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速庆”50%丙炔氟草胺可湿性粉剂201袋(3克/袋);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6〕03号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闸口联合超市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闸口联合超市经营劣质农药 | 案案经依法调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速庆”50%丙炔氟草胺可湿性粉剂201袋(3克/袋),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日期:2024.04.04;该农药已超出质量保证期。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速庆”50%丙炔氟草胺可湿性粉剂201袋(3克/袋)已过质量保质期,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5.21 |
2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6〕6号 | 临沂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 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临沂市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未经检疫的兔副产品现象。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到临沂市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经理的陪同下对其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兔副产品。生产经理承认2026年5月1日购买了1430千克未经检疫的兔耳朵,该批兔耳朵已于当日被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工作人员无害化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24 |
3 | 1. 没收“爱耳净”复方制霉菌素软膏16盒,10g/支/盒;“卫可宠乐”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8盒,5g/袋×7袋/盒;“怡洗康”复方硝酸咪康唑洗剂3瓶,25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元整(¥113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叁壹拾元整(¥131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1号 | 平邑宠博仕宠物医院中心 | 平邑宠博仕宠物医院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到平邑宠博仕宠物医院中心核实调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案件移送函投诉情况,在其陪同下对宠物店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移送函所举报的兽药“多西环素片”,在经营场所西墙第三层货架上发现兽药:1.“爱耳净”复方制霉菌素软膏16盒,开启后28日;2.“卫可宠乐”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8盒,;3.“怡洗康”复方硝酸咪康唑洗剂3瓶,开启后3个月。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8 |
4 | 1.没收“汇彤”冰爽一夏L—抗坏血酸混合型饲料添加剂8袋(500g/袋);“仙丹妙药”特效药16袋(28片/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元整(¥147.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肆佰柒拾元整(¥47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壹拾柒元整(¥617.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3号 | 平邑殿瑞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 平邑殿瑞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殿瑞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检查,在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汇彤”冰爽一夏L—抗坏血酸混合型饲料添加剂8袋,净含量:500g/袋;2.“仙丹妙药”特效药16袋,规格:28片/包。无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以上两种兽药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假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15 |
5 | 1. 没收“一粒清”吡喹酮片5盒,10片/盒,10片/板×1板/盒;“肠虫清”阿笨达唑片11盒,10片/盒,10片/板×1板/盒;“呼肠康”盐酸多西环素片4盒,10片/盒,10片/板×1板/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3.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4号 | 平邑县大白杨宠物店 | 平邑县大白杨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大白杨宠物店例行检查,在经营者陪同下对宠物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西墙第三层货架上发现兽药品种如下:1.“一粒清”吡喹酮片5盒;2.“肠虫清”阿笨达唑片11盒;3.“呼肠康”盐酸多西环素片4盒。经依法调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8 |
6 | 1.没收“国强”辛硫磷溶液15盒(10ml*5支/盒);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7盒(2ml*4mg*10/盒); 2.处罚人民币二百二十元整(¥220)元。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8号 | 平邑县庆宝兽药有限公司 | 平邑县庆宝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 | 案案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庆宝兽药有限公司进行巡查,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仓库、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兽用处方药“国强”辛硫磷溶液15盒,生产日期:2023年7月2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7盒,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5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以上两种兽药均已超过有效期,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为劣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10 |
7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非处方兽药通用名:扶正解毒散,商品名:瘟疫快活散30包(50克/包);通用名: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商品名:三字血痢球虫杀23袋(5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叁元整(¥33.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25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9号 | 平邑县康旺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平邑县康旺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康旺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法定代表人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兽用非处方药:1. 通用名:扶正解毒散,商品名:瘟疫快活散30包;2.通用名: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商品名:三字血痢球虫杀23袋,生产许可证号:无,标称生产企业: 无。经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无以上两种兽药的相关信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假兽药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15 |
8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非处方药:“八仙”抗瘟一号板蓝根片21袋(规格:0.25g×50片);“MOST”冰蟾巨毒王黄连解毒片165袋(规格:0.25×50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肆元整(¥124.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佰贰拾肆元整(¥72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11号 | 平邑县永利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 平邑县永利兽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永利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检查,在其实际经营者人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兽用非处方药:1.“八仙”抗瘟一号板蓝根片21袋;2.“MOST”冰蟾巨毒王黄连解毒片165袋。经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无以上两种兽药的相关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假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15 |
9 | 1.没收板青颗粒2袋;2.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12号 | 平邑县鸿丞农牧有限公司 | 平邑县鸿丞农牧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平邑县鸿丞农牧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劣质兽药的现象。当日执法人员到平邑县鸿丞农牧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该公司总经理的陪国下对其经营场所、仓库进行依法检查,在仓库内发现2袋兽药—板青颗粒。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总经理称该兽药就是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暂存于仓库的过期兽药。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24 |
10 | 一、 没收“1.兽用非处方药“康正生物”硫酸连霉素粉剂17袋(100g/袋);2.兽用处方药“康正生物”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剂10袋(100g/袋);3.兽用处方药“康正生物”青霉素粉剂30袋(100g/袋);4.兽用非处方药“康正生物”青霉素钾粉剂20袋(100g/袋);5.兽用非处方药“宏瑞生物”秘制卵炎康粉剂50袋(100g/袋);6.兽用处方药“康正生物”阿莫西林粉剂10袋(100g/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整(¥64.00); 三、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91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柒拾肆元整(¥97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5号 | 平邑县丰阳镇正发牧业服务部 | 平邑县丰阳镇正发牧业服务部无兽药经营许可 证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丰阳镇正发牧业服务部例行检查,在其陪同下对服务部经营场所、仓库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进门东侧货架上发现兽药:1.兽用非处方药“康正生物”硫酸连霉素粉剂17袋;2.兽用处方药“康正生物”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剂10袋;3.兽用处方药“康正生物”青霉素粉剂30袋;4.兽用非处方药“康正生物”青霉素钾粉剂20袋;5.兽用非处方药“康正生物”秘制卵炎康粉剂50袋;6.兽用处方药“康正生物”阿莫西林粉剂10袋。以上六种兽药经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未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假兽药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9 |
11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非处方药“科信”鱼腥草注射液8盒(规格:10ml/支×10支/盒);“KEN”安乃近注射液4盒(规格:10ml/支×10支/盒);“KEN”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4盒(规格:10ml/支×10支/盒);“KEN”土霉素片50袋(规格:100片/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整(¥40.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肆元整(¥5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6号 | 平邑县正牧饲料兽药销售中心 | 平邑县正牧饲料兽药销售中心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案件移送函,执法人员到平邑县正牧饲料兽药销售中心检查在投资人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兽用非处方药:1.“科信”鱼腥草注射液8盒;2.“KEN”安乃近注射液4盒;3.“KEN”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4盒;4.“KEN”土霉素片50袋。以上兽药经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未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15 |
12 | 1.没收所经营的兽药:“白头翁散母仔安康”21袋,“特效-救禽回生丹”72袋;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伍元整(¥85.00); 3.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罚没款共计伍佰捌拾伍元整(¥585.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6〕7号 | 平邑东全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平邑东全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案件移送函,5月12日执法人员到平邑东全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在店员的陪同下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兽用非处方药:1.白头翁散母仔安康21袋,经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查不到该兽药信息。2.特效-救禽回生丹72袋,该兽药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以上两种兽药均为假兽药。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