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cjdglj/2025-0000049 发布机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10-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季度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季度执法情况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处理决定日期

1

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138.00元(大写:玖仟壹佰叁拾捌元整);

3、罚款¥9138.00元(大写:玖仟壹佰叁拾捌元整)

罚没款合计18276.00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柒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6号

平邑县兴扬印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3年8月山东鲁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岩通过微信(微信号wy98369****,微信名:岩)向平邑县兴扬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介绍本公司客户临沂升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王发凤,委托当事人印制罐头标签,并通过“兴扬印刷工作号(微信号wxid-iifs8v9reh****)”向当事人公司发送委托印制的510克“绿润”牌黄桃罐头标签图片一张,由王岩对标签做出调整后订货,2023年8月下旬王发凤(微信号:wff1299****,微信名:王金凤食品工厂)添加“兴扬印刷工作号”后由王发凤订货。

另查明:当事人印制510克“绿润”牌黄桃罐头标签尺寸10cm×5cm,带胶铜版纸,品名:水果罐头(桃罐头),净含量:510克,标签上方标有:“LORAIN、绿润”商标字样,委托方:山东立田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山东鲁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发凤、王岩委托印制标签时未向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以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未签定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向王发凤、王岩索要商标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王发凤、王岩答复有,并尽快提供,因上述标签标注的制造商为山东鲁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标签是否构成侵权不知情。2023年8月下旬王发凤向当事人提供“绿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山东立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其它材料未提供。当事人印制上述标签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还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9号开始印制上述罐头标签,2023年8月19号,印制标签212000张,货款6996元,2023年8月21号,印制标签581000张,货款19173元,2023年8月22号,印制标签645240张,货款21293元,2023年8月27号,印制标签 695560张,货款22953元,2023年8月31号,印制标签150880张标签,货款4979元,以上5个批次共印制标签2284680张,货款合计75394元,当事人印制上述标签印制成本每张0.029元,销售价格每张0.033元,销售额75394元,获利9138元。标签印制好后根据委托方要求送到山东鲁翔现代农业发展有公司仓库内。因王岩、王发凤将当事人微信拉黑,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无法提取,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标签销售登记表、标签业务台帐、业务登记表、入库记录表、标签印刷生产记录表、“绿润”商标注册证、山东立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微信打款截图的复印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 / 第十一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3号

魏统刚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6月3日分别从山东春晓医药有限公司、仁宏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两个生产厂家、三个批号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600盒。其中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生产的批号51-231201氢溴酸右美沙芬片200盒,该厂家生产的另一个批号51-231206氢溴酸右美沙芬片85盒;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40104氢溴酸右美沙芬片315盒。之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6日、2024年6月4日共计三次向苗成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销售数量分别是10盒、140盒、380盒,销售价格10元/盒。涉案货值金额6000元,获违法所得5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0号

平邑县银河板材厂

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三台叉车均较新,使用不频繁,忘记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共3台。当事人自购买设备起至2025年3月20日检查日,持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天数累计不满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1号

平邑县鑫佰特木制品厂

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平市监特令(【2025】第18021号)后一直积极整改,在使用的4台电叉车的使用登记证,首检报告都已经整理完毕了,基础材料健全。但是安全技术档案材料比较专业,一直在找比较专业的人员进行整理,还没整理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元贰角);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7号

平邑卞桥庆珂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购进一批次白芷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芷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卞桥镇周传河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LYPY 0002024),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白芷1.6kg,采购价格28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32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1.2元,违法所得51.2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28元(大写:玖拾捌元贰角捌分);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4号

平邑县惠众百货购物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购进一批次白芷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芷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临沂利成干货调料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0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白芷1.638kg,采购价格55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60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8.28元,违法所得98.28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大写:人民币玖拾陆元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5号

平邑县志印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购进一批次白芷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芷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费县上冶于振红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0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白芷1.6kg,采购价格55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60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96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9.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元捌角);

2、处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5号

平邑县智嘉果蔬便利超市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脱油花生(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农药残留含量中香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从平邑县家悦调味品店购进脱油花生(椒盐味)2袋(5kg),进价23元/kg,售价29.6元/kg,因当事人自己储存方式不当,导致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2025年3月12日从一流动货车手中购进同批次香蕉10kg,进价5元/kg,售价6.18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209.8元,违法所得20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9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6号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从临沂市兰山区泽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利君康牌口腔溃疡喷剂™,其中购进批号(20240301)和批号(20240601)各10个,总共20个。全部进价3元/盒,售价12元/盒。已经全部配送到各个下属门店并销售完毕。总计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另查明: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复印件各1份,供货商提供的供货单据1份,产品两个批号的检验合格报告各1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10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1号

平邑县牛群百货经营店(经营者:牛德草)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6月3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11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9号

平邑县亮鑫家电销售中心(经营者:赵亮)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6月9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12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0号

平邑县朱溪锡纸食品经营店(经营者:张玉聪)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6月9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13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2号

平邑金诺瑞尔床垫加工厂(经营者:陈文珂)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6月11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1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金橙汁”48桶,“蜜桃汁”84 桶;2、没收违法所得59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元整);3、处罚款3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4号

平邑县滋辰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从汇源(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委托生产商聊城早八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橙汁”593桶,“蜜桃汁”229桶,“美粒橙”300桶,总计1122桶。上述两种果汁进价均为5.34元/桶,售价6元/桶,除销售“金橙汁”545桶,“蜜桃汁”145桶,“果粒橙”300桶外,其余总计132桶已被我局扣押。总计货值金额5992元,违法所得52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1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金橙汁”245桶,“蜜桃汁”30 桶;

2、没收违法所得59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伍元整);

3、处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2号

平邑信顺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从平邑县滋辰百货超市购进汇源(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橙汁”300桶,“蜜桃汁”60桶,总计360桶。上述两种果汁进价均为6元/桶,售价7元/桶,除销售“金橙汁”55桶,“蜜桃汁”30桶外,其余总计275桶已被我局扣押。总计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595元。

另查明: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单据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1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金橙汁”182桶,“美粒橙”265桶,“蜜桃汁”42 桶;2、没收违法所得987元(大写:人民币玖佰捌拾柒元整);3、处罚款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3号

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从平邑县滋辰百货超市购进汇源(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橙汁”245桶,“美粒橙”300桶,“蜜桃汁”85 桶,总计630桶。上述三种果汁进价均为6元/桶,售价7元/桶,除销售“金橙汁”63桶,“美粒橙”35桶,“蜜桃汁”43桶外,其余总计489桶已被我局扣押。总计货值金额4410元,违法所得9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17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1号

平邑县福佑健康服务中心(经营者:崔超)

行政处罚

在当事人一楼门口悬挂的宣传板上发现普通食品柠檬乳酸固体饮料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店内普通产品宙雨®氢氧化镁溶液使用范围上写着“本品仅用于口腔清洁”,普通产品宙雨®果蔬净使用范围上写着“清洗各类水果、蔬菜”,当事人在宣传中称宙雨®氢氧化镁溶液可以喝,宙雨®果蔬净可以用来疏通后背,投诉人经店内宣传后饮用了氢氧化镁溶液后造成了身体损伤,同时用蔬果净推拿造成身体麻木肿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1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0号

平邑县金莱美甲纹绣店(经营者:胡金来)

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化妆品进货查验的保存期限,当事人留存的进货单据已销毁,只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上述涉案化妆品中KAMUQL卡慕奇罐装甲油胶(净含量:5g/瓶)进价2元/瓶,售价3元/瓶,过期之后并未售出。货值金额96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19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6号

山东钜翔石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案的四辆叉车是2021年4月6日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一年之后被当事人购买下来,设备从租赁回来即投入使用,购买时商家未提供叉车的出场合格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于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停止使用,共计使用了4年1个月9天,使用期间将一人员撞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第八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20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1号

平邑县张磊冒菜馆(经营者:张磊)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6月20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1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2号

平邑丞金养生馆(经营者:桂杭州)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7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2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0号

平邑县大强百货商行(经营者:刘强)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21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3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9号

平邑县晨严水电暖安装经营部(经营者:庄春明)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23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4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6号

平邑县悦盈百货超市(经营者:王镇)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23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5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7号

平邑县颜飞玉器店(经营者:王聪明)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24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6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5号

平邑爱都婚尚中心(经营者:王聪)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30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7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0号

平邑县金阳熟食店(经营者:杨翠)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30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8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6号

平邑县金泉宾馆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8月4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9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9号

平邑县兄弟电动自行车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29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30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8号

平邑县芳涛石材经营部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8月7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31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7号

平邑县知喜烘焙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7月23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32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1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8月15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33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3号

平邑县凤宝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8月26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34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4号

平邑县李娟餐馆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18年、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8月26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35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1号

平邑宏浩运输经营部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9月3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36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5号

平邑县稼祥农产品购销中心(经营者:王稼祥)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3年、2024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9月9日进行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37

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9号

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塑料购物袋2000个,进价0.1元/个,售价为0.1元/个,除被抽检外,剩余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38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7号

平邑广通百货中心

行政处罚

2025年05月20日,平邑广通百货中心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平邑广通百货中心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3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5号

平邑县鼎萨木门经营部

行政处罚

2025年05月28日,平邑县鼎萨木门经营部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平邑县鼎萨木门经营部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40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7号

平邑欧特斯装饰材料经营部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4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9号

平邑德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人干扰素α2b凝胶(产品批号:20240912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79,生产企业: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属生物制品,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销售的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从济南共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6盒,进价是32.67元/盒;售价是45元/盒,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70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42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7号

平邑洁希亚洗衣馆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4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7号

平邑县华盛中药材购销站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无法证明经营的绞股蓝产品为“野生”,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03月08日发布了虚假广告,于2025年05月22日修改广告,去掉“野生”字样。根据店铺后台的销售数据及当事人自述,涉案产品交易额不高于1476.6元。因产品下架无法查看浏览量,根据当事人自述,浏览量不超过1000。执法人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4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3号

平邑县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经认证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hd999999.com宣传“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当事人不知道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需经认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自行删除“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字样。

另查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45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5号

平邑县佳佳乐建材经营部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46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4号

山东省宇商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亳州德净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蒲公英,无法证明经营的蒲公英产品为“野生”,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02月19日发布了虚假广告,于2025年05月06日修改广告,去掉“野生”字样。根据店铺后台的销售数据,涉案产品的点击浏览量为889,产品交易额1120.40元。执法人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47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8号

平邑县郭钢装饰经营部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4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青梅绿茶156瓶,冰红茶437瓶;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3号

平邑县廉氏超市(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的“冰红茶”产品和“青梅绿茶”产品均系达利园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惠尔旺食品(聊城)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的包装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当事人于2025年08月04日从临沂高新区超级蚂蚁赵娟食品批发商行购进上述商品,在购进时查验了进货商资质、厂家资质,并索要了产品合格报告后认为是合格产品才购进经营,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冰红茶共购进了50箱,规格是10瓶/箱,进货价格是7元/箱,销售63瓶,销售价格为0.99元/瓶;青梅绿茶共购进了20箱,规格是10瓶/箱,进货价格是7元/箱,销售44瓶,销售价格为0.99元/瓶。综上,本案违法经营额69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4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1.52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壹元伍角贰分);

2、罚款¥106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陆拾柒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0号

山东力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格,导致涉案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320mmX200mmX0.025mm 1kg)220kg,220000个,售价为9.7元/kg,共计销售2134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明细表,该批次产品的成本价格为2042.48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213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1.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5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0号

平邑县杏林大药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人干扰素α2b凝胶(产品批号:20240506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10054,生产企业: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属生物制品,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销售的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从济南共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9盒,进价是23.14元/盒;售价是32元/盒,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288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51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不锈钢餐具5套、调味料1瓶、食用油1桶、锅1把)。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8号

张媛媛

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25年07月07日正式开课的,开课后属于试听阶段,具体人数当事人未进行统计,大约有四十个学生。因具体收费情况还没有内部协商完,所以还未进行收费。由于当事人前期宣传中包含午餐,所以开课后中午给前来试听的学生管饭。2025年07月07日星期一中午购买的五花肉、绿豆、土豆和小烤肠,共花费221.30元,制作了土豆炖肉和小烤肠,煮了一锅绿豆汤。2025年07月08日星期二的中午购买的花菜、绿豆、五花肉和鸡柳,共花费389.60元,制作了花菜炒肉和炸鸡柳,煮了一锅绿豆汤。2025年07月09日星期三中午购买了橄榄、油菜、金针菇、大米、小米、西红柿和干辣椒,共花费218.00元,制作了橄榄炒西红柿和火锅丸子炖金针菇油菜,煮了一锅绿豆汤。当事人提供了每天买菜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每日的菜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52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7号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06月24日,本局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通知书》(临沂监投诉举报转字[2025]第537号),称山东非常厨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五香蟋蟀,香辣蟋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5年7月4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信,称山东非常厨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香辣蟋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5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6.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陆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36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陆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1号

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查明,投诉人是于2024年12月24日代表安徽鲜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金额200000.00元,产品到达投诉人所在地仓库后投诉人进行入库检查时发现2箱产品未贴标签,分别是:1箱食品大八粒冰糖葫芦,成本2.20元/支,销售价3.00元/支,50支/箱,货值金额150.00元;1箱是食品山楂夹心冰糖葫芦,成本1.80元/支,销售价2.00元/支,108支/箱,货值金额216.0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6.00元,违法所得366.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是由于生产工人疏忽导致产品装车送到了投诉人方仓库。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5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9号

平邑县铜石镇两城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其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从药品经营使用一事表示承认。对于本局提出责令改正后依旧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原因是日常药品使用操作时就诊人员较多,诊所内事务繁忙,一时疏忽。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使用药品。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55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8号

平邑县铜石镇庄上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其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从药品经营使用一事表示承认。对于本局提出责令改正后依旧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原因是日常药品使用操作时就诊人员较多,诊所内事务繁忙,一时疏忽。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使用药品。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5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9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2号

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一个芒果”共两个批次,第一批次生产时间是2025 年05月12日,生产了10箱,每箱40支,共400支;第二批次生产时间是2025年05月13日 ,生产了10箱,每箱40支,共400支。两个批次合计生产了800支。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一个芒果”过程中使用到了挂糖工艺,执行标准为GB/T 10782蜜饯类,配料表中应含有糖,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一个芒果”标签中仅标注了芒果,不符合标准定义。涉案产品“一个芒果”销售价格是1.15元/支,第一批次销售到了南方总代理处,销售了10箱,共400支,货值金额460.00元;第二批次销售到了北方总代理处,销售了10箱,共400支,货值金额460.0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20.00元,违法所得92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是由于在印刷包装的时候,工作人员对产品不熟悉,因为疏忽导致配料表只印刷了芒果且当事人在了解涉案产品“一个芒果”存在标签问题后,与两个总代理取得了联系,并向其发送了产品召回函,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全部召回。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07月03日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5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309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捌元)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5号

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铜石连锁店

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19年12月06日从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跃牌颈椎牵引器,购进价格是68.04元,销售价格98.00元,购进数量为1台,生产日期是2019年09月,经查看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图片,标注产品使用期限为1年,根据《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关于有源医疗器械的定义:“有源医疗器械是需要使用电、气等驱动,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器械。”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是通过按压乳胶球将气体充入牵引器主体发挥其功能,故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属于有源医疗器械,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项基本定义中明确说明“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当事人销售的鱼跃牌颈椎牵引器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明确使用期限是从何时开始计算,故认定为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开始计算,生产日期为2019年09月,形成产品之日为2019年09月。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销售时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属于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货值98.00元,违法所得9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是由于随货同行单中标注鱼跃牌颈椎牵引器有效日期为2029年08月30日,属于发货方标注错误,因此销售时未注意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已失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58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3号

平邑县昌润中药材购销店

行政处罚

2025年08月08日,平邑县昌润中药材购销店负责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材料,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发现平邑县昌润中药材购销店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2,2023,2024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5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罚款¥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7600元(大写:柒仟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3号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05日和12月16日,本局收到2份投诉举报信,举报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水果王子”什锦罐头,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形”菠萝、香蕉“,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但是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违反规定,要求查处,2024年12月17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1月18日和1月24日,本局又收到2份投诉举报信,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果王子”什锦罐头,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形”菠萝、香蕉“,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但是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违反规定,要求查处,2025年1月18日和2025年1月27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罐头标签仍为整改,2025年2月22日,本局再次收到1份举报信,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果王子”什锦罐头,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形”菠萝、香蕉“,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但是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违反规定,要求查处,2025年2月25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2025年4月6日,本局收到1份举报信,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山楂罐头涉案产品内外标注不一致,要求查处,2025年4月8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6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

2.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2400元(大写: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4号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 年 4 月 10 日,我局收到内蒙古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称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黄桃水果罐头”无任何中文标识。 2025 年 4 月 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涉案产品和标签,当事人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6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9号

平邑县马如银水泥制品厂

行政处罚

2025 年 3 月 3 日,本局执法人现场检查发现,平邑县马如银水泥制品厂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均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和登记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6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3200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7号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通店

行政处罚

2025 年 2 月 25 日,本局收到 12345 工单,诉求人在平邑县大泉村沿街登宝医药连锁店平邑福通店购买流产药物,该处给予手写吃药顺序,药物食用后一直流血,2025 年 2 月 16 日和 2 月 20日,其至医院检查发现胎儿未流掉,存在胎心,向药店反映未果,要求处理。2025 年 2 月 25 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范围:药品零售,未发现经营的被诉产品,现场调取聊天记录 1 份,2025 年 3 月 7 日,本局收到诉求人投诉内容相同的 12345 工单。当事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22025 年 3月 18日,予以立案。2025 年 3月 26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清火片等4种药品共计10盒已超过有效期。本案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00元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第二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6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罐头12672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4012号);

2.处罚款¥3009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玖佰陆拾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1号

台州市黄岩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委托生产一批桃罐头,有订单的贴标签发货,剩余9垛,罐头瓶身均未贴标签,放入仓库。2024年7月18日委托生产一批桃罐头,有订单的贴标签发货,剩余7垛,罐头瓶身均未贴标签,放入仓库。上述仓库是当事人租赁的仓库,不在平邑亨通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区内,也不是平邑亨通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外设仓库。以上16垛黄桃罐头(960g/瓶、792瓶/垛),共计12672瓶,销售价格2.375元/瓶(2.25-2.5元/瓶,价格有浮动,取中位数),入库后未售出,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30096元。

另查明:当事人产品未贴标打码涉嫌虚假标注行为视频曝光后在网络曝光后,被转发到百度、抖音等多个网络平台。百度平台上播放量前两位的视频分别达到441.1万次和326.1万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六十七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6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67袋过期椰果原料;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8号

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3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检查,现场发现二楼南边堵角处堆放着67袋椰果,生产国为越南,生产批号HS-23YM,生产商越南发安椰果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一年。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记录、椰果购进使用记录、销售单据等资料。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事人在有效期之前使用了130袋,在2025年3月13日使用了3袋,当时没注意看生产日期,使用的是过期椰果加工的产品,加工了3桶,加工完放在池子里没来得及处理,3月15日后罐头市场整治,没有客户要椰果,就让我销毁了,销售价格15元/桶,当事人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6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

2.没收违法生产的594瓶菠萝罐头;

3.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款合计¥3000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玖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2号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 年 3 月 17 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 年 3 月 22 日,本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提交《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提交《放弃复检声明》放弃复检。经查,涉案的装饰性水果制品(菠萝罐头),实际为菠萝罐头,因责任人出差在成都开订货会,工作人员在贴标是拿错标签了,应该贴菠萝罐头的标签,而张贴错误的装饰性水果制品(菠萝罐头)的标签,当事人实际按照菠萝罐头的标准生产制作的,总共生产600瓶,贴错标签600瓶,出厂销售价格是1元/瓶。 货值金额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6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2.没收违法生产的792瓶山楂罐头;

3.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款合计¥500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肆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4号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22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楂罐头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复检,执法人员报经领导同意后,将库存剩余的同批次792瓶山楂罐头予以就地查封。2025年4月9日,涉案产品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仍不合格。 当事人共生产800瓶山楂罐头,抽检了8瓶,销售价格5元/瓶。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6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835.9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叁拾伍元玖角);

2、罚款¥30835.9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叁拾伍元玖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6号

平邑县地方镇中心卫生院

行政处罚

经查询《临沂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版)》中《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当事人一次性耗材(手术衣、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使用橡胶手套、灭菌橡胶外科手套、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床罩、体温表)不在其收费目录范围内,当事人自2021年03月-2023年12月期间,共收取上述一次性耗材费用共计30835.90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三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6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7940.00元(大写:柒仟玖佰肆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5号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桃罐头外包装标签标识生产商: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20,产品配料:黄桃(≥50%)、生活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三氯蔗糖),现场调取食品添加剂调配记录表,发现2024年8月20日的调配记录中VcNa添加1Kg,当事人生产的黄桃罐头标签未标注VcNa。 当事人当时生产了2种黄桃罐头放在半成品库储存,一种生产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VcNa,一种未使用食品添加剂VcNa,工作人员在半成品库储存时混放在一起,在标签包装时,没有区分好,导致生产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VcNa的黄桃罐头的标签未标注VcNa,其它情况未出现。上述涉案产品生产了35箱,24罐/箱,共计840罐,规格是425克/罐,全部销售到杭州浙梅实业,销售价格是3.5元/罐,当事人发现问题后进行了及时改正并进行及时召回,新产品产品标签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和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致,当事人提供了召回记录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6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9号

平邑县张纪英果品加工处

行政处罚

2025 年 6 月 16 日,平邑县张纪英果品加工处(经营者:张纪英)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7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9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元玖角肆分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064.94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拾肆元玖角肆分)。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5号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购进了涉案批次生姜,共5kg,购进价格11.2元/kg。2025年5月6日销售两单,分别为0.176kg、3.246kg(抽检批次),2025年5月7日销售四单,分别为0.3460kg、0.288kg、0.268kg、0.382kg,共计销售4.706kg,剩余0.294kg,由于感官改变,无法售卖,正常损耗了。销售单价均为13.8元/kg,总共销售了64.9428元,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9元,违法所得为64.9428元。

另查明,生姜是供货商上门配送的,当事人留存了采购票据,但是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批次生姜进行召回,因该批次生姜数量较少、售出时间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杜绝此类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7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5号

平邑县正香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平邑县正香百货超市(经营者:翟正香)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累计三年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7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805袋过期椰果原料;

2、罚款¥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6号

平邑县椰香食品厂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5袋椰果原料(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保质期:1年,剩余500袋库存),开始发酵,发酵周期7天左右,存在使用过期原料的事实。2025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有员工开展生产活动,车间正在有20桶椰果正在发酵,由于现场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查封,当事人正在发酵的产品会引起变质,产生异味,当事人将产品停止发酵打包销毁处理,未进行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现场核实确认,当事人1楼东北角房间还存放过期椰果(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保质期:一年,净含量:20kg)240袋(不包含运输到3楼加工间65袋),无明显标识房间功能,员工无法清晰辨识,导致当事人员工搬运原料时,没有关注生产日期,运输65袋到3楼加工车间发酵。当事人产品购进时未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8个月未进行销毁处理,且运输原料员工存在运输过期原料行为。

当事人经过排查整改,已对当班发酵员工进行罚款1000元,并全厂通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增加发酵员工相互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杜绝此类问题。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7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7号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本局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4103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410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现场签收,当事人生产的菠萝罐头(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8克)超过保质期共1140瓶。于2025年3月20日,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销毁处理并于当天提交了销毁材料。

2025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次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时,确认当事人二楼仓库发现贴“加枸杞半成品”什锦罐头(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有97件(共582瓶),超过保质期未处理,现场予以查封。当事人涉案产品为2022年8月1日客户预定产品,2022年8月25日生产,产后由于客户未要求发货,但交了预付款,但存在经济纠纷,当事人一直没有进行处置,后来放置于二楼仓库。因为二楼仓库不是固定存放产品的地方,里面也有纸箱、瓶子、瓶盖和其他一些物品。当事人收到责改后,立即组织员工对公司产品库房进行了全面排查,但是二楼库因为放置物品比较混乱,就被员工给忽略了。后当事人又进行了一次深入排查,没有在发现有过期产品存在。当事人对相关仓储人员进行了培训,加强仓储人员产品保质期及质量意识管理,杜绝此类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7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2号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冰糖黄桃罐头(商标:春惠园,净含量:718g/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共生产507瓶(718g*12瓶/箱),经抽样检验合格后,共计装箱42箱(12瓶/箱)合计504瓶,单价40元/箱,全部销往了广西南宁市经销商。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冰糖黄桃罐头货值共计168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68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产品标签不合格信息后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但是由于产品数量少,已全部销售,没有召回的产品。当事人经内部排查确认,未有其他批次产品有相同情况出现。针对生产日期遮挡问题,当事人已加强生产日期标示复查,确保类似问题不在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75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5号

平邑县八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当事人2024年3月1日,与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外包协议》,合同期限:2024年3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一般规定,确认当事人为涉案叉车产权所有人。当事人名下共有5台叉车,其中两台未使用。

当事人建立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叉车员、特种设备安全员落实了风险隐患排查。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均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叉车仅在厂区道路上规范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平市监特令〔2025〕04020号)后,积极改正,当日联系了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并于2025年7月8日,对名下5台叉车进行了全部检测,7月9日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并在网上进行了注册登记。截至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全部整改完成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7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15箱18袋黄金玉米粒小串;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5号

临沂峰满客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平邑县地方镇工业园区内(327国道北侧)的临沂峰满客食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检查发现该食品无生产日期,涉嫌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现场查获涉案产品共计15箱零18袋(规格:30袋/箱),销售价格1.9元/袋,涉案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889.2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77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6号

平邑县多乐宝贝孕婴用品商店

行政处罚

2025年8月7日,平邑县多乐宝贝孕婴用品商店(经营者:吴三妮)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年度至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78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0号

山东助众供应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在微信平台注册了一个名为“硒粮仓”的小程序,并在该小程序上经营一款名为“植物硒蛋白片”的商品,该商品详情中写有“三清三降三抗二通”、“植物硒蛋白片具有清肠道、清血液、清泌尿;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抗肿瘤、抗衰老、抗氧化;大便畅通、小便畅通的十大功效”的宣传内容,该企业宣传材料中也写有“三清三降三抗二通”、“植物硒蛋白片具有清肠道、清血液、清泌尿;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抗肿瘤、抗衰老、抗氧化;大便畅通、小便畅通的十大功效”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系于2024年5月委托平邑明辉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宣传材料,总共印制400份,制作费用1000元;“硒粮仓”的小程序上的宣传内容系当事人采用平邑明辉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图片自行上传,因此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处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38盒富硒桑叶茶系当事人合作方免费提供给当事人用来在直播间中当做展品展示给消费者,并非用于销售,我局已经于2025年5月9日解除对上述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八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7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

2、罚款¥3097.64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柒元陆角肆分)。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1号

平邑县康裕便利店

行政处罚

根据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的平烟移〔2025〕第0131号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随函文件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邑县康裕便利店(经营者:徐瑞秀)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调查,落实如下:2025年6月19日,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平邑县康裕便利店(经营者:徐瑞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平邑县康裕便利店(经营者:徐瑞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超市存放了南京(十二钗烤烟)8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泰山(颜悦)30条,百乐(西瓜)0.5条,百乐(Red Wine)0.2条,百乐哈密瓜爆珠0.4条,百乐(白)0.3条,520 0.3条,百乐(凤梨)0.6条,万宝路(热带薄荷)0.4条,百乐葡萄蔓越莓双爆0.2条,爱喜(CHANGE DOUBLE)0.7条,百乐(酸橙可乐细支)0.5条,爱喜(Deep Brown)0.4条,爱喜(CHANGE W)0.5条,爱喜(CHANGE Coolips)0.2条,ESSE经典(红爱喜)1条,ESSE(CHANGE DOUBLE AppIemint Wine)1.6条,共计购进了47.8条。货值金额总计10325.49元。经落实,上述香烟为当事人在被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之前通过快手软件联系的个人处采购,检查前销售了ESSE经典(红爱喜)2盒,违法所得32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8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2号

郭胜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25日租赁该处厂房,2024年12月7日采购原石开始从事大理石切割经营活动,至查处之日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持续时间5个月,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共取得收入4950元。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后已将剩余原材料处理,不再在查处地经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七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8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0号

平邑县唐成英休闲食品店

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82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3号

****

行政处罚

2025年7月7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8、2020、2021、2022、2023年未进行年度报告,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8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8号

平邑县沛洋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8、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8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青梅绿茶21箱,冰红茶49箱;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3、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6号

平邑县胖欣超市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查处的“冰红茶”和“青梅绿茶”均系达利园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惠尔旺食品(聊城)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的外包装设计样式和装潢图案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从临沂高新区超级蚂蚁赵娟食品批发商行购进上述商品,在购进时查验了进货商资质、厂家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索要了达利园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提供了“太子鹤”和“cyuan”商标注册证书。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冰红茶55箱,规格是10瓶/箱(1L/瓶),进货价格是7元/箱,销售了6箱,销售价格为9元/箱;共购进涉案青梅绿茶35箱,规格是10瓶/箱(1L/瓶),进货价格是7元/箱,销售14箱,销售价格为9元/箱。违法经营额共计810元,违法所得4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责改期限内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同时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8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2、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2号

山东盖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3月1日起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将“中式脆浆粉”的委托生产企业由德仕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当事人,当事人接受了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移交的“中式脆浆粉”剩余的包装袋1100件,该批包装袋有300件已张贴了标签,标签内容仍为原生产企业德仕食品有限公司的信息。当事人为节省包装材料,在未通知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自行采取全部覆盖加贴标签的方式使用了该批包装袋。加贴前的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中式脆浆粉”,型号zs-s-240312,生产日期20241123,保质期9个月,规格1.2kg/袋,生产标准号Q/DSSP0001S,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58302798,产地江苏省苏州市,生产商德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1301号,委托商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加贴后的标签标注产品标准Q/GKSP001S-202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37132602665,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盖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商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加贴方式生产的“中式脆浆粉”共计30箱(10袋/箱),销售价格100元/箱,销售收入3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召回问题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86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6号

平邑县宏程油脂收购站

行政处罚

2025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经现场查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7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等文书,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87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7号

平邑县为海便民商店

行政处罚

2025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经现场查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等文书,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88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4号

平邑县好宝宝孕婴超市

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涉嫌无照无证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的工单,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人取得联系,陆续取得当事人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汪梅仙微信账号及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可证、健康证等,3名人员正在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未发现经营药品。现场的3名人员,分别是高中鑫、汪梅仙、孙红等,其中高中鑫是负责人,汪梅仙是店长,孙红是店员,另高中鑫和汪梅仙是夫妻关系。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资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销售药品的资质,因此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涉嫌无照无证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内容不成立。

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店长汪梅仙朋友圈中发布的广告内容“李先生中药贴先消积食再健脾胃、让孩子减少生病”、“橘红玉竹膏、润肺化痰”、“人参薏湿膏健脾又祛湿”、“小鹤倍乐高奶粉一口喝下30多种关键营养、身高超过同龄人”等字样共计24页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过对当事人经营者高中鑫、店长汪梅仙询问得知,高中鑫主要负责购进商品、管理员工等;汪梅仙主要负责销售商品、开展宣传、售后服务等。汪梅仙为了提升销量,扩大影响,多次通过微信群聊、厂家微信朋友圈等来源获取广告文字、图片等,主动通过个人朋友圈发布,汪梅仙用于发布广告的微信账号中共计5200名好友,其中既包括顾客,又包括亲戚朋友同学等。当事人店员汪梅仙用于开展广告宣传的绝大部分文字和图片都是来源于上游供货商或者生产厂家,并非其故意制作编辑;当事人自2024年5月已不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任何广告,对所有消费者也不再提及任何食用效果;当事人对广告宣传中涉及到的所有商品,不论是否是食品均按照进货查验的要求建立档案。当事人店员汪梅仙通过个人朋友圈发布广告未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故本案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我们认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30

8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2号

****

行政处罚

2025年0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经现场查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9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贰元整);

2.罚款¥ 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4号

临沂市宏久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截止到2025年05月21日当事人能提供《锅炉安装合同》《施工前告知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锅炉产品数据表》但无法提供《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025年04月09日当事人与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签订锅炉安装合同,04月14日办理施工前告知手续并开始安装,2025年04月16日锅炉安装完毕,2025年04月24日到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试用新安装的锅炉,试用时锅炉一切正常。锅炉试用正常后向临沂市特检院报请安装监督检验,但因为提交的环评批复过期,临沂市特检院审核未通过,专家未到现场对锅炉进行检验。试用完后没有对锅炉操作箱采取断电措施,没有拆卸连接锅炉的管道,没有对锅炉采取封停措施,在没取得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的情况下试用完后直接交付给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使用。

本次锅炉安装费用为15000元,成本主要包括锅炉监督检验费用1680元,探伤费3000元,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费用1800元,工人工资费用500元/人/天,共3名工人,工人共安装4天,工人费用共计6000元;材料耗材费用共计1428元,包括钢管16x10米1根,160元;弯头DN150号,70元/个,共使用4个,280元;法兰DN150号,10元/个,共使用2个,20元;阀门DN150号,340元/个,共使用2个,680元、焊条120元;焊丝140元;垫片DN150号8元/个,共使用2个,16元;螺丝0.75元/个,共使用16个,12元。本次锅炉安装成本费用共计1390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92元。

又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05月16日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积极整改,2025年05月20日向临沂市特检院提交有效期内的环评,2025年06月06日临沂市特检院到现场对锅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2025年06月20日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二条 /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二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9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8号

临沂张义清农产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0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4台叉车从事搬运工作,特种设备代码分别为第1台511010A12202227929;第2台511010A12202502595;第3台511010A12202329186;第4台511010A12202128810,以上特种设备确实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以上4台叉车均由临沂楷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购进,其中1台是2021年11月15日购进,1台是2023年04月16日从购进,1台是2023年09月购进,1台是2025年01月14日购进,4台叉车均有购买发票,设备自买入就开始投入使用,购买时商家均提供了配套的产品合格证,因当事人购买时间较长只有2台叉车的产品合格证可以提供,剩余2台叉车的产品合格证找不到。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特种设备相关法律知识,不知道叉车需要检验,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92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4837.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柒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9号

平邑县凯杰木制品厂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该批次不合格胶合板是2024年07月23日临沂徳万家木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买板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平邑县凯杰木制品厂生产的75张15厘桉木阻燃多层板,2024年07月30日生产完毕并销售给委托方,买板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销售该批次板材,共销售了35张,其中10张销售给抽检公司。2024年11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出来之后,买板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售出的25张板材进行了追回,连同剩余的40张不合格板材共计65张板材退回至临沂徳万家木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向临沂徳万家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追溯,临沂徳万家木业有限公司已将不合格板材重新贴面,将抽检不合格项目阻燃性能进行降级处理,按照普通板材销售处理,当事人无法追回。该批次板材共生产75张,生产成本63.5元/张,销售价格64.5元/张,货值金额48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9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2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7号

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5年0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锅炉试用完后立即停炉,2025年05月07日,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锅炉从事板材加工活动,锅炉压力表显示0.45MPA,温度计显示98摄氏度,设备代码:132020866202500009,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于2025年04月09日签订锅炉安装合同,2025年04月14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2025年04月16日安装完成。2025年05月06日由于客户紧急订单需求,为尽快完成订单,锅炉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便投入使用,2025年05月07日停止使用该锅炉。截止2025年05月28日,当事人仍未完成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使用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9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77.5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

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68877.5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8号

临沂临一斋食品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因涉案产品委托方为承德众诚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7月29日,本局向承德市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2025年08月19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经调查,承德众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表示红豆沙粽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01日,其他其余6种产品生产日期均已记不清楚。

因投诉人只能提供红豆沙粽的实物照片,无法提供其他6种产品的具体生产日期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产品实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7种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材料,发函协查也无法认定除红豆沙粽之外6种产品的生产日期。经查看投诉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只能确认当事人在2025年05月01日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车间内也未发现有工人活动痕迹。综上,只能认定红豆沙粽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其余6种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事实无法认定。

经查明,涉案的红豆沙粽是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1日前生产,并于2025年04月30日通过物流的方式托运给委托方,共生产了1650袋,以每袋2.35元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上述红豆沙粽货值金额共计3877.50元,因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877.50元。

通过对当事人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崔芳、负责打码包装的工作人员王现彩、苗桂芝以及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黄金虎、赵洪宇的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当事人过失造成的,其销售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也已履行出厂查验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粽子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已在责令改正期内整改完毕,已恢复生产状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向委托方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9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医用输液贴(型号规格:70mm×35mm×5片/袋,生产日期:2023/04/02,失效日期:2025/04/02,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生产企业名称: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计27袋);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4号

平邑县白彦镇姜庄农村社区(龙泉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8日从平邑县白彦镇卫生院共购进医用输液贴4盒,共计160袋,购进价格是6元/盒。上述医疗器械失效日期至2025/04/02,后因当事人疏忽检查,医疗器械存放过期,最近一次使用时间是2025年01月16日,由于当事人只提供了2025年01月16日处方单据,其它使用的医用输液贴无法提供使用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失效使用的,以上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05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单据显示上述医用输液贴是当事人作为医用耗材免费提供给患者的,不收费,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96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4号

平邑裕鑫农资经营店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04月14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拼多多平台“裕鑫农资商贸”店铺所经营的产品“甲维盐”广告宣传中含有“甲维盐统打食心虫钻心虫吊丝虫菜蛾虫夜蛾虫青虫杀虫迅速持效期长”等宣传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主要目的为宣传产品,增加对消费者吸引力,便于盈利。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拼多多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现场已改正并对上述产品下架处理。2024年05月10日,当事人上架经营“甲维盐”,上架之日即使用了上述虚假宣传用语,其内容是当事人花费50元由临沂高新区凌云图文广告制作上传的。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其花费50元广告制作费无法认定是否是全部广告宣传费用且费用明显偏低,因此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首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累计销量55单/18元,销售金额共计990元,并及时改正。且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97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5号

平邑县幸福宝贝孕婴用品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2022年—2024年期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其原因是平时工作忙,疏忽忘记报送年报。2025年07月15日,当事人已补报2022、2023、2024年度报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9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丁晴浸胶手套15件,详见:财物清单〔2025〕52号);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2号

平邑县旭一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5年07月04日,当事人发现其他厂家有认证标志,在未通过相关部门认证的情况下,私自设计并在上述丁晴浸胶手套产品中使用了“本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标志。由于上述丁晴浸胶手套为当事人新产品,共计试生产15件(10800副),成本价0.47元/副,上述产品生产完成后一直在仓库内存放未销售。因此本案涉案货值共计507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9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3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捌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9号

平邑县元峰状元百货便利店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2022年04月25日,陈元峰已取得《营业执照》,名称:平邑县元峰状元百货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MA7M7NQ65T;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元峰;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郑城镇恩美楼学校西;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05月15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邻居从其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邑县陈丙华门市部购买。2025年05月20日,因其邻居未使用上述卷烟被当事人按零售价购买,分别购买泰山(红将军)14条每条90元、泰山(沂蒙)1条每条150元、泰山(白将军)1条每条130元、云烟(细支云龙)1条每条150元,共计17条1690元。当事人购买后一直在店内存放未销售。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69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100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8号

平邑县荣花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22年—2024年期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其原因是平时工作忙,疏忽忘记报送年报。2025年08月08日,当事人已补报2022、2023、2024年度报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10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4号

平邑县长信苗木销售中心

行政处罚

该中心2021年、2022、2023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分别在2022年7月13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4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102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8号

临沂蒙山康谷温泉疗养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5月09日在柏林镇集市上一个卖调味品的流动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白芷,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白芷1.50kg,购进的价格是30.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30.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103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8号

平邑县柏林镇田宝农家院

行政处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5月08日在柏林镇集市路边一个老年人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9.00元/kg,共计付款27.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9.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104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9号

平邑县山蒙餐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5月07日在一个无名送货者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20kg,购进的价格是6.00元/kg,共计付款19.2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9.20元,违法所得19.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10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0.0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元零捌分);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0号

平邑县柏林镇好再来饭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述涉案抽检不合格的白芷系其媳妇周燕从其朋友处无偿借用的,因抽样检验当日当事人饭店比较忙,临时购进白芷来不及,当事人媳妇周燕就从其朋友处临时无偿借用白芷(一共是2.00kg),借用后未告知当事人,除了1.43kg以56.00元/kg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0.57kg白芷被当事人全部使用完毕。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310.08元,违法所得310.08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106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麦啤酒8瓶;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3、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3号

平邑县柏林镇鸿运大酒店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1、当事人经营的银麦啤酒系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2日从平邑县郭德祥烟酒糖茶经营部购进,购进时是合格的,在经营过程中超过保质期,上述银麦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116、20240321、保质期180天)2个日期的分别购进1箱,共计2箱24瓶,购进价格是28.00元/箱,销售价格3.00元/瓶,共销售了16瓶,剩余8瓶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销售的15瓶银麦啤酒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不能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2、对于销售给投诉人的银麦啤酒1瓶,收款3.00元,当事人确认是其销售的,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予以确认,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2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107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元); 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1号

平邑县柏林镇增柱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5月11日在平邑县金桥商贸城海龙酱菜店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白芷,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白芷1.40kg,购进的价格是60.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8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108

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6号

山东博灿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1、2025年05月08日,本局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5要求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档案中无叉车、储气罐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2、2025年0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的叉车档案中无叉车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储气罐的档案中未无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特种设备档案中无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复查结果仍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5要求。

3、由于当事人对特种设备档案不够重视,人员配备不齐全,没有专人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档案不健全,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10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16.3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壹拾陆元叁角);

2、罚款¥8016.3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壹拾陆元叁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16032.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零叁拾贰元陆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1号

平邑县流峪镇卫生院

行政处罚

2025年05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镇卫生院进行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现场调取该院自2021年01月-2023年12月收费明细表,发现该院重复收取住院病患者静脉输液费用,自立项目收取门诊及住院病患者一次性耗材乳胶手套费用。共计收取上述静脉输液费用及一次性耗材费用共计8016.3元。经查询《临沂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2017版)》、《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版)》中《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上述静脉输液费用及一次性耗材(乳胶手套)不在其收费目录范围内。故当事人违法所得8016.3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五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六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11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1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6号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秀荣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自潍坊鲁汉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0袋烘焙花生,我局2025年6月9日对该批烘焙花生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烘焙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烘焙花生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该批不合格烘焙花生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11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2.处货值金额20%罚款14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1号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名称: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699936880

住所(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民河村商业街南(仲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勇

身份证件号码:372830********0413

2024年3月18日,本局接到化亮刚的投诉信,该投诉人称其在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购买的掺混肥(包装正面标注进口原料,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背面标注生产企业:山东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0229129),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投诉人要求本局处理。本局受理投诉后,组织投诉人和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当事人于3月25日向本局告知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涉案化肥。经初步核查,本局于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询问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向涉案产品标称的生产地和委托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品检验检测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并得到回函,对投诉人声称的涉案产品存放场所进行了检查并予以抽样检测,取得了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提取了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调查,涉案的400袋掺混肥标称是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生产。以上产品的生产情况后经产品生产地和委托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得到印证。2024年2月2日当事人通过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业务员冯茂俊订购了上述掺混肥。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331090)、其与投诉人共同抽样送检的掺混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321127)、抽样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

投诉人于2024年4月17日提出不认可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并称有剩余40袋涉案掺混肥存放于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要求本局对其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平邑县地方镇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人所称的剩余化肥存放地址位于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永成家庭农场仓库,共计38袋掺混肥(商标:地年丰,生产企业: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山东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2月1日,型号规格:19-19-19总养分57%(高氯)袋装50公斤),其中1袋已开封。

检查期间,本局联系当事人要求其到现场对产品予以辨认,但当事人坚称存放于平邑县地方镇的掺混肥不是自己销售给投诉人。其辩称理由是:一是3次交货地址均为济宁市邹城市城前镇越峰山路,其与投诉人的聊天记录也表明产品的交货地址系该地点;二是投诉人陆续通过微信发送的视频中表明涉案掺混肥已全部用于种植土豆,涉案产品已没有剩余。2024年6月13日,投诉人向本局提供用车费用收据以及货车司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用以证明存放于平邑县地方镇的掺混肥是从邹城市转运来的涉案产品的剩余部分。2024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该货车司机要求其接受询问,但该司机以没有时间为由予以拒绝。为防止证据灭失,在存放于该处的掺混肥来源不明的情况下,本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予以抽样检测。2024年8月15日,本局收到斯坦德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TD-20240806-052S),报告显示被检样品总养分(N+P2O5+K2O)指标≥57%,检测结果48%,有效磷含量指标≥19-1.5%,检测结果14.12%,钾含量指标≥19-1.5%,检测结果12.36%,3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委托生产企业山东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协助辨认函,请求该公司辨认存于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的化肥是否为其生产,2024年9月2日,山东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被委托企业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通过对涉案存于地方镇的化肥照片进行鉴别,认定不是其公司生产。

2024年7月12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显示: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TXZJ/20240229129)、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TXZJ/20240321127)、生产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TXZJ/20240331090)均为该检测公司出具,但该检测公司仅对来样负责,样品的真实性由委托人承担。投诉人及生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与公司留存的报告一致,但是,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TXZJ/20240321127)与该检测公司留存的检验报告及原始检验记录不同,该报告的原始检验记录总氮含量为17.43%,总养分为56.2%,共两项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当事人提供的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针对这一情况,本局于8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当事人表示其提交的检测报告(TXZJ/20240321127)系委托他人代为送检,报告是代理人转交,但目前该代理人一直联系不到。同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其于2024年7月16日委托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的掺混肥(报告编号:HJZJ/HG20240719006),报告单显示:样品名称:掺混肥,生产日期/批号:20212.1,商标:地年丰、型号规格:50㎏/袋,生产单位:青岛美钾盛化肥有限公司,经检验,样品所检项目符合要求。2024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其于2024年10月8日前提供上述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当事人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

经本局依法、全面、客观调查,能够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但当事人购进涉案化肥是索取了相关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故意。同时根据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的复函,山东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了共计20吨掺混肥(生产日期:2024年2月1日,型号规格:19-19-19总养分57%(高氯)袋装50公斤),销售价格是350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70000元销售价格是350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70000元,货值金额共计70000元。当事人以实际价格185元/袋(每袋50㎏),共400袋,违法经营额共计74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2024年10月0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邑市监罚告〔2024〕4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答辩,本局对案件进行了复核并制作了《听证报告》。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肥时索取了相关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主观上不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经营者赵勇为残疾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并结合《听证报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2.处货值金额20%罚款14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以上违法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11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缔花恋”雪肌柔肤水(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三年)3盒;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3号

平邑县仲村镇康迪名妆化妆品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共购进“缔花恋”雪肌柔肤水(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三年)6盒,购进价格是68元/盒,销售价格是110元/盒,该化妆品过期前销售了3盒,当事人提供了过期化妆品的购进单据、进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销售单据,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是660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了三福套(上)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证明此款化妆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提供了摆放销售的“面膜”、“蛋白霜”等化妆品的明码标价整改照片,对店内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11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0号

临沂市蒙山一家人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客户定制的需求于2023年5月18日生产此款白酒(净含量3.5L,酒精度40%vol),共生产200桶,成本价格30元/桶,销售价格31元/桶,已全部销售给客户。

根据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中第8部分标志:”本标准在报批公示阶段,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增加了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有利于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正确理解产品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此款浓香型白酒未在外包装上标识产品类型未“固态法白酒”,根据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第4部分标签:“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此款白酒未在外包装上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此款白酒未在外包装上标识“贮存条件”,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发现此款白酒的标签印刷有误,并于当月向经销商启动食品召回,召回时间为45日,结果为未召回此款白酒,当事人提供了此款白酒的合格出厂检验报告,因食品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的食用,当事人只生产了一批次此款白酒后期并未再生产,且此款白酒标签的以上瑕疵不会对销售者造成食品食用的误导。故当事人未再继续召回,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是6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11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8号

临沂市蒙山一家人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的白酒(净含量3.5L,酒精度40%vol,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外包装标识用语不符合规定,要求我局予以查处。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白酒(净含量3.5L,酒精度40%vol,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2月5日,我局再次接到对当事人生产的此款白酒(净含量3.5L,酒精度40%vol,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的投诉举报,此款白酒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经查询已注销,因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生产的此款白酒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且未发现有库存,故针对本次投诉举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生产了一批次该款白酒,后期并未再生产此款白酒,当事人称由于未及时联系包装印刷厂替换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才出现商品条码使用不当的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发现了此款白酒标注的商品条码有失误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完成整改,当事人称目前所有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都是最新的,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白酒200桶,成本价格30元/桶,销售价格31元/桶,已全部销售给客户,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是6200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五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115

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尼龙手套1344副,监督当事人添加标签标注执行标准和安全类别后销售;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3.对责任者曹健处以罚款¥15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9号

临沂市自利手套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5年4月份生产尼龙手套用于网店销售,至案发时共生产4包,每包720副,共计2880副。该批次尼龙手套使用“骐淇”牌字样的塑料袋包装未添加标签,未标注执行标准GB18401和安全类别B类。至案发时共销售128单该产品,每单12副,共计1536副。销售价格7.2元/单,销售成本6.67元/单,共获盈利67.84元,货值金额1728元。当事人成品库存放有“骐淇”牌字样的尼龙手套112把未销售,每把12副,共计1344副。该批次尼龙手套由法定代表人曹健未经检验发出,是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责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四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116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2号

平邑县金羽纺织厂

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到仲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117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3号

平邑县仲村镇骄阳网购服务站

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到仲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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