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理决定日期 |
1 |
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73.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零肆角); 罚款金额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2号 |
山东润洲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在2025年9月18日下的单,2025年9月22日我公司配送的。线椒是从平邑县金桥商贸城购进的,共购进了30kg,购进价格是5.2/kg,销售价格5.78/kg,从市场农户手中购进的,当时没有开收据,也为留下联系方式,都配送给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了。货值金额为173.4元,违法所得为173.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30 |
2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1号 |
平邑县闫伟服装店(经营者:闫伟)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18年、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11月18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8号 |
平邑县柏林镇樱沁园饭店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10月02日从平邑卞桥庆珂超市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虽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销货清单,但是供货商不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的芹菜和抽样检验的芹菜是同一批次的芹菜,且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追溯来源,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2.20kg,购进的价格是5.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5.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9 |
4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3号 |
平邑县泽泽熟食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2、2023、2024年年度报告,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9 |
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58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壹元);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8号 |
平邑县柏林镇中心校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8日在山东米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山药。202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相关材料,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山药120.00kg,购进的价格是7.00元/kg,除3.00kg山药以7.00元/kg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117.00kg山药当事人全部当作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山药炒肉,由于当事人是学校食堂,不单独销售单个菜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山药炒肉共计销售1560.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581.00元,违法所得1581.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7 |
6 |
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73.4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元零肆角五分) 罚款金额¥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3号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2日,线椒是从平邑县教体局统一招标的平台采购的,供货商为:山东宾东供应链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线椒农残检测报告;线椒共购进了30kg,进价5.78元/kg,抽检公司抽检了2.4kg,销售价格5.8元/kg,其余的于2025年9月24日前使用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30 |
7 |
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大写:人民币拾伍元零玖角贰分) 罚款金额¥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1号 |
平邑县保太镇翰林幼儿园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3日,马铃薯是从平邑金桥商贸城购进,马铃薯是从平邑金桥商贸城购进,外地来的蔬菜批发商,联系不上,没有批发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票据。马铃薯共购进了7kg,进价2.4元/kg,抽检公司抽检了2.2kg,销售价格2元/kg,其余的于2025年10月31日使用完毕;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6.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30 |
8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8号 |
平邑县闫家熟食店(经营者:闫梅)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11月03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8 |
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4号 |
平邑县保太镇潭上寨村卫生室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平邑县保太镇潭上寨村卫生室,现场发现其负责人王翠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5]54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129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其负责人王翠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仍未佩戴手套,仍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4 |
10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1号 |
平邑县天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个人独资)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举报称平邑县天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未经举报人授权,擅自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平邑县天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在其经营门店的门头上突出使用苹果商标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1 |
1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元); 2、处罚款258.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7号 |
临沂妈咪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5A抗菌nis风拼接薄棉包被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XF0100595-2025)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毒纤维含量(夹层)、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A类 婴幼儿用品)、GB/T 22796-2021标准,依据《山东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3床5A抗菌nis风拼接薄棉包被,进价为43元/床,售价为86元/床,1床被抽检,其余2床已被厂家召回,货值金额258元,违法所得4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12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0号 |
平邑县巧乐米乐连锁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从其他店购进泰山(颜悦)6.0条,进价180元/条,售价200元/条,泰山(红将军)20.0条,进价94元/条,售价90元/条,购进金额2960元,现金方式总共支付2960元,货值3000元。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13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9号 |
平邑县康裕货运经营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10月22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6 |
1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0号 |
平邑街道第一初级中学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从教育局的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平台上下单了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平台随机匹配山东荣信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配送,2025年9月15日上午6点进行配送,随相应货物带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单据和农残检验合格的证明。同批次大葱购进了15kg,进价3.2元/kg。除抽检外,其余全部在食堂做菜中当作配料使用。因为学校实行配餐制,每天每名学生交款20元统一就餐,所以也无法计算每个菜品的具体金额。鉴于大葱作为菜品的配料,因此认定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9 |
1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涉案的iphone 16 保护壳9个、iphone 16 pro 保护壳9个、iphone 17 保护壳 12个、iphone 17 pro 保护壳8个、iphone 17 pro max 保护壳8个、20w USB-C 电源适配器9个、USB-C to Lightning 连接线(1米)15条、60W USB-C充电线(1米)8条。 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7号 |
平邑县远望数码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因为当事人卖的是二手苹果机,必须配备充电器,充电线,手机壳,因此当事人购买了这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这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当事人在流动商贩处购进的,当事人未留存相关票据。当事人购进iphone保护壳共100个,进价3.5元/个,售价3.5元/个;20w USB-C 电源适配器20个,进价10元/个,售价10元/个;USB-C to Lightning 连接线(1米)20条,进价10元/条,售价10元/条;60W USB-C充电线(1米)20条,进价10元/条,售价10元/条。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7 |
1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不合格纸面石膏板(规格型号:2400×1200×9.5(mm)生产日期:2025.7.14)90张; 2、罚款¥500.00元整(人民币伍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0号 |
山东锦桦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纸面石膏板(规格型号:2400×1200×9.5(mm)、生产日期:2025.7.14)100张,除抽样检验使用10张,以10.00元/张的价格销售,剩余90张尚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情况说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成本为1000.0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00.00元,因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5 |
17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1号 |
平邑县永鑫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20日,平邑县永鑫百货超市负责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材料,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发现平邑县永鑫百货超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18,2020,2022,2023,2024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3 |
18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5号 |
平邑县鸿福啤酒烤鸭烤鸡腌制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7 |
1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1号 |
平邑县蒙鑫百货商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8、2020、2021、2022、2023、2024年年度报告,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4 |
2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9号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的一盒双羊喉痹通颗粒是一名患者之前生病的时候从镇卫生院购买的,买了以后一直没有吃,后病情好转,药品就闲置了,之后该患者以20元/盒的价格售卖到该药店,当事人同意了患者要求,把药放在货架上正常售卖,该药品被患者以25元/盒的价格买走。从卫生院购买药品的患者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双羊喉痹通颗粒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双羊喉痹通颗粒进价20元/盒,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9 |
2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41.4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肆拾壹元肆角); 2、处罚款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5号 |
临沂真心严选网络运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爱骏/AI JUN TDT003Z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电动自行车2辆,进价620元/辆,售价889.7元/辆,快递费用99元/辆,2辆均被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从拼多多平台上买走进行抽检,货值金额1779.4元,违法所得341.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8 |
2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拾伍元整); 2.没收不合格的连体坐便器1台; 3.罚款¥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4号 |
平邑县刘家水暖卫浴商城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总共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的连体坐便器3个,采购价格185元/个,销售价格200元/个,其中1个销售给抽检公司,1个当做备份样品封存,剩余1个退还给生产厂家广东法恩莎卫浴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通过。当事人总共销售连体坐便器1个,货值600元,违法所得1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30 |
2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5号 |
平邑县货鲜乐超市(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高粱煎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高粱煎饼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从五村市场采购,共采购了1箱(10包/箱,1千克/包),采购价格80元/箱,销售价格是10元/千克,抽检公司用于抽样2包,剩余8包也已销售,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经营的同批不合格高粱煎饼进行了召回,由于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没有召回的同批不合格高粱煎饼。2025年11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对采购的煎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6 |
2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9号 |
平邑县面香味馒头坊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生产的枣花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从麦泽香手工馒头店那里拿的配料包用于加工枣花馒头,同批次枣花馒头生产了2.5kg,7.68元/kg,除抽检外,全部售出。因此总计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19.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9 |
2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2.3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元叁角);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0号 |
平邑县麦泽香手工馒头店(经营者:牛现娥)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生产的枣花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在微信上一个专业卖枣花馒头配方的人那里购进的配料包用于加工枣花馒头,同批次枣花馒头生产了2.5kg,8.93元/kg,除抽检外,全部售出。因此总计货值金额22.3元,违法所得22.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9 |
2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0.1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壹角肆分);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2号 |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采购3.01Kg米椒,均当日用于抽检。米椒购进价格16元/Kg,共购进48.16元,销售给抽检公司价格为米椒19.98元/Kg,销售总价为60.14元。总计货值金额60.14元,违法所得60.14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3 |
27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7号 |
平邑县骏骏餐饮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6 |
2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罚没合计¥409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玖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6号 |
平邑县艺琳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2025 年 09 月 19 日,收到对平邑县艺琳百货超市(孙涛)经营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检验报告》(编号:ZP202508029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09 月 23 日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进货查验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5】15027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未发现同批次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5 |
29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2.47元(大写:人民币拾贰元肆角柒分); 罚没合计¥1012.47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拾贰元肆角柒分)。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2号 |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 |
行政处罚 |
接到投诉举报后,2025年0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吴利粉)进行了监督检查,于该超市货架上未发现“带盒散装酱菜”,现场“散装酱菜”未装盒。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酱菜”在顾客购买时会装盒称重,经现场询问工作人员,称重时并不除皮,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塑料盒称重,塑料盒重 14 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12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40号)等文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当事人核对并签字。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 / 第五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3 |
3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元整);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8号 |
平邑县唐氏蔬果店(经营者:唐晴)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萝卜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从平邑五村市场李二处购进同批次萝卜5kg,进价3.5元/kg,售价4元/kg;从平邑小业豆角处购进同批次豇豆5kg,进价8.5元/kg,售价9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6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3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5号 |
平邑县君爱蔬果超市(经营者:马强)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皱皮辣椒重金属含量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从孟欣处购进同批次皱皮辣椒5kg,进价8元/kg,售价9.6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32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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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85号 |
董妍 |
行政处罚 |
经查,2019年底董妍认识了严敏(另案调查),为了赚取佣金,添加了严敏的QQ和微信,通过严敏接刷单任务做刷手,给需要购买商品的拼多多和淘宝商家完成虚假购买任务并给商家好评,赚取佣金,帮助商家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刷手期间,董妍注册了100余个拼多多账号,通过QQ和微信接收严敏发的需要刷单的商品链接、数量和评价要求等信息后,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虚假下单,并按照商家要求对商品进行好评,刷单的收获信息是董妍虚构的,商家实际也并未向其发过订单真实商品。每刷一单,董妍赚取的佣金在1-1.5元之间。完成刷单任务后,严敏按董妍反馈的订单信息支付本金和佣金。直到2021年9月董妍不再从事刷单业务。 因董妍未对赚取的佣金进行记录,公安部门在立案侦查时也未对其手机进行数据采集,故董妍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董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平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案卷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董妍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第三组:董妍询问笔录1份,平邑县公安局移送案卷材料1份。证明董妍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7 |
3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9号 |
平邑县王凤百货超市(经营者:王凤)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梨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从平邑宁力市场王传玉处购进同批次梨8kg,进价4元/kg,售价5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34 |
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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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87号 |
邵晓英 |
行政处罚 |
经查,2020年邵晓英为了赚取佣金,添加了严敏(另案调查)的QQ和微信,通过严敏接刷单任务做刷手,给需要购买商品的拼多多和淘宝商家完成虚假购买任务并给商家好评,赚取佣金,帮助商家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刷手期间,邵晓英批量注册了300余个拼多多账号、8个淘宝账号,通过QQ和微信接收严敏发的需要刷单的商品链接、数量和评价要求等信息后,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上进行虚假下单,并按照商家要求对商品进行好评,刷单的收获地址、收件人等信息是邵晓英虚构的,商家实际也并未向其发过订单真实商品。每刷一单,邵晓英赚取的佣金在1.5-2元之间。完成刷单任务后,严敏按邵晓英反馈的订单信息支付本金和佣金。 因自公安局2023年10月刑事立案调查至今,时间跨度长,邵晓英操控批量账号做刷手进行虚假刷单的具体时间和刷单数量已无法确定,邵晓英也未对赚取的佣金进行记录,故邵晓英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邵晓英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7 |
3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5号 |
平邑县业荣饲料销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2、2023、2024年年度报告,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8 |
3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32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贰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没合计¥3532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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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82号 |
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 |
行政处罚 |
被抽检的这批次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有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是该店于2025年8月11日生产的,生产了55公斤,共14盒,每盒3.92公斤,每盒成本9元/公斤,售价9.5元/公斤,每盒按38元销售的,生产后全部送到平邑县五村市场。然后又批发到平邑县佳源熟食超市(经营者:刘秀田)的。根据生产记录、销售单、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的货值金额是53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3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4 |
3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整); 2.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192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壹佰玖拾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6号 |
临沂马立凯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生产一批清真马记绿豆月饼(规格型号:350g/袋),共计26袋(2袋用于企业自行出厂检验),其余24袋均在当地线下销售,销售了24袋(其中第三方抽样检验7袋),销售单价都是8元/袋,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清真马记绿豆月饼货值共计192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92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批次清真马记绿豆月饼进行召回,但因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较少、售出时间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当事人经过排查原因及整改措施,确认上述批次清真马记绿豆月饼超范围是因为2024年11月20日购进了绿豆沙2箱(15kg/箱,生产日期:2024年11月6日,保质期:1年),用于绿豆月饼生产,由于市场订单较少,仅使用了一箱,剩余1箱未使用,放置入了配料库房。2025年2月食品添加剂标准更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得再添加到糕点产品,当时由于当事人管理人员疏忽,没有及时清理。在2025年8月18日生产绿豆沙月饼时,新入职员工在领料时把2024年11月20日购进的绿豆沙原料加入到产品,导致绿豆沙月饼绿豆馅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终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就此事件当事人对相关人员处罚,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已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9 |
3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6号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良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从滕州市嘉誉培英干杂批发部购进2.5kg良姜片,进价20元/kg,售价36元/kg。除被抽检外,剩余已经全部销售了。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3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6号 |
平邑县纪珍服饰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2、2023、2024年年度报告,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8 |
40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8号 |
平邑县银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塑料购物袋2000个,进价0.1元/个,售价为0.1元/个,除被抽检外,剩余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9 |
41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0号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塑料购物袋1500个,进价0.2元/个,售价为0.2元/个,除被抽检外,剩余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9 |
42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7号 |
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华府广场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塑料购物袋600个,进价0.3元/个,售价为0.3元/个,除被抽检外,剩余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9 |
43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9号 |
山东大润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塑料购物袋2000个,进价0.2元/个,售价为0.2元/个,除被抽检外,剩余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9 |
44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187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2号 |
林立业 |
行政处罚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高氯追施肥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TD-20250730-007S-10)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锌(Zn)质量分数、镁(Mg)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370211GFHF002-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STD-20250730-007S-10),当事人林立业现场接收检验报告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4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大写:人民币捌陆拾捌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4号 |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经营者:廉晓)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从一供货商处购进10kg鸡蛋,进价6.5元/kg,售价6.8元/kg。除被抽检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8元,违法所得6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4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7元; 2.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2号 |
平邑县地方全羊宴饭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土豆是从地方大集处购进的,当事人共采购5公斤,购进价格为2元/公斤。涉案土豆当事人销售给抽检公司2.5公斤用于抽检,销售价格是2元/公斤。剩余的2.5公斤当事人制作成土豆丝菜品进行销售,共制作4盘,销售价格为8元/盘。货值金额为3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8 |
47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0号 |
梁爱群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是其以其他物品换取的,分别换取黄山(新制皖烟)0.1条每条140元、玉溪(软)0.2条每条23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0.2条每条220元、泰山(白将军)0.2条每条130元、泰山(颜悦)1.3条每条200元、南京(红)0.5条每条140元、泰山(沂蒙)0.6条每条150元、长白山(蓝尚)0.9条每条200元,共计730元。当事人换取后一直在店内存放未销售。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73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48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8号 |
****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到仲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21 |
4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4号 |
平邑县喜客多火锅鸡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5 |
5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02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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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74号 |
平邑县唐义翔拉面馆(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从流动摊位处购进了3.45kg姜,我局2025年8月13日对该批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抽检的2.4kg外,当事人将剩余该批姜都炒菜使用了。因姜属于配菜,无法单独计算一个菜的收入,故无法计算除抽检外剩余姜的违法所得。其购进价格10元/kg,抽检购买价格也是10元/kg。该批不合格姜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8 |
5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3.22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元贰角贰分);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83.22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捌拾叁元贰角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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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73号 |
平邑县子瑞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自宝贵蔬菜批发处购进了19kg辣椒,我局2025年8月11日对该批辣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辣椒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1.99元/kg,销售价格4.38元/kg。由于售卖时间较长,没有召回涉案食品。该批不合格辣椒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3.2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8 |
52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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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86号 |
严敏 |
行政处罚 |
经查,2018年年底严敏从朋友圈看到有人发的做刷单任务的信息后开始做“刷手”,给需要购买商品的拼多多和淘宝商家完成虚假购买任务并给商家好评,赚取佣金,帮助商家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为了获得更多佣金,2019年她交钱学习做商家和“刷手”的中间人,在获得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商家需要刷销量、刷评价的信息后,她将刷单的商品链接、需要购买的数量和评价要求等发给“刷手”,“刷手”完成订单后将订单号、好评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她。“刷手”实际并未收到过订单真实商品,评价也是根据严敏发的商家要求写的,一般都是好评。严敏作为中间人每单获得的佣金在0.5-6元之间,她收到商家支付的订单本金和佣金扣除自己的费用后,剩余款项支付给垫付本金和相应佣金的“刷手”。邵晓英、董妍、张娜等人均为严敏组织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刷手”。 严敏和商家、“刷手”之间主要通过微信和QQ联系,严敏的QQ号是2312992571和769279607,微信号是jiuyue191212 和xigua3020。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取商家钱款,支付“刷手”佣金,jiuyue191212的微信号用来联系商家、收取商家支付的订单本金和佣金,xigua3020的微信号用来联系“刷手”、支付“刷手”垫付的本金和佣金。两个支付宝帐号,15054907312账号是用严敏自己的身份注册的,17853942825帐号是用其母亲的身份注册的,这两个支付宝账号都用来收支商家和“刷手”的往来款。有时还用其对象胡永彬的银行卡收支上述往来款。 自2018年底至2023年10月平邑县公安局立案,严敏从事“刷手”和中间人期间,有的商品需要由自己提前垫付本金,据公安局提供的鉴定、严敏涉民事诉讼等相关材料和当事人严敏叙述,有的商家至今未支付严敏提前垫付的本金,她自己也没有记账,故严敏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7 |
53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4号 |
平邑县车福音汽车用品店(经营者:胡明全)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9月15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29 |
54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3.00(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8号 |
平邑县昌盛酒家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从徐田国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原料姜,共购进3kg,购进价格11.00元/kg。当事人采购的姜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使用就被抽检单位已进货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33.00元,货值金额3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5 |
5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6.9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元玖角);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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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58号 |
平邑县嘉乐购超市 |
行政处罚 |
该批次姜为当事人采购处在一摊贩处集中采购,无对方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该批次姜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提供了后续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货单据》复印件。上述不合格批次姜进价为9.96元/kg,售价为11.38元/kg,同批次批发了5kg,除被抽检2.492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56.9元,违法所得56.9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5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元贰角伍分);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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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55号 |
平邑县盛金缘大饭店中心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8月11日,当事人在集市分别购进姜和葱,姜共购进3.17kg,进价8元/kg,售价9元/kg;葱共购进3.24kg,进价2.5元/kg,售价3元/kg。2025年08月12日,姜和葱被抽检人员全部买走,无剩余。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38.25元,违法所得38.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5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伍元贰角); 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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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43号 |
平邑县盛惠园农家菜馆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粉条和大葱都是从平邑五村商场购进,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当事人留存了供货方联系方式,但本案案发后当事人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5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1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1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粉条6斤,进价是8元/斤,大葱6斤,进价是1.2元/斤,除抽检时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粉条2.6斤以及以1.2元/斤的价格销售大葱4.6斤以外,剩余的同批次粉条和大葱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55.2元,违法所得为55.2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5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玖元整); 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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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44号 |
平邑县鑫启点蔬果超市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芹菜是当事人从平邑五村商场购进,未索要芹菜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联系方式,也没留存进货单据,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14号)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1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芹菜共购进5斤,购进价格3.2元/斤,销售价格3.8元/斤,货值金额为19元,除抽检用之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5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整(大写:人民币拾柒元伍角);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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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42号 |
平邑县仲村镇现伟小笼蒸包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鸡蛋是当事人从仲村镇街边流动摊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5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2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3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2.5kg涉案批次鸡蛋,购进单价为7元/kg,除抽检时以7元/kg的价格销售1.273kg以外,剩余的同批次鸡蛋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6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7.71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元柒角壹分)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罚没合计¥4037.71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柒元柒角壹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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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71号 |
平邑县鑫和超市(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上述甜椒是2025年8月14日,在临沂批发市场里面摆摊的农户购买的,查验了对方的身份证,留存了联系方式,现在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这一农户。甜椒共购进了2.36千克,进价12.8元/千克,销售价格15.98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36千克,甜椒购进后都没有销售全部被抽检公司抽检用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甜椒的货值金额是37.7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7.7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0 |
61 |
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88(大写:人民币壹元捌角捌分) 罚款金额:¥2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没款金额:¥2001.88(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壹元捌角捌分)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1号 |
平邑县兆珍大酒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大葱是2025年8月14日,从平邑金桥商贸城购进,外地来的蔬菜批发商,联系不上,没有批发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大葱共购进了2.35kg,进价0.6元/kg,销售价格0.8元/kg,于2025年8月14日当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8元,违法所得:1.8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8 |
62 |
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6.032元(大写:人民币陆元零叁角贰分) 罚款金额¥2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9号 |
平邑县城悦香餐饮服务农家院 |
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14日,大葱是从平邑金桥商贸城购进,外地来的蔬菜批发商,联系不上,没有批发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票据。大葱共购进了2.32kg,进价2元/kg,销售价格2.6元/kg,于2025年8月14日当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032元,违法所得6.03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8 |
6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0号 |
平邑县浚东地锅全羊馆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6 |
6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81.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陆角);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3号 |
平邑明德综合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8月12日从兰山区杰双蔬菜批发商行购进120kg大葱,进价2.2元/kg,售价3.18元/kg。除被抽检外,剩余已经全部销售了。货值金额381.6元,违法所得381.6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被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回函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不承认是从她家购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6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2号 |
平邑儒雅居酒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8月11日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姜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姜2.5kg,进货价格10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2.5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没有剩余,销售价格10元/kg;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25元。 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2025年11月07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11月10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4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2055号)。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5 |
6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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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61号 |
平邑县依娜蔬果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姜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于2025年08月07日购进上述批次姜3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3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2.71kg,剩余已经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货值金额39元,违法所得39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5年09月08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09月13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493号)。本局于2025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6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6号 |
平邑县二妮农家小炒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采购的马铃薯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8月13日购进同批次马铃薯3Kg,采购后未使用,均用于抽检。该批次的马铃薯购进价格是2元/Kg,共购进6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是马铃薯2元/Kg,销售给抽检公司的总价为6元。总计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68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0号 |
平邑县孙宗军运输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1 |
6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9号 |
平邑筑典装饰设计中心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1 |
7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7号 |
山东临发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上述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是当事人于2025年03月底购进,主要用于厂区内装卸货作业。当事人购买叉车后并于2025年04月17日全权委托当事人原生产厂长进行申报首次检验,其申报信息及预留联系方式均为当事人的原生产厂长登记,其预留联系方式为当事人的原生产厂长电话(17662821000)。后因当事人原生产厂长离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联系当事人,导致该台特种设备叉车一直未进行首次检验。 因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该台叉车就一直未使用。2025年09月06日,因当事人客户司机送货时,在当事人相关责任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台叉车进行装卸货物作业。 当事人自购买上述特种设备叉车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首次检验后主动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落实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制度、并配备相关持证作业人员,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7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不合格普通胶合板(规格型号:2440*1220*12mm EO、生产日期:2025.6.9)217张; 2、罚款¥39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7号 |
临沂森佳木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普通胶合板(规格型号:2440*1220*12mm EO、生产日期:2025.6.9)220张,除抽样检验使用3张,以60.00元/张的价格销售,剩余217张尚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情况说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成本为13200.0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200.00元,因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5 |
7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元整); 2.罚款¥218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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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45号 |
山东丹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共生产了泰盛丰牌复合肥料(规格型号50kg/袋,生产日期2025-04-29)52袋,成本价格是100元/袋,其中2袋该批次化肥用于抽检和复检,销售价格是140元/袋,剩余50袋化肥并未销售,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剩余50袋化肥进行查封。当事人称该批次化肥是用于试验,并不对外销售,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此次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掺拌不均匀,对生产过程把控不到位,针对此项原因,当事人认真排查整改,并于2025年9月16日,提出复查申请,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通过。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80元,违法所得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3 |
7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7号 |
平邑县嘞嘞餐饮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8 |
7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8.0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元肆分);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9号 |
平邑县平慎霞百货便利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购进一批次良姜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良姜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良姜是当事人于临沂华东干果市场里的天诚调料店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只提供了一张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的华东干果市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0042990)照片打印件,不能确认具体供货单位。2025年9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2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良姜2.5kg,采购价格20元/kg。因腐烂变质扔掉了0.61kg,剩余1.89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36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68.04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7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8号 |
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德化村卫生室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的两瓶复方甘草片是一名顾客说从当事人处购进因没有拆盒现在不再需要,想退还置换其他药品的,当事人给顾客置换后就放在了柜台上,后被其他患者买走。该顾客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复方甘草片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复方甘草片进价5元/瓶,售价5元/瓶,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8 |
7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4号 |
平邑宜寿堂大药房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的一盒非诺贝特胶囊是一名顾客说从当事人处购进因没有拆盒现在不再需要,想退还现金的,当事人给顾客现金后就放在了柜台上,后被其他患者买走。该顾客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非诺贝特胶囊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非诺贝特胶囊进价31元/盒,售价36元/盒,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4 |
7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1号 |
临沂广麦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生产的烤鸭饼(粮食加工品)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6月29日在临沂市兰山区鑫杭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处购进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1袋用于加工烤鸭饼(粮食加工品),同批次烤鸭饼(粮食加工品)生产了4kg,售价5.5元/kg,除抽检外,全部售出。因此总计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22元。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6 |
7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3号 |
平邑县麦香缘煎饼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08月27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分别对平邑县麦香缘煎饼店生产经营的小麦煎饼(生产日期2025.08.05)、白面煎饼(2025.08.0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A4F806107A4F61I3592)、《检验报告》(№: A4F806107A4F61I3593)结果显示: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异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09月01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同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未提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4 |
7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6号 |
平邑县武台镇乾元大酒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自平邑县金桥商贸城一摊贩处购进胡萝卜3kg、购进单价2元/kg,用作制作原料。以上胡萝卜抽样检验使用3Kg,取得收入6元。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采购、使用的胡萝卜货值金额6元,取得违法所得共计6元。当事人无专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以上胡萝卜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7 |
8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6号 |
平邑县汇润再生资源回收中心 |
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81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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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54号 |
张庆其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系肆级智力残疾人员,因外出务工找不到工作,为了日常生活,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通过微信联系购进烟丝、空烟管、小型卷烟机等烟草专卖品,在平邑县魏庄、白彦、苍山村等大集上摆摊向周边群众进行零售。涉案货值73013元,违法所得7300元。涉案烟草专卖品已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82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4号 |
平邑县金金酒楼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6 |
8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伍元整);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7号 |
平邑县仲村镇连恩饭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鸡蛋是当事人从仲村镇街边流动摊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供货方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5年8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0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48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3kg涉案批次鸡蛋,购进单价为5元/kg,除抽检时以5元/kg的价格销售2.5kg以外,剩余的同批次鸡蛋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0 |
8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罚没合计¥4036.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5号 |
平邑县保太镇彦东百货商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姜是2025年7月21日,在平邑县季连刚果蔬购销中心购进的,查验了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在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这一商户。姜共购进了3千克,进价11元/千克,销售价格12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3千克。姜购进后没有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销售凭证、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姜的货值金额是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8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1.8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捌角捌分);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9号 |
平邑县信发超市 |
行政处罚 |
该批次辣椒为当事人采购处在一摊贩处集中采购,无对方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该批次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提供了后续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农残快检报告》《进货单据》复印件。上述不合格批次辣椒进价为6元/kg,售价为6.98元/kg,同批次批发了6kg,除被抽检3.374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1.88元,违法所得41.88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86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5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9号 |
平邑县昱茂木制品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平邑县昱茂木制品厂生产的普通胶合板(规格型号2440X1220X12(mm)),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甲醛项目释放量项目不符合GB 18580-2017标准,依据《山东省胶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 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9 |
8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0号 |
平邑县汇仁堂药店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谷维素片,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3384510302076750762)是2025年6月2日从平邑县人民医院以19.7元/瓶的价格以普通门诊医保结算初次销售,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从顾客手中收购,对涉案药品未履行查验义务,并于2025年6月14日再次销售。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药品谷维素片1瓶,销售价格18元/瓶。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8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9 |
8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详见《财物清单》(平邑市监强制【2025】66号)); 2、没收违法所得¥2568.32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捌元叁角贰分); 3、罚款¥135645.4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 合计罚没款¥138213.7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贰佰壹拾叁元柒角贰分)。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7号 |
平邑奔驰加油站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产品0#车用柴油是当事人从东营齐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共购进16966.28L,购进价格是5.17元/L,销售价格5.33元/L,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公告、电话联系等方式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成功召回部分同批次0#车用柴油938L。2025年09月26日,经请示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0#车用柴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本局在对当事人进行买样送检时,当事人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价格是6.28元/L。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得知,销售价格6.28元/L是当事人开具发票时价格,其中包含发票税点,实际销售价格为5.33元/L。对当事人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07月22日、07月23日系统内提取的综合显示班报表、2025年07月28日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的收款记录及当事人站内显示屏宣传的柴油价格,予以证明。 上述涉案产品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共计90430.27元,因当事人成功召回部分不合格产品938L,已被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且当事人在销售给本局的买样价格为6.28元/L,实际销售价格为5.33元/L,故当事人违法所得2568.32元。 另查明:上述涉案产品0#车用柴油虽已全部销售完毕,但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公告、电话联系等方式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成功召回部分同批次0#车用柴油938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8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大写人民币肆元零肆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004.4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元肆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7号 |
平邑家良酒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黄瓜是当事人于2025年07月22日从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内购进的,共购进了2.86㎏,购进的价格是1.99元/kg,除抽检的2.21kg以进价1.99元/kg的价格销售外,剩余黄瓜当事人自己食用无对外销售。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黄瓜,货值金额为5.69元,违法所得为4.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后积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且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9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零柒角);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4020.7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贰拾元柒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1号 |
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2025年07月20日,当事人总部平邑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从兰山区宝贵精品蔬菜批发店内购进虎皮椒(辣椒),总部配送中心给当事人配送虎皮椒(辣椒)2.6kg,购进的价格是6.4元/kg,销售价格是7.98元/kg。除抽检的2.559kg以销售价格是7.98元/kg的价格销售外,剩余虎皮椒(辣椒)已销售完毕。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虎皮椒(辣椒),货值金额为20.7元,违法所得为20.7元。经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兰山区宝贵精品蔬菜批发店不承认抽检不合格的虎皮椒(辣椒)是其销售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它补充材料证明抽检不合格的虎皮椒(辣椒)是从兰山区宝贵精品蔬菜批发店购买的,故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无法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的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9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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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23号 |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仲村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给顾客一盒云南白药膏,销售价格是25元/盒,该顾客开封使用后发现其家属用医保卡购买了云南白药膏(与其购买的云南白药膏的批号不同),该盒云南白药膏还未开封,故该顾客将其家属购买的云南白药膏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店员未查看该药品的批号直接退款给该顾客,该盒云南白药膏又被当事人再次销售,销售价格是25元/盒,以上情况医保局均已核实,涉案货值金额是25元,违法所得是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4 |
92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5451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壹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 ; 3.没收伪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胶合板180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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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56号 |
平邑香山木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生产1020张规格为规格1220×2440×18mm的胶合板产品,按照30张/件和60张/件进行包装。当事人伪造了编号为(鲁)XK03-002-02539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在以上产品包装上予以标示。 2025年08月19日以上标示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1020张胶合板产品被本局查封。当日,当事人擅自将其中840张产品予以出售方式予以转移。本局发现后,责令当事人限期追回售出的涉案胶合板产品,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追回。以上产品的成本价22元/张,销售价23元/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460元,其中被擅自售出的产品货值为1932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8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4 |
9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11.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 2.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7号 |
平邑县添源福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苏式月饼(生产厂家:平邑县铜石镇福兴糕点店,生产日期:2025年6月18日)和五香花生米(烘炒类)(生产厂家:山东省李老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6月16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苏式月饼是当事人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涉案批次的五香花生米(烘炒类)是当事人平邑鸿兴源采购,当事人均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苏式月饼8袋,共计3.72kg,销售价格是10.7元/kg,全部销售给了抽检人员,合计39.80元。五香花生米(烘炒类)是2025年6月21日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6袋,销售价格是4.5元/袋全部销售给了抽检人员,合计72元。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11.8元,违法所得111.8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5 |
9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大写:人民币陆元肆角);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8号 |
平邑县圣皓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购进一批次土豆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土豆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土豆是当事人于卞桥镇早市流动摊位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土豆3.2kg,采购价格1.6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2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6.4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5 |
9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大写:人民币肆元陆角贰分);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5号 |
平邑县茂爱农场(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购进一批次土豆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土豆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土豆是从卞桥唐家干菜购进,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2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土豆3.3kg,采购价格1.4元/kg,将3.3kg土豆以采购价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未使用。因此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62元,违法所得4.6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7 |
9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3号 |
平邑县泽弘裕木制品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共生产了涉案批次普通胶合板90张,生产成本49元/张,销售价格50元/张;2025年6月6日抽检时取走该批次的普通胶合板5张;剩余涉案批次的普通胶合板,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已经全部自用,没有剩余。 综上,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的普通胶合板90张,货值4500元;销售不合格的普通胶合板5张,盈利5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6 |
9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1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8号 |
平邑县庆安大酒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从平邑临涧镇康源蔬菜店铺采购该批次食品胡萝卜,店铺联系人电话是18369323083,总共采购了3kg(6斤),采购价格为2.7元/kg,能提供采购票据,当事人称除抽检外,剩余部分店铺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胡萝卜货值金额8.1元,违法所得8.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0 |
9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大写:人民币 )。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9号 |
平邑县宏达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6日从平邑县五村市场陈涛蔬菜水果处采购该批次产品黄瓜.总共采购了2.5kg(5斤),采购价格为3元/kg(1.5元/斤),销售价格为3.78元/kg,能提供采购票据,当事人称除抽检外,剩余黄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黄瓜货值金额9.45元,违法所得9.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0 |
9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9.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6号 |
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临沂长春路市场处采购该批次产品大葱,总共采购了5kg,采购价格为2.6元/kg,销售价格为3.98元/kg。当事人称除抽检外,剩余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大葱货值金额19.9元,违法所得19.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0 |
10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1.1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壹角伍分);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4号 |
平邑县东方酒楼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7月15日,当事人在集市购进胡萝卜,共购进4.23kg,进价4.8元/kg,售价5元/kg,2025年07月15日,4.23kg胡萝卜被抽检人员全部买走,无剩余。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21.15元,违法所得21.15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0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大写:人民币柒元贰角);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3号 |
平邑县郑城为民办席酒店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7月15日,当事人在集市购进黄瓜,共购进2.25kg,进价3元/kg,售价3.2元/kg,2025年07月15日,2.25kg黄瓜被抽检人员全部买走,无剩余。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7.2元,违法所得7.2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0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1号 |
平邑县闫玉君全羊馆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7日从卞桥镇集市路边卖青菜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豆角(豇豆),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豆角(豇豆)4.00kg,购进的价格是6.00元/kg,共计付款24.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10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4号 |
平邑县柏林镇樱桃小镇饭店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7日在柏林镇集市一个卖菜的中年妇女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11.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11.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10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5号 |
平邑县音音食品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地瓜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从金桥商贸城华成全处购进同批次地瓜5kg,进价8元/kg,售价10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0 |
10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3.9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玖角); 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6号 |
平邑县乔记蒙山喜宴馆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一流动货车上购进同批次山药3kg,进价10元/kg,按照10元/kg价格被抽检2.79kg,剩余0.21kg做了1份菜,1份6元。因此总计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3.9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0 |
10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伍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0号 |
平邑县盛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采购的姜、大葱经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购进同批次 姜2.4Kg,大葱2.5Kg,采购后未使用,均用于抽检。该批次的姜购进价格是10元/Kg,大葱购进价格是3元/Kg,共购进31.5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是姜10元/Kg,大葱3元/Kg,销售给抽检公司的总价为31.5元。总计货值金额31.5元,违法所得31.5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2 |
10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32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2号 |
平邑县流峪明阳金锣鲜肉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自流动摊位处购进了4kg辣椒,我局2025年7月16日对该批辣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辣椒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8元/kg。该批不合格辣椒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0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5号 |
山东凤鸣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5日从平邑县五村市场一个批发蔬菜的商户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18.50kg,购进的价格是4.00元/kg,除3.00kg芹菜以4.00元/kg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检,剩余的15.5kg芹菜当事人全部当作食品原料用于加工芹菜炒肉,共制作3份,以32.00元/份价格销售,共计销售96.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10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大写:人民币柒元贰角零分);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0号 |
平邑县周家大院农家乐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4日在卞桥镇集市路边一个老年人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青椒,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青椒3.00kg,购进的价格是2.4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2.40/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7.2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4 |
11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0号 |
平邑县柏林镇九八五培训中心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5日从卞桥镇周传河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辣椒,虽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购货清单,但是供货商不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的辣椒和抽样检验的辣椒是同一批次的辣椒,且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追溯来源,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辣椒3.00kg,购进的价格是6.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11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2号 |
平邑县柏林镇蜜蜂庄园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5日在卞桥镇集市路边一个卖青菜的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8.00元/kg,共计付款24.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8.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11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63桶;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元); 3、罚款¥3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1号 |
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共计生产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年07月14日)75桶,用于出厂检验5桶,用于抽样检验7桶,以每桶15.00元销售,剩余63桶全部销售给当事人新汶客户。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找出原因,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车间新来工作人员未按照生产流程对水桶消毒和清洗的时间不够,造成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当事人及时与销售商沟通,销售的63桶已经全部召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31.00元,违法所得为105.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及时处置,成功召回全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4 |
11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2号 |
平邑县刘妮服装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6 |
114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1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镊子2个、拔牙钳15把、拔牙挺3把、牙钻手机10把、磨牙慢机2个、刮匙1个)。 上述罚没款合计¥1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8号 |
平邑县铜石镇卫生院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口腔科医疗器械室内发现失效的医疗器械有:失效的镊子1个,失效日期2024年12月18日;失效的拔牙钳7个,失效日期2024年12月18日;失效的拔牙钳7个,失效日期2024年11月26日;失效的拔牙挺3个,失效日期2025年03月18日;失效的镊子1个,失效日期2024年11月26日;失效的刮匙1个,失效日期2025年02月26日;失效的牙钻手机10个,失效日期2025年03月21日;失效的拔牙钳1个,失效日期2024年11月28日;失效的磨牙慢机2个,失效日期2025年03月21日。因该批医疗器械购置时间较长,当事人已依据规定对原始购置记录进行了销毁,当事人通过市场询价,涉案的失效医疗器械具体价格为:镊子的报价为8.00元/个,共失效2个,货值金额为16.00元;拔牙钳的报价为96.00元/把,共失效15把,货值金额为1440.00元;拔牙挺的报价为30元/把,共失效3把,货值金额90.00元;牙钻手机的报价为150元/个,共失效10个,货值金额1500.00元;磨牙慢机的报价为100元/个,共失效2个,货值金额200.00元;刮匙的报价为15元/个,共失效1个,货值金额15.00元;我单位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3621.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1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44.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肆元零伍角); 2.罚款¥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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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12号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三店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葱、姜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进行采购,葱共购进25kg,采购价格2元/kg,销售价格3.98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3.386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姜共购进25kg,采购价格6元/kg,销售价格13.8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3.44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444.5元,违法所得444.5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给予警告,责令其2025年10月15日前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2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2053号)。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6 |
11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903.88元(大写:人民币玖佰零叁元捌角捌分);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3号 |
平邑县姜羽蔬果超市(经营者:姜庆伟)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替米考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郭丰强处购进76.6斤猪肉,进价10.5元/斤,售价11.8元/斤。除被抽检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03.88元,违法所得903.88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0 |
11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78.12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元壹角贰分);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9号 |
临沂市富泉山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4日从卞桥镇周传河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土豆,虽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购货清单,但是供货商不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的土豆和抽样检验的土豆是同一批次的土豆,且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追溯来源,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不合格的土豆,当事人共购进5.60/kg(11.20斤),购进的价格是1.80元/kg(0.90元/斤),除3.40kg土豆以1.80元/kg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检,剩余的2.20kg土豆当事人全部当作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土豆炖米豆,共制作4份,以18.00元/份价格销售,共计销售了72.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78.12元,违法所得78.12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3 |
11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肆角); 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041.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壹元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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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398号 |
平邑县国豪大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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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从流动摊位处购进了3.45kg姜,我局2025年7月17日对该批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批姜被全部抽检,其购进价格12元/kg。该批不合格姜货值金额41.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1.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1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2号 |
平邑慈爱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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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盒三九胃泰颗粒(追溯码:#81021864267298702273),1盒气滞胃痛颗粒(追溯码:#81652110717088433579)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称2024年12月份一名妇女到店用以上2盒药品,换购三九感冒清热颗粒、布洛芬片、姜枣祛寒颗粒各1盒,但无法联系该妇女,不能提供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01月21日将上述三九胃泰颗粒销售给刘永,销售价格12元/盒;当事人于2025年01月23日将上述气滞胃痛颗粒销售给康扣芝,销售价格为18元/盒。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为30元,违法所得30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3 |
12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0.9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玖角);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1号 |
平邑县吕会百货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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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芹菜经监督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采购2.31Kg芹菜、2.26Kg辣椒,均当日用于抽检。芹菜购进价格4元/Kg、辣椒购进价格10元/Kg,共购进31.8元,销售给抽检人员价格为芹菜6元/Kg、辣椒12元/Kg,销售总价为40.9元。总计货值金额40.9元,违法所得40.9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1 |
12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7号 |
平邑好木木好家居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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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以投资人决议解散为由于2025年06月12日在平邑县审批服务局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平邑好木木好家居广场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资料。在当事人提交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是“已清理完毕”,《平邑好木木好家居广场清算报告》中载明“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企业的负债额为零”。当事人于2021年08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签订《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截止 2025年06月12日,当事人注销完结,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债权债务仍未结清。综上,当事人提交一种虚假文件取得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三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0 |
12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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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农药残留含量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从金桥商贸城华成全处购进同批次山药5kg,进价5元/kg,售价6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0 |
12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70.00元(大写:人民币参佰柒拾元整); 2、处罚款¥133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参仟参佰贰拾元整); 3、没收175张涉案普通胶合板; 以上罚没款共计¥136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玖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0号 |
平邑县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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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普通胶合板,规格型号 2440X1220X12(mm),生产日期2025.5.10/一(抽样单编号0063099),经检验,所检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9846-2015标准,依据《山东省胶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 年 08 月 05 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VV0101062-2025),08月 0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库房涉案普通胶合板 175 张。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CP18010 号)、《检验报告》(No:VV0101062-20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5〕56号)、《财物清单》(平邑市监强制〔2025〕56 号)等文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当事人核对并签字。2025年08月07日当事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08月28日当事人放弃对胶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VV0101062-2025)提出的异议申请,终止复检,维持原检验结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十七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22 |
12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9号 |
平邑县利华快餐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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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22 |
12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柒元陆角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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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83号 |
平邑管正凤生活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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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芒果是从临沂市兰山区梓贺果业批发中心采购,2025年10月27日本局将临沂市兰山区梓贺果业批发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5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临沂市兰山区梓贺果业批发中心经营者翟茂娟不承认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芒果是从临沂市兰山区梓贺果业批发中心采购。因案情复杂,2025年11月14日经部分负责人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30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从临沂市兰山区梓贺果业批发中心购进2箱涉案产品(10kg/箱),购进价格8.75元/ kg,销售价格9.38元/kg,除去抽检人员抽检购买的3.048kg ,剩余的16.952kg已经全部销售,认定货值金额187.6元,违法所得187.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采购票据、交易记录截图等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当事人采购时未索取同批芒果合格证明材料,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由供货者提供。2025年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同批芒果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2025年11月2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经营的同批不合格芒果进行了召回,由于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截至2025年10月21日,没有召回的同批不合格芒果,也未收到因当事人经营同批不合格芒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12 |
12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2号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联合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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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从邹城城前镇孙宜春处采购该批次产品姜,总共采购了7kg(14斤),采购价格为9元/kg(4.5元/斤),销售价格为11元/kg,能提供采购票据。当事人称除抽检外,剩余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姜货值金额77元,违法所得7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09 |
12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2.罚款¥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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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376号 |
平邑亚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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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检验报告》(№:SP202504160),个旧市正来商行申请复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抽检的样品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5009.34-2022(第一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检验报告》(№:YCCJ2511905)涉及的同批次脆桃(蜜饯)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15日,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共生产10箱(50克/袋,300袋/箱),销售价格140元/箱,全部销往云南省昆明市经销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1400元,违法所得1400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YCCJ2511905)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2025年08月24日,因该批次产品卖出时间较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另调查查明:当事人称原料桃是在安徽砀山自行采购,当地果农当时为了保鲜,存在给原料桃喷洒焦亚水的情况,且当事人一共采购450kg,筛选后净重也就300kg,采购量不是很大,没有进行原料送检检测。相关原料后来都生产脆桃(蜜饯)了,没有原料剩余,也无法再次送检。当事人进行了相应整改,停止采购安徽砀山的桃原料,并加强送检频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1 |
128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3号 |
平邑县梦龙食品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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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1日,我局接到反映当事人拼多多店铺销售的“猴头菇牛奶燕麦片”宣传“低卡”,但其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能量含量为1627KJ/100g,属于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信。该信附有2张图片。因该投诉反映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拼多多网店销售的“铁棍山药玉米糊无糖粗粮代餐营养早餐速食养胃护胃健康美味”商品在标题处使用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无糖”“养胃护胃”广告用语,“铁棍山药葛根玉米糊中老年养胃冲泡即食玉米粉营养早餐粥”商品在标题处使用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葛根”“养胃”广告用语,“【低卡饱腹】猴头菇牛奶燕麦代餐免煮即食早餐夜宵一杯抗饿4小时”商品在标题处使用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低卡”广告用语。经执法人员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沂仕缘(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的许可证编号SC10737132305257有效期2026年08月04日,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上述链接中的广告用语是自行编辑,没有广告排版设计。综上,确认当事人承担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多款商品链接被发现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且在本局2025年07月30日现场检查时,当场改正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四十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6 |
129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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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53号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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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单,称其于2025年7月15日购买的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桃罐头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0日,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要求立案调查。2025年7月25日,本局收到举报人邮寄的一瓶桃罐头,该罐头瓶盖上方标识生产日期:2026/06/20,2025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2 |
13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元);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2号 |
平邑县鲁康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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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麝香保心丸,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3499625081401311571、83499625097732811557)是2025年2月14日从国药控股关爱大药房连锁(临沂)有限公司平邑县莲花山路大药房以29.8元/盒的价格初次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以29.5元/盒的价格重复销售给顾客。有顾客于2025年2月底以购买的上述涉案药品吃不完为由到当事人店内要求退回,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认真核对销售信息就给顾客退了,导致销售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综上,确认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59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本局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6 |
13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8号 |
平邑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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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不符合规定是由于这一期间正处在桃季,当事人订单量较多,处在生产高峰期,疏忽了厂区及车间的日常管理,导致出现厂区环境卫生不达标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6 |
13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6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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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400号 |
平邑县流峪镇振国粮店(经营者:袁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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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自滕州粮油批发市场处购进了5kg生花生米,我局2025年6月22日对该批生花生米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生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生花生米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元/kg。该批不合格烘焙花生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3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516.93元(大写:贰仟伍佰壹拾陆元玖角叁分); 2、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3号 |
平邑县邑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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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准备提供餐饮服务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检,同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5年7月28日,本局收到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YKJC2025SPZ06014199),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5〕74号)及《检验报告》(NO:YKJC2025SPZ06014199),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经营,现场提供不出完整的供货查验凭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2025年7月3日被抽检人员发现问题后停止经营,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共计2509元。当事人2025年9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采购的被抽检判定不合格的胡萝卜共采购5.8kg,价格为2.6元/kg,抽检3.05kg,销售给抽检公司收入7.93元,剩余2.75kg未使用。2025年9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采购票据等进货查验记录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及时停止经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进货时保存查验凭证的行为进行了改正,提交了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3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75.4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肆角陆分);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6号 |
平邑县德力轩餐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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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德力轩餐饮中心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平康路东段新中医院院内餐厅一楼,主要为新中医院病人和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的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7月1日购进同批次油菜26kg,购进价格是2.4元/Kg,共购进62.4元。2025年7月3日当日抽检了3.11Kg,销售给抽检公司是2.4元/Kg,销售总价为7.46元。剩余22.89Kg炒制成木耳油菜、香菇炒油菜用于销售,一盘菜均8元,一盘菜使用的油菜量为0.5Kg,剩余油菜共炒制了46盘,均销售完毕,共收入368元。总计货值金额375.46元,违法所得375.46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04 |
13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9号 |
平邑县大众福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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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6 |
136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1号 |
平邑路美家厨餐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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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阿笠博士路美家厨专卖店销售的荞麦面商品详情页面使用“我们的荞麦挂面黑全麦粉+黑荞麦粉麦麸清晰可见粗纤维高更适合健身人群食用,完胜”“市面上荞麦面添加色素掩盖成分配比成分和普通白面条一样不健康不适合健身人群食用”字样进行图文对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同时商品详情所显示保质期为300天,而食品标签标示保质期为十二个月,有效期限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商品标题使用“减脂”字样,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9日商品上架时发布了进行图文对比和与实际情况不符保质期的内容,2025年06月22日后在商品标题发布“减脂”内容,2025年07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宣传内容删除。荞麦面销售价格1包是23元,2包是31.49元;因当事人仅能提供2025年08月02日荞麦面商品下架时销售情况--累计销量为507包,故2025年06月19日至2025年07月18日期间,涉案商品经营额不超过的 11661 元。 另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三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20 |
137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0号 |
平邑县闽匠家居生活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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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店铺“勤思生活优选”经营的爱来视叶黄素蒸汽热敷眼罩商品标题宣传“助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当事人涉案商品于2025年06月19日上架,上架之日即使用了上述虚假宣传用语,于2025年07月08日下架,期间销量为0。当事人从厂家的1688平台店铺复制宣传图片及文字到抖音店铺销售,无广告费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店铺“杰出天才家具用品旗舰店”经营的雨伞,商品标题使用“最大”用语,当事人涉案商品于2025年07月17日上架,上架之日即使用了上述宣传用语,于2025年08月06日下架,期间销量为0。当事人从厂家的1688平台店铺复制宣传图片及文字到抖音店铺销售,无广告费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09 |
138 |
给予行政处罚 |
1、警告; 2、处以12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正)。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7号 |
平邑县威扬劳动保护用品厂(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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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来财劳保手套”使用“1000双批发2000只”的宣传用店销售手套,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张金涛1000双手套,实际发货780双,该手套售价197元,6月6日消费者通过12345平台投诉,6月8日当事人退还少发的220双手套款50元。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张金涛1000双手套,实际发货780双,该手套售价195元,6月30日消费者通过12345平台投诉,该笔交易当事人退还少发的220双手套款42.9元。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专注手套销售”使用“1000双批发2000只”的宣传用语销售手套,2025年7月26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关臣帅3000双手套,实际发货2340双,该手套售价561.33元,8月4日消费者通过12345平台投诉,当事人退还了手套价款561.33元,消费者未退回货物。当事人销售以上手套货值金额953.33元,因款项已退回给消费者未获违法所得,除以上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少发货的情况。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21 |
13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623.6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叁元六角); 2、罚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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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361号 |
山东中禧养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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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11月,当事人与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委托方)达成口头委托加工协议,由被委托方为当事人生产香辣蟋蟀和五香蟋蟀食品,当事人负责对外销售。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被委托方加工生产涉案蟋蟀产品共计10批次,以上食品共计280袋(净含量30克)具体情况是:2024年11月20日生产五香蟋蟀和香辣蟋蟀各60袋,2025年1月20日生产五香蟋蟀和香辣蟋蟀各30袋,2025年3月20日生产五香蟋蟀和香辣蟋蟀各20袋,2025年5月5日生产五香蟋蟀和香辣蟋蟀各10袋,2025年5月25日生产五香蟋蟀和香辣蟋蟀各20袋。被委托方将涉案食品全部发给当事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销售以上食品; 2、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 2726和低脂肪系被委托方自行设计使用,当事人不知情; 3、被委托方共计生产以上食品280袋,当事人共计销售164袋,剩余116袋,当事人在委托生产后为了推广,给亲朋好友试吃了一部分,具体数量当事人未记录。销售过程中,由于保质期短,过期了一部分,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具体数量也未记录,剩余116袋产品已灭失; 4、当事人自2024年12月06日至2025年06月09日,在快手平台山东中禧食品专营店累计销售48单(共141袋),其中香辣蟋蟀30单(共72袋),五香蟋蟀18单(共69袋),自2025年03月05日至2025年06月07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山东中禧店铺累计销售10单(共23袋),其中五香蟋蟀7单(共17袋),香蟋蟀3单(共6袋),合计销售58单(共164袋),两种食品的单价均为9.90元/袋,合计销售金额1623.60元。以上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72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623.60元。 另查明:当事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有主动采取措施召回涉案食品的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09 |
140 |
给予行政处罚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5号 |
藏宝堂(平邑)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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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6日向顾客韦某销售了100根冬虫夏草,金额共计3380元,韦某购买后不满,向当事人客服咨询,当事人客服告知韦某该冬虫夏草为“西藏雪山繁育”,实际该冬虫夏草为宜昌山城水都冬虫夏草有限公司繁育,事后韦某申请售后退款,当事人向韦某退还500元。2024年,当事人向顾客陈某销售了金额2900元的冬虫夏草,陈某购买前咨询当事人客服该冬虫夏草是否是野生冬虫夏草,当事人客服未明确告知陈某该冬虫夏草为人工繁育,导致陈某产生误解,事后陈某申请退款,当事人向陈某退还29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280元,共向消费者退款3400元,应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30 |
14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4号 |
平邑果丰农药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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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月 2日,本局执法人现场检查并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6 |
14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19.35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玖元叁角伍分); 2.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1个打酒勺; 3.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3319.35元(大写:叁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伍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6号 |
高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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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左右至今在平邑县地方镇范家台村村南路西经营一家白酒店,营业场所很小,在此期间一直未办理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今年68岁,年龄较大,不清楚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检查当天就去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及时整改,当事人提供了1份2025 年 6月 8日的白酒购进单据,无法提供营业期间其它相关销售盈利单据。2025 年 6月 8日当事人从临沂罗庄刘老板努尔哈赤酒业处购进1批白酒,分别为G大高粱39°(1桶)、G大高粱44°(3桶)、G大高粱48°(3桶)、G大高粱54°(2桶)、G大高粱60°(1桶)、高粱香39°(1桶)、高粱香44°(2桶)、高粱香48°(1桶)、1桶高粱香52°、1桶高粱香60°、1桶A60°和1桶G泥窖50°共计18桶,另外购进了2件空桶(10斤装),购进价格共计4417.7元,其中的G大高粱39°(1桶)、G大高粱44°(3桶)、G大高粱48°(3桶)、G大高粱54°(1.5桶)、G大高粱60°(1桶)、高粱香39°(1桶)、高粱香44°(2桶)、高粱香48°(1桶)共计14桶被我局查封,当事人称其丈母哥让他代购了1桶高粱香52°、1桶高粱香60°、1桶A60°和1桶G泥窖50°送亲朋用,当事人未收取其费用。2025年6月24日在我局检查前G大高粱54°酒销售给举报人5kg,总共收取53元,销售给其他人22.5kg销售价格是10.74元/kg,2025年6月26日,我局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剩余的G大高粱54°酒销售了2.3kg,销售价格10.74元/kg,当事人共计销售额319.35元。我局于2025 年 6月 26日,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白酒进行抽检,2025年7月3日,我局收到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5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当事人称其经营的白酒抽检都合格,没有造成其它危害,上述涉案产品购进时都有标签,时间长了标签脱落,当事人找到了相关标签。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第五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30 |
14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3号 |
平邑县味一品副食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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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6 日,平邑县味一品副食商店(经营者:武传行)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7 |
14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4号 |
平邑县翊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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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2月25日13:56在自己公众号发布“保您的孩子上平邑一中”、“签协议保当年平邑一中最低录取分数线”广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2024年01月17日发布“谢秉辛(清华大学)巩超(北京大学)……李东润(中国传媒大学)……他们有着惊人的共同点,他们都是翊智教育的优秀学子”广告的行为构成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为了招收学生自行制作了上述广告,无广告制作费用,后因没招到学生未开班。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八条 / 第一款 / 第六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