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4月行政处罚4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6〕2号 | 郭祥强 | 郭祥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通知,协助调查群众举报加工病死畜禽的事情。执法人员和仲村镇畜牧兽药站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仲村镇周郭庄村西2公里处一废弃养殖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该厂棚内地面上发现病死鸡2380千克,当事人称该批病死鸡是用于喂狗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当日该批病死鸡已由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联系无害化处理单位将其无害化处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第七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4.7 |
2 | 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6〕4号 | 陈涛 | 陈涛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陈涛处,调查核实关于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莒南检刑行意〔2026〕21号,有关陈涛不按规定处理病死鸡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陈涛宣读检察意见书,当事人确认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属实。经询问当事人称自2023年5月起至 2024年5月,自己先后多次将病死鸡出售给范明越,非法获利人民币1879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4.9 |
3 |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6〕5号 | 李永富 | 李永富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2026年3月4日,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莒南县公安局移交案件,对李永富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2026年3月10日,经询问当事人李永富称2024年4月自己先后几次将病死鸡出售,违法所得共计687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4.7 |
4 | 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6〕3号 | 张鹏坤 | 张鹏坤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案 | 2026年3月5日,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平邑县盛和肉鸡养殖场调查核实关于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莒南检刑行意〔2026〕21号,有关张鹏坤不按规定处理病死鸡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宣读检察意见书,当事人确认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属实。经询问当事人称自2023年3月起至 2024年5月,自己先后多次将病死鸡出售给范明越,违法所得2万余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