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7月行政处罚9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 没收:“谊源”双黄连口服液5盒,包装规格:20ml/支x15支/盒;“谊源”穿心莲注射液1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成邦药业”鱼腥草注射液9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天邦”苦木注射液15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谊源”双黄连注射液10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谊源”柴胡注射液5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谊源”板蓝根注射液6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谊源”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6盒,包装规格10ml/支x1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整(¥68.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捌元整(¥1208.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27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2号 | 平邑县牧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平邑县牧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案件移送函到平邑县牧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核实调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情况,对其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检查发现:1.“谊源”双黄连口服液5盒,2.“谊源”穿心莲注射液1盒,3.“成邦药业”鱼腥草注射液9盒,4.“天邦”苦木注射液15盒,5.“谊源”双黄连注射液10盒,6.“谊源”柴胡注射液5盒,7.“谊源”板蓝根注射液6盒,8.“谊源”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6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称还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25 |
2 | 1. 没收所经营的兽药“鱼美人”高锰酸钾精粉(净含量:50g/瓶)4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 3.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13号 | 平邑海世界水族馆 | 平邑海世界水族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海世界水族馆核实调查群众投诉举报书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对水族馆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北墙第二层货架上发现:高档观赏鱼用药“鱼美人”高锰酸钾精粉4瓶,该观赏鱼药无国家统一兽药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追溯二维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认定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二款第二项,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24 |
3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非处方药:“KEH”土霉素片2袋(规格:100片/袋);“博大动保”地克珠利预混剂10包(规格:100g/包);“天振”板蓝根注射液4盒(规格:10ml/支×10支/盒);“KEH”右旋糖酐铁注射液6盒(规格:10ml/支×10支/盒);“端诺牧乐”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2盒(规格:20ml/支×1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贰元整(¥102.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肆元(¥584.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捌拾陆元整(¥68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17号 | 平邑岳康饲料兽药店 | 平邑岳康饲料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岳康饲料兽药店检查在投资人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兽用非处方药:1.“KEH”土霉素片2袋,2.“博大动保”地克珠利预混剂10包,3.“天振”板蓝根注射液4盒,4.“KEH”右旋糖酐铁注射液6盒,5.“端诺牧乐”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13 |
4 | 1.没收“佳泰”大黄碳酸氢钠片104袋(100片/袋);“佳泰”替米考星溶液9盒(10ml*10支/盒);“牧运源”樟脑磺酸钠注射液3盒(10ml*5支/盒)。 2.处罚人民币二百六十二元零八角整(¥262.8)。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19号 | 平邑舒赫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平邑舒赫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接群众举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平邑舒赫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该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仓库、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佳泰”大黄碳酸氢钠片104袋;兽用处方药“佳泰”替米考星溶液9盒;兽用处方药“牧运源”樟脑磺酸钠注射液3盒,以上兽药已超过有效期,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劣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20 |
5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非处方药:1.“金葫”胀囊1+1(中药)黄连解毒片(规格:0.3g/片×30/包)(西药)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50㎎/片×30/包)36包;2.“八仙”清瘟败毒片鸡瘟灵41包(规格:0.25g×50片/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4.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肆元整(¥22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20号 | 临沂弘牧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 临沂弘牧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弘牧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检查在实际经营者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兽用非处方药:1.“金葫”胀囊1+1(中药)黄连解毒片(西药)盐酸多西环素片36包,2.“八仙”清瘟败毒片鸡瘟灵41包。经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无以上两种兽药的相关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假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28 |
6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非处方药:“泰沂”阿苯达唑片88瓶(规格:25㎎/片,包装:50片/瓶); 2.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整(¥352.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21号 | 平邑县临胜兽药有限公司 | 平邑县临胜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2026年6月30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临胜兽药有限公司检查在实际经营者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泰沂”阿苯达唑片88瓶,生产日期:20240409,有效期至20260408。该兽药已超过有效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劣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28 |
7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罚〔2026〕2号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经营劣种子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委托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经营的“嘉禧100”玉米杂交种进行扦样抽检。经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该样品质量不符合GB20464-2024、GB4404.1-2024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种子为劣种子。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13 |
8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杂交种“大京九166”玉米杂交种(净含量:4000粒/袋)58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罚〔2026〕3号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经营劣种子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委托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经营的“大京九166”玉米杂交种进行扦样抽检。经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该样品质量不符合GB20464-2024、GB4404.1-2024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该种子认定为劣种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13 |
9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科诺24”玉米杂交种(净含量:4000粒/袋)58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整(¥66.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拾陆元整(¥1006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罚〔2026〕4号 | 平邑县小邢农资经营中心 | 平邑县小邢农资经营中心经营劣种子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科诺24”玉米杂交种,经检验,该样品质量不符合 GB20464-2024、GB 4404.1-2024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认定该种子为劣种子。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