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pyxgzbm25/2026-00008 发布机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6-05-2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一季度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一季度执法情况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处理决定日期

1

给予行政处罚

1、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罐头2988瓶;

(2)处罚款105000元(大写:拾万伍仟元);

(3)责令停产停业120日。

2、建议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欣文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


平邑市监处罚〔2026〕66号

山东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违反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的事实。自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多次实施现场检查,均发现其违反《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情况。其间,本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但当事人却反复出现违反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5年3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落实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年7月,本局联合地方镇政府等单位开展罐头生产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执法人员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实施检查,发现8个项目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并责令其7月21日前改正以上行为。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上述8项问题已整改,但又出现5个项目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要求的情况。

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粗加工车间生产用水浑浊等8个项目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要求。本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上行为,并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后经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洗瓶车间(末梢水)和工器具消毒间(自备井)的生产用水进行抽样检验,2个批次的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缺少更衣设施等12个项目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要求的情况。根据当事人复检要求,本局2025年9月5日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粗加工车间(使用的自备井水)、灌装车间(使用的自来水)、配汤车间(使用的净化水)生产用水进行复检。经检验,上述粗加工车间(自备井水)生产用水中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81-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灌装车间(自来水)的生产用水经检验,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铝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配汤车间(净化水)的生产用水经检验,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在2025年9月5日的抽检中,当事人配汤车间的净化水的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5年9月5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净化水生产黄桃罐头2520瓶(规格:510g/瓶),出厂价格2.2元/瓶,涉案货值5544元,尚未销售。

(三)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外设成品库进行检查发现,在该成品库房内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日山楂罐头(规格:510g/瓶)和桔子罐头(规格:510g/瓶)。但经查阅当事人的生产记录,上述2种罐头产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6日。以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桔子罐头、山楂罐头共468瓶,出厂价均为3.6元/瓶,货值共计1684元,尚未销售。

(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违法事实。王欣文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总经理兼质量负责人,同时担任食品安全员。王欣文主观上明知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卫生规范,却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放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王欣文2024年度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2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圆);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3号

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购进一批次姜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姜是从平邑玳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EJ2DMY4E,法定代表人:董凤华)购进,当事人查验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单、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姜30斤,采购价格4.5元/斤,将2.7kg(5.4斤)姜以采购价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外,其余做菜时作为调味料已使用完毕,不单独售卖。因此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13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3

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是其多次趁外出到平邑县城、临沂游玩时零散购进,分别购进利群(新版)0.8条每条150元、泰山(白将军)0.3条每条130元、南京(红)0.4条每条140元、泰山(红将军)0.7条每条90元、芙蓉王(硬)0.2条每条250元、钻石(荷花)0.4条每条320元、中华(硬)0.2条每条450元、泰山(颜悦)1条每条200元、南京(炫赫门)0.8条每条180元、泰山(沂蒙)0.4条每条150元,共计950元。当事人购进后一直在店内存放未销售。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950元,无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6号

平邑县隐鲨台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是其多次趁外出到平邑县城、临沂游玩时零散购进,分别购进利群(新版)0.8条每条150元、泰山(白将军)0.3条每条130元、南京(红)0.4条每条140元、泰山(红将军)0.7条每条90元、芙蓉王(硬)0.2条每条250元、钻石(荷花)0.4条每条320元、中华(硬)0.2条每条450元、泰山(颜悦)1条每条200元、南京(炫赫门)0.8条每条180元、泰山(沂蒙)0.4条每条150元,共计950元。当事人购进后一直在店内存放未销售。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95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华钻牌车针10支、GPLIXIN牌车针20支和灭菌牙托盘2个;

2、警告;

3、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6号

平邑超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安阳市鹰牌齿科材料有限公司处购进GPLIXIN车针2板(10支/板)、华钻牌车针2板(10支/板)。进价都是7.6元/板,当事人购进车针和牙托是给患者检查使用的,因为牙针和牙托都是小部件,所以都是按照进价给患者使用。牙托因为有十年的年限,是五年前购买的,进货查验记录已经销毁。牙托同批次购进10个,进价2.8元/个。车针总计货值金额30.4元,违法所得0元;牙托总计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使用的车体广告内容与该诊所申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13袋太太乐®系列鲜味宝调味料;

2、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6号

平邑县宏兴冷冻品批发部(经营者:宋平国)

行政处罚

这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太太乐®系列鲜味宝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从拼多多平台耨仲粮油专营店下单购进的,只留存了当时进货的截图。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太太乐®系列鲜味宝调味料40袋,进价9.9元/袋,售价11元/袋。一共售出27袋,剩余13袋被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2瓶美极®系列鲜味汁;

2、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7号

平邑县鲁晨调味品店(经营者:孔芳)

行政处罚

这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美极®系列鲜味汁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从流动货车上购进的,只留存了一张进货单据。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美极®系列鲜味汁3瓶,进价25元/瓶,售价27元/瓶。售出1瓶,剩余2瓶被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8袋太太乐®系列鸡精调味料;

2、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8号

平邑县七村超市店(经营者:周长厚)

行政处罚

这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太太乐®系列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从拼多多平台浮夸克食品专营店下单购进的,只留存了当时进货的截图。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太太乐®系列鸡精调味料20袋,进价11.4元/袋,售价13元/袋。售出12袋,剩余8袋被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8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7号

平邑县刘老根酒店(经营者:刘强)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6年1月06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9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5号

平邑县方盛装饰经营部(经营者:周军凯)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6年1月15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1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2包钻星双效泡打粉和2/3瓶卤味增香膏复合调味料;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72号

平邑德月楼餐饮店(经营者:王远云)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从平邑县黄伟调料行处购进钻星双效泡打粉2包,进价4元/包;卤味增香膏复合调味料2瓶,进价20元/瓶,除去被扣押的,其余都已经在保质期内用完,鉴于钻星双效泡打粉为食品添加剂、卤味增香膏复合调味料为食品原料,都是做食品的时候加入一点使用的,无法计算其售价,因此认定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11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63号

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提供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等虚假材料将该公司注销,实地核查中所在地址已不再经营,续玉森也一直联系不上。依据平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裁定书,平邑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续玉森和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十件,该十件案子共计26766297元,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债务未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1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54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9号

平邑县临涧镇分岭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平邑县临涧镇分岭村卫生室负责人曾庆洪,2023年02月28日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负责人曾庆洪错误登记成曾庆红;2025年12月16日,平邑县临涧中心卫生院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涉案药品是一名患者自称在卫生院理疗住院后,剩余的1盒三七伤药片和2盒甲钴胺片不在需要让负责人曾庆洪帮其销售,并把上述药品放在了柜台上离开,其他工作人员未登记整理归类,后被其他患者买走。帮其销售上述药品的患者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据。当事人为非营利性单位,三七伤药片进价6.6元/盒,售价6.6元/盒;甲钴胺片进价8.47元/盒,售价8.47元/盒。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23.54元,违法所得23.5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1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6号

山东克莉斯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6 1201801545,产品编号:18001545)、一条压力管道(直径65),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上述叉车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份开始使用,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已于2026年01月23日进行检验,取得首次检验报告;上述压力管道于2025年10月份开始使用,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已于2025年11月28日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叉车和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本局于2025年11月05日责令其改正。2025年11月28日,本局到当事人处就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案涉叉车和压力管道张贴停用标识,均已停用,当事人已改正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6年02月03日,当事人已取得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01786)和压力管道(直径65)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另查明:当事人此前未有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按照要求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能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材料、风险隐患排查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质材料;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1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2号

平邑县可爱多食品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5年09月25日生产检验不合格同批次苏式五仁月饼共10kg,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09月25日至2025年09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售给抽检人员2.03kg,销售价格28元/kg。本局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分析自查,不合格原因是贮存该批次苏式五仁月饼时存放于门店玻璃门旁,未采取相应的避光保存措施,当事人已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但因销售时间间隔过长,没有消费者退货,同批次产品未能召回。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苏式五仁月饼的原料进货材料、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等。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15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9号

****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16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号

平邑县天华大药店

行政处罚

经查,2025年08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天华大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瑞舒伐他汀钙片(追溯码:#83464956092282215204,批号:506067)时未索取发票,本局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5年09月07日前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0月16日,本局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同时就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胶体果胶铋胶囊(批号:20240307),当事人无法提供发票,仍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2025年12月03日,本局进行询问时,当事人已能够提供再次供货后供货方资质凭证、随货同行单和发票,当事人已索取发票。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瑞舒伐他汀钙片(追溯码:#8346 4956092282215204,批号:506067)与麝香保心丸(追溯码:#83499624939784293550批号:240626)时,已查验供货方资质凭证、随货同行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1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5.04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伍元零肆分);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4号

平邑县小雷家酸菜鱼馆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黑鱼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黑鱼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误将其他食品原料供货方记载为不合格批次黑鱼供货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黑鱼12.8kg,采购价格27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5.68kg,销售价格28元/kg;剩余7.12kg去掉鱼鳞和内脏处理好后是3.7kg,做成2份酸菜鱼,全部销售,酸菜鱼98元/份。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355.04元,违法所得355.04元。

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2026年01月05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6年01月09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6〕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6〕12号)。本局于2026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不合格批次黑鱼的进货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1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4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元零肆角);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7号

平邑优家优鲜生活超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9日在街边流动摊贩处购进上述批次小米辣(辣椒)3kg,购进价格26元/kg,销售价格29.8元/kg,全部用于抽检;因销售时间过长且没有消费者退货,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89.4元,违法所得89.4元。

当事人抽检当日误将其他食用农产品的联系人记载为不合格批次小米辣(辣椒)的供货者,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12月22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5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89号),因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份停业未经营,未能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1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60号

平邑县美之约理发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2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78.79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捌元柒角玖分);

2.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44号

山东邑志诚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4日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鸡蛋75kg,购进价格9.4元/kg,以购进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1.21kg,剩余全部以10.4元/kg的销售价格通过学校大宗食品采购平台销售给了学校;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778.79元,违法所得778.7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抽检期间仅从平邑县大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鸡蛋,故无法确认上游供货商,无法追溯。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本局于2025年10月28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11月10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3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2034号);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6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陆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2号

平邑县管朋火锅鸡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9日从五村商场路边一老头处购进一批活鸡,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活鸡的生鸡肉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员工在抽检当日误将其他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记载为不合格批次生鸡肉的供货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生鸡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活鸡8.5kg,采购价格13元/kg;去毛放血处理好后的生鸡肉是6kg,抽检人员抽样生鸡肉2kg,销售给抽检人员价格是20元/kg,取得销售收入40元;剩余的4kg已经做成2锅火锅鸡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98元/锅,每锅用生鸡肉2kg,取得销售收入196元。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236元,违法所得236元。

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2026年01月15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6年01月20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6〕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6〕9号)。本局于2026年0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7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零柒角伍分);

2.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号

平邑启航幼儿园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3日从五村商场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山药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山药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抽检当日误将其他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记载为该批次不合格山药供货方,采购上述山药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山药6.35kg,进货价格5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3.18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销售价格5元/kg;剩余3.17kg作为配菜制作成养生小炒,因当事人按天收取餐费,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销售价格;故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31.75元,违法所得31.75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10月31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5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83号)。我局于2025年11月03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3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42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7号

平邑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9月16日从中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恭喜发财(爆竹类C级500型),共购进350挂,进价为1元/挂,售价为1.2元/挂,截至收到本次检验报告,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张贴召回公告,截止至2026年01月07日,没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处退货,认定为全部销售。综上,本案货值金额4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69号

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经举报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永明,其承认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不认识举报人都来福,提交了虚假材料,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询问。

当事人于2018年01月29日成立,在设立登记时未经举报人都来福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上签名。当事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25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105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3号

平邑县新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阶段,2026年0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02月10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SD-TXZJ/20260128770)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冠鼎大地红(爆竹类)(规格型号:2千型345号 单个含药量:0.05g,生产日期:2026年1月,生产厂家: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6年0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2026年 NO:SD0060573-1)、检验报告(№:SD-TXZJ/20260128770)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6]CP18001),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冠鼎大地红冠鼎大地红(爆竹类)(规格型号:2千型345号 单个含药量:0.05g,生产日期:2026年1月,生产厂家: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从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的冠鼎大地红,共购进30件,购进价格是18元/件,规格是24挂/件,平均0.75元/挂,售价为0.88元/挂,截至收到本次检验报告,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张贴召回公告,截止至2025年12月29日,没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处退货,认定为全部销售。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18日从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6年01月的冠鼎大地红,共购进20件,购进价格是18元/件,规格是24挂/件,平均0.75元/挂,售价为0.88元/挂,截至收到本次检验报告,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02月10日张贴召回公告,截止至2026年02月17日,没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处退货,认定为全部销售。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10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6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26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7号

平邑千吉业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三台叉车,一台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01786,生产厂家: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一台出厂编号:316030621891,生产厂家: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一台出厂编号:316030626313,生产厂家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中两台叉车(出厂编号:316030621891,出厂编号:316030626313)因使用时间过长,无法确定具体开始使用年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报废处理,不再使用。

剩余一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01786),当事人2024年5月份开始使用,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已于2025年12月03日进行检验,取得首次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叉车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本局于2025年11月05日责令其改正。2025年12月01日,本局到当事人处就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案涉三辆叉车张贴停用标识,均已停用,当事人已改正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6年02月10日,当事人已取得剩余一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01786)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鲁Q32372(26))。

另查明:当事人此前未有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按照要求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排查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计划材料。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2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元整)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5号

山东九间棚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四海争鲜(生产日期:20250816X,食用期限:20250215)外包装标示执行标准:“GB1036(七星鲳、海蜇)”,标示食用方法:“见内包装”,但外包装为纸质礼盒箱并有封口签,无法打开或透过外包装查看内包装标签,不符合所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4.1的规定。有客户向当事人订购食品礼盒后,当事人精炖海参委托生产100瓶,购进价格16.2元/瓶;七星鲳委托生产100盒,购进价格10.7元/盒;海石花委托生产100盒,购进价格2.1元/盒;海蜇委托生产100袋,购进价格5.2元/袋;海茸委托生产200袋,购进价格4.5元/袋;鲜虾片委托生产100袋,购进价格8.2元/袋。当事人组装四海争鲜礼盒30盒销售给天津宏达瑞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8元/盒,每个礼盒含精炖海参1瓶、七星鲳1盒、海石花1盒、海蜇1袋、海茸2袋、鲜虾片1袋,剩余的退回委托生产厂家。综上,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740元,违法所得1740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8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61号

平邑县清刚日用品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2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2号

平邑春永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五香花生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五香花生100kg,购进价格13元/kg,销售价格为15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12月02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4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2016号);2025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3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0号

平邑县海佳特产销售中心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普洱茶”是一个送货商开车送的,名字叫程波,前期双方有过合作,并且销售的产品没出现过问题,这次是程波让当事人帮他销售山东好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洱茶”,当事人以为也没问题才销售的。这批产品是新品,当事人之前没销售过,就当样品试销售,共购进了5件,进货价13.00元/件,销售价18.00元/件,由于当事人是网店,做链接的时候原价标注的是23.00元,产品新上需打开市场,实际销售价是18.00元/件。这批产品在网上一共销售两单,剩余的均被当事人处工作人员试喝,卖完这两单当事人打算再次购进时,程波的手机号就联系不上。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2.00元。关于程波未经山东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就销售的普洱茶当事人不知情。对于案件线索移送函内的投诉举报信所述的内容,当事人均认可。

另查明,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完成整改,并将现合作商云南普兴茶叶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给本局执法人员查看。并且当事人知道这批产品有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都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也询问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身体是否不适,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均表示食用后没问题。当事人试样的工作人员身体也未出现不适现象。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31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5号

平邑县宝月百货商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从吴小辉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姜,共购进2.5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元/kg。当事人采购的姜是作为食品销售,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抽检单位以销售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30元,货值金额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32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5.75(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柒角伍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4号

平邑县齐鑫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从吴小辉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辣椒,共购进2.25kg,购进价格6.60元/kg,销售价格7.00元/kg。当事人采购的辣椒是作为食品销售,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抽检单位以销售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15.75元,货值金额15.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3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大写:人民币陆元壹角伍分整);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1号

平邑县铜石镇开发区幼儿园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4日从宋大伟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原料大葱,共购进2.05kg,购进价格3.00元/kg。当事人采购的大葱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使用就被抽检单位已进货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6.15元,货值金额6.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3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3112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号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高温肠的配料使用在口袋鸡胸肉的生产过程中导致添加剂超标。涉案产品生产完后全部销售至内蒙古鹏越处。当事人共生产750袋口袋鸡胸肉,出厂销售价格是1.50元/袋,货值金额1125.00元,违法所得11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3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2.罚款¥275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8号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李成全农资超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份从一个推销人员就购进了5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放在超市经营,经抽样检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所检项目厚度数据不符合GB13755-2017中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要求,上述涉案产品购进了5卷,规格型号是900mm,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是50元/卷,销售价格是55元/卷,涉案货值275元,违法所得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3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

2.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1116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号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0日生产该批次草莓罐头(308g*12瓶/箱),共计31箱,以36元/箱的价格销售到临沂地区经销商30箱,销售金额1080元,西安地区经销商1箱,销售金额36元,西安地区经销商为样品采购,当事人在生产临沂地区经销商订单时多生产1箱,随后销往西安经销商处。该批产品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国际港分局2025年09月17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胭脂红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出值:0.177g/kg,标准指标:0.1g/kg)。

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草莓罐头货值共计1116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116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批次草莓罐头进行召回,但因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较少、售出时间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经过排查原因及整改措施,确认上述批次草莓罐头超限量是因为当事人配汤人员为新员工,生产时未能准确了解胭脂红配比,从而导致该批次食品添加剂胭脂红添加超过标准。就此事件当事人针对性的做出整改措施,对相关人员处罚,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召开专题培训会,现已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3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2.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6号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东崮综合服务站

行政处罚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9日从费县自由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格6.4元/Kg,抽检了2.3Kg,当时抽检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了18.4元,当时不知道这批姜不合格,剩余的就全部销售完毕了,销售价格是8元/Kg,当事人和供货商通过微信进行转账,当事人提供了当天购进时的聊天记录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3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3号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山楂罐头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生产,共生产了20箱,销售价格是12元/箱,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配汤人员在将配好的配料倒入配汤锅后没有完全把装料盒中的配料完全倒净,以至于配料盒底部有剩余的胭脂红,然后又再次重新称料,导致胭脂红超标。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3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大写:人民币拾柒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017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拾柒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5号

平邑县诚惠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购进了涉案批次芹菜,共4kg,购进价格4元/kg。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被抽样了3.4kg,销售单价5元/kg,剩下的一些不够卖的,当事人自行食用了,由于未进行额外销售,无需进行召回。涉案批次芹菜共计销售了17元。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17元。

另查明,芹菜是在大集采购的,当事人留存了采购票据,但是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本局针对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下达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430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430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后经复查已整改完成。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整改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杜绝此类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40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65号

平邑县杨记熟食店

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平邑县杨记熟食店(经营者:杨富甲)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年度至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4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罐头360瓶;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3.责令停产停业120天。

建议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守立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7581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捌拾壹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64号

临沂市蜜玉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违反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车间三防设施不到位;加工车间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灌装车间与洗瓶间有易开入口,存在交叉污染;半成品、成品、包材混放;化验室未正常使用;各项台账记录不健全等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23)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12日前改正。2025年8月20日复查时,当事人仍然存在粗加工间有杂物、苍蝇,窗户半开无防护;车间总入口三防设施不到位,洗手消毒设施有部分损坏,消毒液未配备使用;预煮车间窗户半开无防护;加工车间中灌装车间有纸箱,工器具消毒间未使用;瓶盖库存放添加剂;厂区有废弃物堆放、有积水;化验室存有过期化学用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留样记录、原料查验记录,2025年8月份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生产销售、配汤记录等台账记录不健全等问题。本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04126号)并直接送达,限当事人立即改正。

2025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第三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粗加工间西侧窗户打开无三防;灌装车间地漏三防不到位;配汤间和外界相通缺少防护,白糖未脱包进入清洁区使用;化验室天平间无平;成品库成品、包材混放;包材库有杂物、混放等问题。执法人员第三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04128号)并直接送达,限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前改正。

2025年10月20日,本局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记录台账时,当事人被查封批次山楂罐头(960g*12瓶/箱,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1日),无法提供对应的生产记录、配汤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当事人仍存有未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规定要求的行为。

(二)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包装车间发现已贴标打码封箱的山楂罐头(960g*12瓶/箱,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1日)共计30箱360瓶。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在2025年2月份左右。当事人负责人王守立确认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调试生产日期时,没有按照垛标日期进行调试,但贴标打码之后,没有进行售卖,存放在了贴标车间。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给予了查封,并现场送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5〕62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62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被询问时提交了被查封批次山楂罐头(960g*12瓶/箱,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1日)相关记录台账。该批次产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5日,因为原料较少,除去自行检验的几瓶,一共装箱了45箱(960g*12瓶/箱),共计540瓶。当事人生产检验后于2025年2月17日销售15箱,销售单价是30元/箱,共计销售了450元。剩余的30箱一直没有销售,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本局查封,货值金额为900元。

(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违法事实

王守立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对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成品包装等各环节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等。上述违法行为,王守立存在职责未履行到位的问题。2024年度王守立从本单位取得收入为27581元。

另查明: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因违反生产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本局立案处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4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9.6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陆角伍分);

2、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号

山东界群超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澳芒农药残留含量中戊唑醇、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同批次澳芒17.5kg,售价15.98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79.65元,违法所得279.65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经营的同批不合格澳芒进行了召回,由于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截至2025年12月1日,没有召回的同批不合格澳芒,也未收到因当事人经营同批不合格澳芒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4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99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元玖角玖分;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14号

平邑县平邑街道第一中心校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共采购同批不合格辣椒10.424斤,销售价格7.29元/斤,除2.2千克用于抽检外,剩余全部制作菜品销售,因为学校实行配餐制,每天每名老师/学生交款9元统一就餐,所以也无法计算该批辣椒制作后菜品的具体金额。因此认定货值金额75.99元,违法所得75.99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以小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4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32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贰元整);

2、罚款¥2281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4号

山东三尺鲜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生产“谷饲肥牛卷”“羔羊后腿肉卷”“蒙草牧鲜肥牛牌复合涮锅肉片”和“蒙草牧鲜肥羊牌复合涮锅肉片”4种复合肉卷,其中“谷饲肥牛卷”“羔羊后腿肉卷”牛肉、羊肉添加量应大于猪肉,“蒙草牧鲜肥牛牌复合涮锅肉片”和“蒙草牧鲜肥羊牌复合涮锅肉片”牛肉、羊肉添加量小于猪肉,添加量与相应复合肉卷的包装标签标注配料顺序对应。由于当事人包装贴标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应使用“蒙草牧鲜肥牛牌复合涮锅肉片”和“蒙草牧鲜肥羊牌复合涮锅肉片”实际猪肉添加量大于牛肉和羊肉的复合肉卷包装标签错误的使用了“谷饲肥牛卷”“羔羊后腿肉卷”牛肉、羊肉添加量大于猪肉的包装标签。当事人错误使用“谷饲肥牛卷”包装标签的产品共生产460斤,销售单价13.5元/斤,货值金额6210元,共销售450斤(其中赠送75斤),取得销售收入5062.5元,扣除主要原料猪肉、牛肉、牛脂肪成本后认定违法所得为2271.5元。当事人错误使用“羔羊后腿肉卷”包装标签的产品共生产385斤,销售单价13.5元/斤,货值金额5197.5元,共销售375斤,取得销售收入5062.5元,扣除主要原料猪肉、羊肉、羊脂肪成本后认定违法所得2360.5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407.5元,认定违法所得共计46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4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1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2.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元整);

3.罚款¥38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伍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5号

平邑县东阳供销合作社旺沟岭农资超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格型号:900mm×0.01mm )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从平邑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财源商城购进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共购进7卷,购进价格为48元/卷,销售价格为55元/卷,于2025年8月11日销售3卷,于2025年9月18日销售给抽检公司1卷,1卷当做备份样品封存,剩余2卷在抽检后自己使用,均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综上认定涉案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货值金额为385元,违法所得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4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8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元捌角);

2、没收不合格的复合肥料1Kg;

3、罚款¥13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9号

平邑县东阳供销合作社小井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对中农舜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向本局申请复检,2025年11月17日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QC0504491-2025),报告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依据GB/T 15063-2020判定为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年底采购潍坊市金亿丰华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共采购了15袋(50Kg/袋),采购价格170元/袋,销售价格180元/袋。2025年9月17日抽检后拆零一袋卖给了零散的农户,按照抽检销售价格3.6Kg/元,2025年9月26日销售7袋,2025年10月13销售了7袋。以上复合肥料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涉案的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2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4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陆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0号

平邑美乡妇炒鸡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10月12日购进同批次辣椒3.6Kg,采购后未使用,均用于抽检。该批次的辣椒购进价格是6元/Kg,共购进21.3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是辣椒6元/Kg,销售给抽检公司的总价为21.6元。总计货值金额21.6元,违法所得21.6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4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号

平邑县仁民大药房经营部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涉案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3736137331099185371,83736137627225960803,83736137911670925801),是当事人以25元/盒的价格从顾客手中收购,并于2025年3月27日以40元/盒的价格再次销售;涉案药品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药品追溯码:84009507372851525998),是当事人以10元/盒的价格从顾客手中收购,并于2025年4月30日以17元/盒的价格再次销售。当事人对上述涉案药品未履行查验义务。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37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4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圆);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3号

平邑县温水镇中心校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9日购进一批次鲜土豆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鲜土豆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鲜土豆是从平邑玳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EJ2DMY4E,法定代表人:董凤华)购进,当事人查验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单、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鲜土豆70斤,采购价格2.1元/斤,将6.8斤鲜土豆以采购价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外,其余做菜时作为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不单独售卖。因此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47元,违法所得14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5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10袋超过保质期的“双盈”牌BBQ腌制粉;

2.罚款¥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62号

临沂中味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辅料暂存间内存放有10袋超过保质期的“双盈”牌BBQ腌制粉(非即食),其包装标注“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05/07”“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常温保存”等字样。2024年9月份,客户要求当事人用“双盈”牌BBQ腌制粉生产一批次样品,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从临沂金升食品添加剂销售点购进10袋(1箱)“双盈”牌BBQ腌制粉,打算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加工生产,至涉案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前仍未找到合作公司,由于企业负责人缺乏经验、疏于管理,造成10袋(1箱)“双盈”牌BBQ腌制粉一直存放于生产车间没有处理,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扣押从未用于生产任何食品。当事人购买10袋(1箱)“双盈”牌BBQ腌制粉时索取了进货查验资料,购进价格为170元/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5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4.6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元陆角伍分);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号

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提供了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据》、当事人公司总部的入库单,该批次姜是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于2025年08月09日给配送的货。2025年10月13日我局向泰安市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5〕39 号),请对方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姜,是否是该单位销售给当事人的;2、供货者销售凭证是否是该单位出具。2025年11月03日我局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函如下:1、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于2025年08月09日给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销售过姜,经询问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经营者称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还从别的地方购进姜,不认可这批不合格姜是该单位销售给当事人的。2、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提供的供货商销售凭证是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出具的。综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无法提供正确的供货商。

2025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4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67号)各1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了后续蔬菜进货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清单。

上述不合格批次姜进价为11元/kg,售价为13.98元/kg,同批次批发了17.5kg,除被抽检2.442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244.65元,违法所得244.6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5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超能透明皂(详见《财物清单》(平邑市监强制【2025】74号));

2、没收违法所得¥1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

3、罚款¥47.2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柒元贰角伍分);

合计罚没款共¥48.2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贰角伍分)。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9号

平邑县爱友百货商店

行政处罚

经查,上述失效的超能透明皂是当事人于2013年到2015年间从平邑县盛信百货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价格是3.5元/块,销售价格4.5元/块,剩余20块失效超能透明皂已被扣押。由于只能确定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7日向投诉人销售了1块超能透明皂棕榈(4.5元),其他售出的失效超能透明皂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限用日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违法所得1元。上述失效的超能透明皂货值金额为9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二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5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养血安神片1瓶、复方丹参片1瓶、曲克芦丁片4瓶,详见:财物清单202576号);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9号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鑫店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经营的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依科养血安神片等3种药品共计6瓶已超过有效期。同批次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养血安神片购进2瓶(100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6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剩余1瓶放在货架上了,购进价格是2.9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复方丹参片2瓶(60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剩余1瓶放在货架上了,购进价格是3.2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克芦丁片5瓶(100片)(生产日期:2023-07-10;有效期至2025-06),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剩余4瓶放在货架上了,购进价格是5.8元/瓶,销售价格是7元/瓶。上述药品过期后未销售就被本局查扣了。上述过期药品在货架下边放置,时间一长,当事人忘记查验,当事人发现问题后进行了及时改正,现在药店里也没有过期药品了。上述药品货值金额是3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5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1号

平邑祥源超市(经营者:张西芳)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09月15日,当事人在集市购进橘子,共购进5kg,进价4.5元/kg,售价5元/kg。2025年09月15日,5kg橘子被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源祥联合超市全部买走,无剩余。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25元,违法所得25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改正后的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55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号

平邑县程家火锅店

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程家火锅店(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千克食品(狗肉),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供货方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和随货同行单据等)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产地动物检疫证明等)。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于2024年12月8日前改正,当事人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予以确认。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千克食品(狗肉),现场仍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供货方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和随货同行单据等)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产地动物检疫证明等),当事人仍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2025年12月18日,我局进行询问时,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自行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食品(狗肉)进行检验。2025年12月2日,按照GB5009.12-2023(第二法)、GB5009.15-2023(第二法)、GB/T20366-2066的标准检验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5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15 桶,详见:财物清单〔2026〕10);2.没收违法所得¥203.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叁元);3.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0号

临沂市甘霖山泉水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11月25日,当时人共生产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L/桶)25桶,售价4元/桶。2025年11月26日,用于出厂检验3桶,销售给一家超市15桶;2025年11月27日,剩余7桶被抽检人员全部买走用于检验,售价29元/桶(含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找出原因,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车间新来工作人员未按照生产流程对水桶消毒和清洗的时间不够,造成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当事人及时与经销商、零售商沟通,销售的15桶已经全部召回。2026年01月16日,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5桶包装饮用水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263元,违法所得203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及时处置,成功召回全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57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0号

山东纤味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山东纤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登录当事人抖音平台“纤味物语纤味轻食专卖店”的店铺,发现经营的鸡肉肠,宣传确实有“1根鸡肉肠≈2个鸡蛋白”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13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当事人已改正。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自行制作使用上述虚假宣传用语,于2025年12月24日将上述虚假宣传用语进行删除,无广告费用。期间因为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有多个宣传页面,1根鸡肉肠≈2个鸡蛋的页面是其中之一,无法单独计算营业额和违法所得。2026年01月06日,我局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提供“纤味物语纤味轻食专卖店”,开业以来3158获赞、4关注、1353粉丝的有关经营情况。

另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第六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58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6号

郑城李传亮小卖部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22年—2024年期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其原因是平时工作忙,疏忽忘记报送年报。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已补报2022、2023、2024年度报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59

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8号

张娜

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张娜为了赚取佣金,添加了严敏(另案调查)的QQ和微信,通过严敏获得刷单任务做刷手。做刷手期间,张娜注册并使用了430余个拼多多账号、40余个淘宝账号,通过QQ和微信从严敏处获得需要刷单的商品链接、数量和评价要求等信息后,在淘宝和拼多多等平台给有刷单需求的商家下单,并按照商家要求虚构用户好评,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的收货信息是张娜虚构的,商家实际也并未向张娜发过订单真实商品。每刷一单,张娜赚取的佣金在1.2-2元之间。完成刷单任务后,严敏按张娜反馈的订单信息支付本金和佣金。直到2022年8月,张娜不再从事刷单业务。

因平邑县公安局2023年10月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时,未对其手机等设备进行数据采集,时间跨度长,张娜操控批量账号做刷手进行虚假刷单的具体数量已无法确定,故张娜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张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平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案卷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张娜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第三组:张娜询问笔录1份,平邑县公安局移送案卷材料1份。证明张娜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60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67号

平邑汉成花卉苗木经营苗圃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开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了有一个月,使用的商品详情页宣传的香椿树苗有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福苗木®字样图片,是从拼多多别人店铺的找的,看着做的比较好就用了,也没有看到是注册商标。期间,从2025年12月份开始经营的,全店销售了282件树苗,其中退款38件,樱桃树苗卖了8件,剩下的是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福苗木香椿树苗卖了236件,单价10元一件,合计23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6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8号

平邑县保太镇宏阳服装加工厂

行政处罚

期间,2025年11月2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的(平)市监责改[2025]145号,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曾办理过变更经营地址,由于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当事人的东邻居也不同意在厉害关系签字证明上签字,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二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62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肆拾元); 2、罚款¥2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43号

山东米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7日在平邑县集市路边一个开货车卖青菜的流动摊购进上述涉案山药120.00kg。购进时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山药购进价格是6.00元/kg,销售价格7.00/kg,本案货值金额共840.00元,购进后全部销售给平邑县柏林镇中心校,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840.00元。

2025年12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同时就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责令其于2025年12月17日前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2025年12月19日,本局对该项问题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新购进的冬瓜可以提供相应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采购明细》《中国•临沂强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残快检报告》,当事人按要求对该项问题进行了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6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71号

平邑于涛茶叶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朋友介绍通过网络沟通的方式从茶叶批发商处购进临期的茶叶,由于购进的茶叶剩余保质期较短,当事人未能及时出售,导致出现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仓库内待售的现象。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资料,本局未能查实以上食品的购进数量、购进单价、购进时间,亦未能查清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的具体情况。本局查实以下情况:茉莉花茶(4G008),查封48袋,购进单价200元/袋,货值金额9600元;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6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6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28号

****

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到流峪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6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元整)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1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玖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26号

平邑县流峪镇中心校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自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35kg黄豆芽,我局2025年9月22日对该批黄豆芽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抽检的1.36kg外,当事人将剩余该批黄豆芽都炒菜给学生和老师吃了。因学生每天是五元伙食费,无法单独计算一个菜的收入,故无法计算除抽检外剩余黄豆芽的违法所得。其购进价格3.4元/kg,抽检购买价格3.4元/kg。该批不合格大葱货值金额11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6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95#车用汽油20L;

2、没收违法所得3596.5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陆元伍角陆分);

3、罚款74,707.8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零柒元捌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78304.36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叁佰零肆元叁角陆分)


平邑市监处罚〔2026〕68号

平邑农机加油站

行政处罚

上述标称“92#”和“95#”的车用汽油实际均为95#车用汽油,该汽油是当事人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共购进10000L,购进价格是4.62元/L,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购买需求,将产品标示为“92#”和“95#”进行销售。“92#”车用汽油的加油机上标示的销售价格为5.98元/L,“95#”车用汽油加油机上标示的销售价格为6.58元/L。但是,当事人在销售时,全部实行扫码付款优惠,92#车用汽油和95#车用汽油优惠后的销售价均为4.98元/L。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时,分别以5.98元/L和6.58元/L价格购买两个型号的各2L。以上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9805.2元。当事人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召回20L已销售的车用汽油。扣除已召回的20L产品和4L备样,当事人实际获取违法所得3596.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6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肆角);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14.4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壹拾肆元肆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1号

平邑县流峪镇景龙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自张香兰处购进了2.4kg辣椒,我局2025年8月13日对该批辣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批姜被全部抽检,其购进价格6元/kg。该批不合格姜货值金额1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68

给予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号

平邑县仲发劳保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该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9月11日在拼多多当事人网店(仲发家居生活旗舰店)购买手套,收到货后发现该手套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GB 42298第6条:“6.1.1 手套本体标识:每只手套上的标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手套尺寸、生产日期”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手套标签没有标注手套尺寸和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后的手套标签,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双手套,货值金额是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6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沂蒙迎宾-沂蒙大曲(商标:沂蒙迎宾和图形,型号:500ml/瓶、酒精度42%,生产日期:2022-05-02)5瓶;2.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3.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34号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检验报告》(№:LJ-CSP-2025第17482号)涉及的同批次沂蒙迎宾-沂蒙大曲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共生产了涉案批次的白酒50箱,6瓶/箱,全部销售给临沂丁相龙,销售价格是30元/箱。涉案白酒货值金额是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LJ-CSP-2025第17482号)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召回涉案批次白酒5瓶。当事人经排查发现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配料工人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带入了甜蜜素。当事人已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完善管理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70

给予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0号

平邑鑫豪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该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0月9日在拼多多当事人网店(鑫豪劳保防护)购买手套,收到货后发现该手套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GB 42298第6条:“6.1.1 手套本体标识:每只手套上的标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手套尺寸、生产日期”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每只手套上加贴手套标识,而是在整捆手套上加贴了标识,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24双超薄小号尼龙手套,货值金额是2.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7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大写:人民币拾贰元陆角);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1号

平邑县仲村镇中心校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由采购员经采购平台下单大葱,经教体局盲选平台推给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大葱进行验收,验收时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大葱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对2025年9月15日购进的大葱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大葱的采购票据及检验报告单,共购进涉案大葱7斤,购进价格是1.8元/斤,涉案大葱用于饭菜制作,当事人对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供应的大葱(2025-09-15)验收合格后予以采购,当事人对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不知情。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是12.6元,违法所得是1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7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85.3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叁角);2、罚款¥1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32号

平邑县仲里中学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由采购员经采购平台下单青辣椒,经教体局盲选平台推给平邑县华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青辣椒进行验收,验收时平邑县华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提供了青辣椒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对2025年9月15日购进的青辣椒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青辣椒的采购票据及检验报告单,共购进涉案青辣椒50斤,购进价格是3.9元/斤,涉案青辣椒用于饭菜制作,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青辣椒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涉案青辣椒的货值金额是395元,违法所得是395元。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由采购员经采购平台下单黄豆芽,经教体局盲选平台推给平邑县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黄豆芽进行验收,验收时平邑县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黄豆芽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对2025年9月24日购进的黄豆芽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黄豆芽的采购票据,共购进涉案黄豆芽330斤,购进价格是2.7元/斤,涉案黄豆芽用于饭菜制作,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黄豆芽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涉案黄豆芽的货值金额是891元,违法所得是891元。

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86元,违法所得共计12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73

给予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5号

平邑县银驰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该举报人于2025年10月22日在拼多多当事人网店(鑫润鑫宇泽银驰专卖店)购买手套,收到货后发现该手套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GB 42298第6条:“6.1.1 手套本体标识:每只手套上的标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手套尺寸、生产日期”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手套上加贴手套标识,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12双灰黑耐脏款手套,货值金额是6.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74

给予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49号

平邑鸿城宇劳保手套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该举报人于2025年10月22日在拼多多当事人网店(鸿城宇家居生活专营店)购买手套,收到货后发现该手套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GB 42298第6条:“6.1.1 手套本体标识:每只手套上的标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手套尺寸、生产日期”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手套上加贴手套标识,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10双500G棉线手套,货值金额是7.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7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4.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肆元伍角);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8号

平邑县华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称抽检批次的青辣椒是从平邑县乐乐蔬菜批发部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青辣椒的进货票据和农残快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6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乐乐蔬菜批发部进行询问调查,平邑县乐乐蔬菜批发部不承认曾于2025年 9月14日向当事人销售过青辣椒,涉案青辣椒共购进55斤,购进价格3.5元/斤,销售价格3.9元/斤,其中50斤配送给平邑县仲里中学,剩余5斤销售给散客,当事人未记录销售台账,涉案青辣椒的货值金额为214.5元,违法所得是21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7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4.1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元壹角);

2、罚款¥6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6〕57号

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平邑县流峪镇北申庄完小采购的黄豆芽和平邑县仲里中学采购的黄豆芽头为一种产品(黄豆芽),当事人先从费县金豆餐饮经营厂采购,费县金豆餐饮经营厂是从临沂金豆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批量购进黄豆芽,当事人根据学校的订单分批向费县金豆餐饮经营厂购进上述黄豆芽,故平邑县流峪镇北申庄完小采购的黄豆芽(采购日期:2025年9月22日)和平邑县仲里中学采购的黄豆芽头(采购日期:2025年9月24日)是同批次食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费县金豆餐饮经营厂的经营资质,以及黄豆芽(采购日期:2025年9月22日)和黄豆芽头(采购日期:2025年9月24日)的进货单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配送给北申庄完小的黄豆芽共65斤,进货价格是1.4元/斤,配送价格是1.7元/每斤,配送给仲里中学共330斤,进货价格是1.4元/斤,配送价格是2.7元/斤,因教育局配送平台显示的菜品名称不同以及每日价格的浮动变化,故黄豆芽(采购日期:2025年9月22日)和黄豆芽头(采购日期:2025年9月24日)的配送价格不同,涉案黄豆芽的货值金额1001.5元,违法所得1001.5元。

抽检批次葱(采购日期:2025年9月17日)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从农户处购进,共购进7斤,全部配送给岐山完小,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购进后当事人对葱检验,提供了农残快检报告,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联系方式,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59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38号),责令当事人期限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涉案葱购进价格1元/斤,销售价格1.8元/斤,涉案葱货值金额为12.6元,违法所得12.6元。

抽检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14.1元,违法所得101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77

给予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895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6〕51号

陈华冰

行政处罚

2024年6月份,当事人在平邑县仲村镇南环路东段租赁仲村镇村民鲍衍帮的沿街房,收购并销售二手手套机。2025年5月份,本局执法人员因其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后因该处房租到期,当事人未在此处继续经营。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又租赁仲村镇鲁岳手套厂对过路南张庆华的厂房,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开始收购二手手套机,进行翻新后销售。

当事人在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销售二手手套机452台,其中234台主要销往平邑本地,剩余218台全部销售给欧梵劳公司。当事人共与欧梵公司共发生18笔交易,二手手套机成交价在1700元/台-3600元/台不等,与欧梵公司交易总金额共434390元。以上452台二手手套机的货值金额共计1034620元,采购及翻新成本共计100567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289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七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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