔偿,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
5000元 |
7 |
平邑县康盛大药房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
检查中发现 |
明码标价 |
简易程序处罚 |
2月 1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平邑县康盛大药房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 |
1000元 |
8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方店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
检查中发现 |
明码标价 |
简易程序处罚 |
1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方店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 |
1000元 |
9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珍草店 |
检查中发现 |
哄抬物价 |
一般程序案件 |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珍草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高于市场价销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立案作出行政处罚900元。 |
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