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L0005号 | 平邑县**水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平邑县水利局2026年4月24日《关于平邑县**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移交函》显示,平邑县**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平邑县板桥路与平成路交汇处西南建浚河新区水厂一处,打自备水井五眼,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27 |
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R0028号 | 李*涛 | 行政处罚 | 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浚河路东段路南(诚信志远果业)占用城市道路摆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28 |
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R0027号 | 席*涛 | 行政处罚 | 2026年5月1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浚河路中段路南(水星家纺店前)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28 |
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R0026号 | 王*佩 | 行政处罚 | 2026年5月1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莲花山路中段路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28 |
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R0025号 | 李*斌 | 行政处罚 | 2026年5月6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兴水路中段路南驾驶车辆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26 |
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Z0001号 | 梅* | 行政处罚 | 2026年3月8日,当事人在平邑县银花路中段路南优山美地小区北门西侧擅自使用运输车辆运输土方损害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相关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9 |
7 | 罚款 | 缴纳损害瓜子黄杨赔偿费308元,并处以涉案赔偿费2倍罚款616元,总计:924元(大写:玖佰零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LH0001号 | 丁*彬 | 行政处罚 | 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汉阙路与黄金路交汇处西北侧15米擅自损坏绿化带瓜子黄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9 |
8 | 罚款 | 1.责令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868元(大写:捌佰陆拾捌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GH0028号 | 山东**大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6年4月8日,山东**大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门卫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关于宁波腾龙年产5000吨特殊功能合金阀芯项目违法建设情况的移交函的认定》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9 |
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R0018号 | 张*丽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6年4月在平邑县邑东福邸小区西门北邑东福邸生活超市,未按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此行为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20 |
10 | 罚款 | 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平邑县厚德路中段路东(邑城海鲜南侧院内)建设的钢架结构大棚,总建筑面积147平方米;2、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GH0027号 | 赵* | 行政处罚 | 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平邑县厚德路中段路东(邑城海鲜南侧院内)建设钢架结构大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8 |
11 | 罚款 | 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ZJ0003-2号 | 孔* | 行政处罚 | 据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4月27日《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6】001号)显示,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发现山东**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兴水河北路北、仲子路西开发建设的小区建设项目中使用的建筑构件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 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5 |
1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ZJ0003-1号 | 山东**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4月27日《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6】001号)显示,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发现山东**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兴水河北路北、仲子路西开发建设的小区建设项目中使用的建筑构件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5 |
1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R0016号 | 季*令 | 行政处罚 | 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平邑县花雨馨2期西门沿街一定好蛋糕门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彩虹门进行宣传,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2 |
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SL0004号 | 胡*健 | 行政处罚 |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于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大东阳村西河道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07 |
1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LY0051号 | 刘*华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26年5月4日上午在平邑县柏林镇森林防火区内刘家寨村后白岩东侧山上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烟吸烟的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12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6〕LY0052号 | 孙*平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26年4月23日在平邑县武台镇清河村村北防火站内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