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月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壹拾元整(¥361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元整(¥561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肥料)罚〔2026〕1号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彦彬农资站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彦彬农资站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在其经营场所院内检查发现1.“恒发”生物有机肥(颗粒)共285袋,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897)号,有机质≥40% 有效活菌数≥1.0亿/g,标称生产厂家:石家庄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恒发”生物有机肥(粉剂)共36袋,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897)号,有机质≥40% 有效活菌数≥0.2亿/克,标称生产厂家:石家庄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暂无该两种肥料登记证号信息。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1.21 |
2 |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6〕1号 |
平邑县齐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 |
平邑县齐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调查核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转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涉及我县生猪屠宰、检疫等线索问题。当日下午到平邑县齐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核实该批生猪是货主(实际车主及承运人)自养的,约重560千克,5元(淘汰的母猪)/千克,生猪屠宰后猪肉为丧事自用未对外销售。 平邑县齐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于2025年12月12日15时14分入厂后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4头(淘汰的母猪),约重560千克,5元(淘汰的母猪)/千克,货值2800元。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6.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