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理决定日期 |
1 |
给予行政处罚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49号 |
徐童 |
行政处罚 |
2021年,当事人为非法牟利,从朱芳芳(已被判刑)处购进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产品的减肥食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销售给李文芳、李迪等人共计6802元。经检验,其销售的减肥食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判决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当事人非法所得人民币6802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8 |
2 |
给予行政处罚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44号 |
程阳 |
行政处罚 |
自2024年开始,程阳从林振昌(同案判决)处购进涉案减肥糖果等产品,后通过微信方式对外销售,查实,销售金额27000.0元,非法获利11000.0元。经鉴定,程阳销售的涉案减肥糖果等食品,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2025年1月14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4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9 |
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生产的无标签罐头(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4012);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滚筒去皮机1台(规格2.0×1.4m)、预煮锅2个(规格500kg)、高位糖水罐(规格200kg)1个〕; 3.处罚款1361836.7元(大写:壹佰叁拾陆万壹仟捌佰叁拾陆元柒角); 4.责令停产停业; 5.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建议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17900元(大写:拾壹万柒仟玖佰元) 2.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4号 |
临沂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一)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罐头的违法事实。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当事人生产8个不同规格的罐头产品,经灌装、杀菌、检验后存入成品库但未加贴标签。当事人生产的无标签的罐头货值共计131183.67元。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2024年08月18日生产黄桃罐头1740箱(1kg/瓶×12/箱),并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2日销售600箱,2024年09月10日销售20箱,销售价格45元/箱。成品库内剩余13440瓶(共1120箱)黄桃罐头未加贴标签。 2.当事人2024年10月18日生产山楂罐头314箱(1kg×12瓶/箱),并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销售160箱、2024年11月22日销售50箱,销售价格40元/箱。成品库内剩余1248瓶(共104箱)山楂罐头未加贴标签。 3.当事人2024年10月18日生产山楂罐头216箱(规格770g×12瓶/箱)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但未加贴标签,产品价格32元/箱,尚未销售。 4.当事人2024年9月20日生产橘子罐头322箱(510g×24瓶/箱),2024年10月20日生产橘子罐头532箱(510g×24瓶/箱),分别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当事人2024年10月10日销售260箱,2024年11月22日销售562箱,销售价格35元/箱。成品库内剩余768瓶(共32箱)橘子罐头未加贴标签。 5.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生产黄桃罐头616箱(770g×12瓶/箱),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当事人2024年8月25日销售400箱,销售价35元/箱,成品库内剩余2592瓶(共216箱)未加贴标签。 6.当事人2024年7月1日生产什锦罐头400箱(1kg×12瓶/箱),2024年10月1日生产什锦罐头1670箱(1kg×12瓶/箱),分别经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当事人2024年7月18日销售350箱,2024年10月13日销售200箱,销售价35元/箱。成品库内剩余18240瓶(共1520箱)未加贴标签。 7.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生产什锦罐头200箱(770g×12瓶/箱),经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当事人2024年8月29日销售140箱,2024年11月22日销售24箱,销售价格26元/箱,成品库内剩余430瓶未加贴标签。 8.当事人2024年10月19日生产梨罐头276箱(1250g×6瓶/箱)共计1656瓶,经检验后存入成品库,但未加贴标签。该批产品价格25元/箱,尚未销售。 (二)当事人违反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的事实。2024年3月开展全县罐头企业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对当事人实施检查,发现装罐车间和添加剂库等处有5个项目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 2024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再次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情况,并责令当事人2024年8月15日前改正以上行为。2025年03月15日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有未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规定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违法情况。杨峰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总经理兼质量负责人,同时担任食品安全员。杨峰主观上明知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卫生规范,罐头须包装贴标后才能存入成品库,却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放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杨峰2024年度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58950元。 另查明:当事人违反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的视频曝光后,被多个网络媒体转发,播放量最高的视频达442.8万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5 |
4 |
给予行政处罚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其他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0号 |
魏长琪、彭聪、彭港城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20日,我局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平检行公建〔2025]1号)称: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彭聪、彭港城、魏长琪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要求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理。为查明事实,遂于2025年2月10日报经局长批准对魏长琪、彭聪、彭港城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彭聪、彭港城不属于本局管辖,2025年2月17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经调查查明:2018年魏长琪(以下称当事人)从事苗木养殖工作,认识了网店做运营工作的彭聪,2022年3月至7月,当事人在网上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西药成分他达拉非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伙同彭聪、彭港城从拼多多网站销售宣称具有壮阳作用的保健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魏长琪2022年3月在拼多多注册网店,将标注有“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ts(无中文标识)”(经翻译为“他达拉非达泊西汀片”)外文字样的产品重新拆解、包装成“藏王鹿宝片、USA美粒坚、黑马、美洲虎王、三参虫草”等保健食品,产品的外包装标注为压片糖果,通过微信、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违法所得已缴纳至平邑县公安局。彭聪负责进货以及设计制作上述保健食品的包装标识,并负责拼多多网店运营。彭港城协助彭聪负责拼多多网店客服。2022年8月3日,标注有“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ts”外文字样的产品被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检出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还查明:2023年12月27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文号:(2023)鲁 1326 刑初363号),2024年5月1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终审判决(刑事判决书文号:(2024)鲁 13 刑终172号):一、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 1326 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二、魏长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8 |
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4号 |
山东立强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卞桥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临沂艾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眼康肽电焊工医用退热凝胶(规格型号:10g,产品批号:20230302,生产日期:20230302,有效期至:20250301,生产企业:陕西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2元/盒,销售价格8元/盒,累计销售1盒,剩余9盒因临近有效期已自行下架处理。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6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8号 |
平邑县立兰快餐店(经营者:金立兰)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03月13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1 |
7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0号 |
平邑县新发地石材厂(经营者:魏昌勇)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03月18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5 |
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4号 |
平邑县新一村火锅城 |
行政处罚 |
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1日到平邑县新一村火锅城检查未发现有销售的投诉人购买的过期的知目饮料也未发现有过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的付款记录、过期食品照片及购买过程的视频,当事人承认投诉人在其店购买过期食品的事实,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无异议并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7 |
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157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柒拾元整); 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2号 |
程霞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沙发椅是自产自销的,以为年营业额不会超过10万元,所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后来因为忙也忽略了办理营业执照的事情。当事人销售的沙发椅尺寸有4种,1.2尺寸,成本255元/套,售价245元/套,卖出数量3015件,利润-30150元;1.4尺寸,成本265元/套,售价247元/套,卖出数量1956件,利润-35208元;1.7尺寸,成本300元/套,售价348元/套,卖出数量356件,利润17088元;尺寸1.9,成本320元/套,售价408元/套,卖出数量680件,利润59840元。总计利润115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第七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06 |
10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0号 |
平邑县民康康复理疗中心(经营者:王笑笑)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03月27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0 |
11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1号 |
平邑照发水暖配件批发部(经营者:王兆法)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04月11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0 |
12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6号 |
牛莉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从多处购进黄果树(长征)10.0条,进价70元/条,售价70元/条,牡丹(软)14.0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40元/条,泰山(红将军)5.0条,进价95元/条,售价90元/条,利群(新版)5.0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50元/条,泰山(琥珀)3.0条,进价132元/条,售价150元/条,南京(红):1.0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40元/条,娇子(X0)1.0条,进价100元/条,售价100元/条,红塔山(软经典)10.0条,进价90元/条,售价85元/条,黄金叶(金满堂)8.0条,进价105元/条,售价110元/条,黄鹤楼(硬银紫)9.0条,进价90元/条,售价140元/条,贵烟(萃)3.0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80元/条,红旗渠(雪茄)13.0条,进价60元/条,售价50元/条,金圣(滕王阁·紫光)2.0条,进价130元/条,售价150元/条,哈尔滨(老巴夺)13.0条,进价105元/条,售价110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0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6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5.0条,进价130元/条售价150元/条,双喜(花悦)2.0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60元/条,真龙(凌云)2.0条,进价145元/条,售价150元/条,黄金叶(乐途):2.0条,进价130元/条,售价150元/条,泰山(心悦)5.0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60元/条,好猫(细支长乐)2.0条,进价145元/条,售价16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0条,进价200元/条,售价220元/条。购进金额13591元,现金方式总共支付13591元,货值13850元。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9 |
13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7号 |
平邑县人和筋骨养护馆(经营者:郭霞)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登记,已于2025年05月19日进行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9 |
1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6号 |
平邑县博文果蔬便利店(经营者:郑艳伟)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3月04日从一流动货车手中购进同批次螺丝椒5kg,进价8元/kg,售价9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9 |
1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8号 |
平邑县忠良食品营销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2024年3月6日变更到现在的经营地址以后从山东忠良汇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蜜胶软胶囊、鱼油、钙等8类品种共计金额6462元,从济南供销社购进御久粮酸奶饼干、龙须菜、紫菜、虾酱等13类非中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共计金额884.1元,货值金额共计7346.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6 |
1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09.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元捌角); 2、处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5号 |
平邑县智嘉果蔬便利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脱油花生(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农药残留含量中香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从平邑县家悦调味品店购进脱油花生(椒盐味)2袋(5kg),进价23元/kg,售价29.6元/kg,因当事人自己储存方式不当,导致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2025年3月12日从一流动货车手中购进同批次香蕉10kg,进价5元/kg,售价6.18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209.8元,违法所得209.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7-01 |
17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6号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从临沂市兰山区泽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利君康牌口腔溃疡喷剂™,其中购进批号(20240301)和批号(20240601)各10个,总共20个。全部进价3元/盒,售价12元/盒。已经全部配送到各个下属门店并销售完毕。总计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另查明: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复印件各1份,供货商提供的供货单据1份,产品两个批号的检验合格报告各1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7-01 |
1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2.罚款¥225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
其他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6号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庞庄第八综合服务部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从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处购进的,总共购进购了30袋,购进价格110元/袋,销售价格150元/袋,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情况;当事人提供采购票据。上述涉案的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0 |
1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328箱加力鞭、28箱精品百子炮; 2、没收违法所得¥573.6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叁元陆角); 3、罚款¥56604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陆仟陆佰零肆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7177.6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柒拾柒元陆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7号 |
平邑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2月24日,我局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03月1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2份,加力鞭的检验报告(25)CX022400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精品百子炮(心连心精装大地红)的检验报告(25)CX022400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5年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宁乡市隆翔鞭炮厂购进涉案批次加力鞭,共购进345箱,每箱56封;进价为84元/箱,进货价共计28980元,售价为1.8元/封,销售952封,剩余328箱被我局查封。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6日从浏阳市万慧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精品百子炮,共购进了37箱,每箱400挂,进货价为48元/箱,进货价共计1776元;销售价格为0.2元/挂,共销售3600挂,剩余的28箱被我局查封。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77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73.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2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8161.5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壹佰陆拾壹元伍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5号 |
王生辉(371326198709278212)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使用平邑县生辉百货超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卷烟后,拿了部分卷烟到金铭超市销售,金铭超市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01月07日,平邑县烟草专卖局对金铭超市进行检查,对经营场所内的泰山(沂蒙)74条、泰山(白将军)87条、泰山(红将军)70条、贵烟(金百合)22条共计4个品种253条卷烟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0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金铭超市已不再经营。根据当事人自述,拿到金铭超市的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查到了,之后就将店铺全部搬迁到平邑县生活百货超市经营,泰山(沂蒙)销售价格为130元/条,泰山(白将军)销售价格为115元/条,泰山(红将军)销售价格为80元/条,贵烟(金百合)销售价格为90元/条,故本案货值金额272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6 |
2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8号 |
山东奥奈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在自己1688店铺内经营的宠物益生菌(产品链接:https://detail.1688.com/offer/677842375599.html)宣传有“改善肠胃问题、软便克星、直达肠道、守护肠道健康”字样,查看当事人在详情页标注的参考文献《益生菌在宠物饲养中的应用》,文章中提到:“在宠物食品中添加适当剂量益生菌,可以有效改善宠物肠道菌群环境,从而达到预防腹泻的左右”、“将益生菌加入到宠物日常食品或零食中可以保证宠物益生菌的摄入量,进而达到调节宠物肠胃菌群环境,改善宠物肠胃健康的作用”,综上,当事人宣传的内容真实,并非发布虚假广告。 立案后又接到举报,当事人经营的宠物万寿菊蓝莓叶黄素胶囊(产品链接:https://detail.1688.com/offer/794168830881.html?)宣传有“降火、改善轻度鼻泪管堵塞、从内而外的改善、改善泪痕·明亮眼睛”字样,查看当事人在详情页标注的参考文献《金银花的作用机理及其在动物生产中的应用》,文章中提到:“金银花提取物具有广泛的生物和药理学活性,如抗氧化、抗菌、抗炎、解热等”,经了解,宠物鼻泪管堵塞、出现泪痕一般是由眼睛发炎引起,金银花具有抗炎抑菌的效果,可以降火、抗炎、减少泪痕的出现,淡化泪痕,当事人经营的宠物万寿菊蓝莓叶黄素胶中含有金银花,可以达到宣传的功效,并非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鱼油( 产品链接:https://detail.1688.com/offer/677317510954.html?spm=a360q.7751291.0.0.7c2329a8RX6Pli&sk=common)宣传有“防掉毛”字样,未发现举报人提到的“毛防掉、不掉毛”字样,查看当事人在详情页标注的参考文献《A prospective,randomized, double blind,placebo-controlledevaluation ofthe effect so fa n-3 essential fatty acids supplement (Agepi*w3)on clinicalsigns, and fatty acid concentrationsin the erythrocyte membrane, hair shaftsand skin surface ofdogs with poor quality coats.》译文,文章中提到“在皮肤中,FA(脂肪酸)不仅构成细胞膜的一部分,还具有细胞外功能,有助于正常的毛发光泽、皮肤光滑和表皮屏障的完整性”,经了解,宠物掉毛一般是由皮肤屏障受损引起的,当事人经营的宠物鱼油中富含脂肪酸,能够达到宣传的功效,并非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经营的宠物补血肝精(商品订单快照网址:https://trade.1688.com/order/offer_snapshot.htm?spm=a360q.8274423.0.0.3b4e4c9asOJqf0&buyer_id=2200653118208&order_entry_id=2494575698654110882)宣传有“补血”字样,查看当事人提供的参考文献《血红蛋白粉的应用研究进展》,文章中提到:“血红蛋白中含有丰富的铁,可以用于缺铁性贫血的预防”,当事人经营的宠物补血肝精中富含VB2、VB6、VB12、烟酸、叶酸、鳌合锌、鳌合铜等助于合成血红蛋白细胞的营养素,能够达到宣传的功效,并非发布虚假广告。该链接已下架,但举报人提供的商品订单快照显示当事人宣传功效时未引用相关文献。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属实,但存在未及时引用文献的行为。网页内容由当事人找广告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13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2月06日因违规发布广告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九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8 |
22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8号 |
平邑县旺客来饭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21日,平邑县旺客来饭店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平邑县旺客来饭店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2 |
2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281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佰捌拾壹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3号 |
平邑县婷轩日用百货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赵京霞使用其另一个超市平邑县令轩批发超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烟草公司购进购进卷烟后,拿到平邑县婷轩日用百货批发超市销售,平邑县婷轩日用百货批发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线索和当事人自述,共购进黄金叶(乐途硬)2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泰山(白将军)1条,销售价格为130元/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销售价格为140元/条;娇子(五粮醇香)1条,销售价格为230元/条;利群(新版)1条,销售价格160元/条;双喜(花悦)2条,销售价格为160元/条;泰山(拂光细支)2条,销售价格为420元/条;金圣(滕王阁•紫光)3条,销售价格为150元/条;泰山(中海御叶)1条,销售价格为350元/条;中南海(5mg细支)1条,销售价格为150元/条;泰山(琥珀)1条,销售价格为150元/条;黄金叶(炫尚)1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红旗渠(雪茄)1条,销售价格为60元/条;泰山(颜悦)12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销售价格为260元/条;云烟(软珍品)1条,销售价格为230元/条;黄金叶(爱尚)2条,销售价格为160元/条;玉溪(软)3条,销售价格为230元/条;南京(大观园爆冰)1条,销售价格为300元/条;金圣(滕王阁细支)2条,销售价格为150元/条;泰山(合悦)3条,销售价格为260元/条;长白山(蓝尚)3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销售价格为3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销售价格为220元/条;泰山(囍悦)3条,销售价格为230元/条;贵烟(萃)3条,销售价格为180元/条;中华(硬)2条,销售价格为450元/条;七匹狼(蓝)1条,销售价格为80元/条;泰山(白将细支)4条,销售价格为180元/条;中华(软)1条,销售价格为700元/条;泰山(新品)24条,销售价格为220元/条;泰山(沂蒙)11条,销售价格为150元/条;泰山(儒风细支)11条,销售价格为3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销售价格为140元/条;泰山(合悦红)6条,销售价格为260元/条;泰山(望岳)7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黄鹤楼(软蓝)8条,销售价格为190元/条;好猫(长乐九美)2条,销售价格为200元/条;利群(软蓝)10条,销售价格为18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8条,销售价格为220元/条;利群(软长嘴)1条,销售价格为360元/条;双喜(硬红五叶神)1条,销售价格为210元/条,当事人购进后未销售,综上,上述烟草货值金额342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3 |
2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4号 |
平邑县菜远酒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08日,平邑县菜远酒店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平邑县菜远酒店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3 |
2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0号 |
平邑县宜顺堂大药房 |
行政处罚 |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同瑞健蓝莓叶黄素清洗液是于2024年10月08日从“药师帮”APP购进,共购进20个,购进价格为1.43元/个,销售价格为10元/个。综上,本案货值金额20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30 |
26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4546.5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48号 |
平邑县顺天蔬果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后未延续。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左右购进的,根据当事人自述,共购进泰山(白将军)8条,黄山(新制皖烟)4条,哈德门(软)1条,牡丹(软)2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大前门(软)6条,泰山(沂蒙)12条,泰山(心悦)4条,金圣(庐山•有滋有味)2条,黄山(新一品)9条,泰山(红将军)100条,共购进了153条卷烟。因当事人购进后未销售,根据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表上述烟草货值金额1515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8 |
2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详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458.2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捌元贰角); 3、罚款¥57082.5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零捌拾贰元伍角); 以上合计罚没款¥57540.7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肆拾元柒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4号 |
平邑县新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2月27日,我局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03月1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6份,泰安电光炮的检验报告(25)CX0227014显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XL500X的祥龙翡翠红的检验报告(25)CX0227015显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0型的祥龙翡翠红的检验报告(25)CX0227016显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XL500型的吉祥玫瑰红的检验报告(25)CX0227019显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300型的吉祥玫瑰红(即300头祥龙翡翠红)的检验报告(25)CX0227017显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嘉祥电光炮的检验报告(25)CX0227018显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5年0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经查,不合格批次的泰安电光炮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08日从万载县泰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30箱,规格为70挂/箱;进价为0.8元/挂,销售价格为0.9元/挂,销售了22箱,剩余208箱已被我局查封。不合格批次的祥龙翡翠红、吉祥玫瑰红和嘉祥电光炮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从祥龙花炮有限公司购进,嘉祥电光炮共购进100箱,规格为72挂/箱;进价为0.8元/挂,销售价格为0.9元/挂,销售了12箱,剩余88箱已被我局查封。200型祥龙翡翠红共购进了160箱,规格为24挂/箱;进价为0.8元/挂,销售价格为0.9元/挂,销售了12箱,剩余148箱已被我局查封。300型祥龙翡翠红也就是300型吉祥玫瑰红共购进15箱,规格为28挂/箱;进价为1元/挂,销售价格为1.2元/挂,销售了6箱,剩余9箱已被我局查封。500型吉祥玫瑰红共购进130箱,规格为21挂/箱;进价为2.3元/挂,销售价格为2.5元/挂,销售了17箱,剩余113箱已被我局查封。500型祥龙翡翠红共购进90箱,规格为28挂/箱;购进价格为2.3元/挂,销售价格为2.5元/挂,销售了15箱,剩余75箱已被我局查封。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805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8.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2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元整); 2、罚款¥95.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8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伍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9号 |
山东力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我局于2025年02月08日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5〕4号),2025年03月02日收到复函,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与滁州市荣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口供一致,销售合同属实。当事人因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格,导致涉案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共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32#笑脸(塑料购物袋)1000个,售价为0.08元/个;40#白色袋(塑料购物袋)1000个,售价为0.05元/个;45#白色袋(塑料购物袋)1000个,售价为0.06元/个。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成本明细,判定为无成本。综上,本案货值金额1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3 |
2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5号 |
平邑县德润新能源汽车销售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18日,平邑县德润新能源汽车销售店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平邑县德润新能源汽车销售店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7 |
3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1号 |
山东立强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南阳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03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复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于2025年03月02日购进的消炎止痛贴,当事人能够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通过复查。根据当事人供述,汉诚轶方鱼腥草医用退热凝胶进货价格为5.98元/个,共购进5个,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个。综上,本案货值金额5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30 |
3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5号 |
平邑县墨理餐饮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2025年0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均已办理健康证明,完成整改。根据平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结果,在当事人二楼厨房水槽、水龙头、洗菜池表面和二楼厨房洗肉水槽、水龙头表面发现有诺如病毒,工作人员7人携带有诺如病毒,在菜品“王府里烤鸭”和“虫草花炖鸡”发现有诺如病毒。经查,“王府里烤鸭”和“虫草花炖鸡”各销售20份,王府里烤鸭的销售价格为98元/份,虫草花炖鸡的销售价格为128元/份,本案货值金额4520元。根据当事人供述,共有15家、20桌消费者反映出现腹泻呕吐现象,均已签订赔偿协议,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2 |
32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70175.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零壹佰柒拾伍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3号 |
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山水龙城小区是当事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于一楼带院子问题问题,根据执法人员提取的电子证据显示,当事人在自己公司抖音账号“九巨龙在平邑”宣传可以叠院,自己内部员工“8梁山伯8”在视频号于2024年8月27日、10月15日、10月29日、11月1日、11月17日、11月23日发布的视频及视频号主页视频上显示的“买一层送一层还送大院子”“带院子送一层”;昵称“A-山水龙城井云珠15689562576”、微信号“jyz15689562576”在2024年12月23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山水龙城下叠,面积195.49㎡,送南北院子,原价1729095元,个人账抵-口价149万不还价,走正常手续,电话:15689562576”宣传一楼带有院子。当事人自己承认在山水龙城小区规划设计上并无院子,宣传的院子实际上为占用的绿地,在现场核实中也未建设院子,买一层送一层是层高5.2米的可以自行改装成二层 。 关于当事人在抖音账号上发布的“一键呼梯”功能,当事人称实际上可以在一楼大厅刷脸进入,电梯可在一楼等待。但对于视频中宣传的在业主家中玄关处有按键,可在业主出门前按键,电梯会提前到达业主所在楼层等待业主,节省业主等待时间的功能无法达到。 关于宣传页“A-1三室两厅两卫129m²”上宣传“自然原生态 名校金银花”,经调查了解,近几年当事人建设的“山水龙城”小区都划分到金银花实验学校校区 。 综上,当事人宣传的“一楼带院”实际规划无院子,当事人也未给予建设庭院;“一键呼梯”功能无法达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构成了虚假广告。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发票显示金额为200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07 |
3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圆整); 2.罚款¥4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 上述罚没共计46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5号 |
平邑新程木制品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03月17日,我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CSA8-240073),平邑县新程木制品厂生产的难燃胶合板,规格型号2440mmX1220mmX15mm,E0,B1级,Ⅲ类,生产日期2021-11-26,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0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现场检查该单位库房未发现有同批次的“难燃胶合板”,经询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生产过上述产品,现已停止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4 |
3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6号 |
平邑县俊杰农副产品购销中心 |
行政处罚 |
该诉求由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安排铜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吴天虎、王昭峰同志负责落实办理。一联系落实情况。2025年04月17日14时57分,铜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落实并了解诉求人诉求事项。二办理过程及解决情况。2025年04月17日14时57分,铜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诉求人,诉求人均未接听,2025年04月22日9点00分,铜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诉求人所投诉的联合超市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检查该联合超市大门紧闭未营业,铜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又拨打诉求人电话,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诉求人未接听,无法提供证据。三反馈情况。办理人员吴天虎2025年04月22日通过电话联系诉求人,诉求人未接听。如市民仍有疑问,可拨打0539-2103197话号码找吴天虎、王昭峰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3 |
3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7号 |
平邑县凯鑫果蔬保鲜库 |
行政处罚 |
2025年01月23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一行两位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经营,负责人王俊杰到场并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该单位无法提供2024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和叉车日常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现场无法提供冷凝器及叉车的应急演练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025年02年2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负责人王俊杰在执法文书上签字并按手印。2025年0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单位仍未提供叉车的日常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现场可提供叉车及冷凝器的应急演示记录和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第八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3 |
36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46号 |
平邑县吕青建材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10日,平邑县吕青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吕青)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2 |
37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1号 |
平邑县穆洪荣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2024年9月1日,当事人生产的“奶油卷”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能量值1188千焦,能量营养素参考值为14%,根据GB28050能量系数计算公式得出,实际能量值为1032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2%,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错误,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奶油卷”商品条码标签标识6977616330036,经查询该条码已注销,当事人生产了525盒,销售了525盒,销售价格5元/盒。本案货值金额2625元,违法所得2625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五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1 |
38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0号 |
平邑县盛亮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查:涉案昌晨玫瑰大头菜(五香大头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 08月22日从临沂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0袋,2024年8月至12月销售了3袋,销售价格6.5元/袋,其余7袋下架退回了,该产品条码不归委托方所有;涉案昌晨枣香萝卜(枣香萝卜头)是当事人于2024年08月22日从临沂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0袋,销售价格3元/袋,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销售了8袋,其余2袋下架退回了,该产品条码不归委托方所有;涉案昌晨云亭蒜蓉辣酱(生产商:山东云德食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9日从临沂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20袋,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销售了12袋,销售价格3元/袋,其余8袋下架退回了,该产品条码属于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55元,违法所得79.5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六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06 |
3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9号 |
临沂市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商品网页中使用“无糖”字样进行虚假宣传售卖的黄桃罐头。9月1日开始上架销售,当事人为了冲击销量,定价较低,截至到12月30日,累计销售了158单,单价6.8元/瓶,累计收入金额1102.84元,其罐头成本费用4.5元/件,物流费用一件2.5元/件,总成本:7元/件。累计支出金额1106元。当事人无糖型糖友可食,是当事人自行编辑,没有广告排版设计。综上,确认当事人承担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取得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系两年内首次发布虚假广告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在现场检查前就因售卖不理想,对相关页面和链接删除下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3 |
4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1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5号 |
山东利友佳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混有异物的食品是散装销售,是密封不严的原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楂糕,是由于公司员工在送给印刷厂印刷时,印刷厂工人印错了标签,并不是当事人故意标识错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发现标签标识错误后,立即印制了新标签,进行了及时改正。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营养成分表钠的参考值标识错误的山楂糕,是2024年6月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30箱,400g/袋,保质期6个月,于2024年6月11日,全部销往临沂经销商,销售价格40元/箱。被诉有虫卵的山楂糕由于是散装销售,当事人称由于密封不严造成有虫卵,同批次产品是2024年9月1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0箱,保质期8个月,于2024年9月10日,全部销往临沂经销商,销售价格20元/箱。被诉纯糖山楂糕是当事人2024年9月1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0箱,保质期8个月,于2024年9月10日,全部销往临沂经销商,销售价格20元/箱。本案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41 |
给予行政处罚 |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4号 |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本局送达的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ZJHAJ3824),显示糖水菠萝罐头(规格型号:488g*12瓶/箱,生产日期:2024-04-06,保质期:12个月)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查送达时,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未发现有相同批次产品库存。 当事人确认,其福建销售部负责人李秀影与受托方存在委托加工关系,李秀影与受托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甲方为雷州市英利冯味记食品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为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落款:甲方盖章签字,乙方李秀影签字。委托加工数量需要根据原料情况或者市场行情再定,没有填写具体数量。生产完毕后,受托方提供了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和第三方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TT24042803231),并将产品拉到福建销售部贮存。2024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工资发放明细,确认李秀影为当事人员工。 2025年1月17日,本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5〕1 号)于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本局执法人员通话电话与委托方相关人员沟通,确认李秀影“李超”为相同人员不同称呼。 2025年3月26日,本局收到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询问笔录,确认“李超”以当事人名义,提供瓶、盖、标签、纸箱,指使受托方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共生产6箱72罐,作为样本试销售,其他产品均未添加过柠檬黄。参照当事人相同规格糖水菠萝罐头产品销售价格为60元/箱。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6 |
42 |
给予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无标签罐头31690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4010);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打皮机10个、预煮罐2个(1.1*1.2m)、糖水罐(0.9*1.2m)1个); 3.处罚款¥78203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贰仟零叁拾伍元整); 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华明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72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 2.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1号 |
平邑亨通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一)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罐头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25年03月15日现场检查阐述的510,是表达瓶型为510,当事人为了符合净含量偏差,在该瓶型标签上统一标注净含量为490g。成品库东北侧已装箱的桃罐头510箱(720g*12瓶/箱)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月26日,120箱梨罐头(1.25kg*6瓶/箱)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上述产品保质期均为24个月。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6日购买鲜桃5100kg,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9日购进鲜梨5批次共34630kg。购进原材料验收合格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7月26日生产720g/瓶的桃罐头510箱(12瓶/箱)、2024年10月24日生产490g/瓶的梨罐头625箱(24瓶/箱)、2024年10月25日生产490g/瓶的梨罐头610箱(24瓶/箱)、2024年10月26日生产490g/瓶的梨罐头612箱(24瓶/箱)、2024年10月26日生产1250g/瓶的梨罐头325箱(6瓶/箱)、2024年10月27日生产490g/瓶的梨罐头674箱(24瓶/箱)、2024年10月29日生产490g/瓶的梨罐头616箱(24瓶/箱)。 当事人成品库中的产品均为定量包装且检验合格后的成品。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对应销售台账,上述产品具体销售时间无法确定,除售出产品外,本局对剩余无标签的成品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根据调查情况,确定490g/瓶梨罐头销售价格为1.91元/瓶,46元/箱(24瓶/箱),剩余24850瓶(71垛,未装箱)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7463.5元;720g*12瓶/箱的桃罐头销售价格为3.58元/瓶,42元/箱,共510箱生产后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1420元;1.25kg*6瓶/箱的梨罐头销售价格为6元/瓶,36元/箱,剩余120箱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32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3203.5元。 (二)当事人违反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的事实 2024年03月开展全县罐头企业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03月14日对当事人实施检查,发现厂区、更衣室等处有2个项目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当事人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0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整改到位。 2024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记录台账不健全,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情况,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4﹞040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4﹞04062号)各1份,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03日前改正。2025年0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记录台账时,当事人被查封批次产品无法提供对应的出入库记录台账、销售记录台账,其他生产批次产品均无法提供相关记录台账,当事人仍存有未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规定要求的行为。 (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违法情况 华明来是公司法人,也是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为: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监督管理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下达相关工作指令,对产品最终质量负责。上述违法行为,华明来存在职责未履行到位的问题。2024年度华明来从本单取得收入为36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违反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视频曝光后,被多个网络媒体转发,播放量最高的视频达442.8万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5 |
4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9074瓶罐头;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滚筒去皮机1台、预煮锅2个、糖水高位罐1个); 3、罚款1026754.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贰万陆仟柒佰伍拾肆元肆角整); 4、责令停产停业; 5、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建议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0000.00元(大写:拾肆万元整); 2.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2号 |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更衣室进入车间鞋靴消毒池内消毒液较为浑浊、有漂浮异物,灌装车间内存放未脱纸箱包装的罐盖以及使用后的纸箱包装,进入化验室前的楼梯侧边发现放有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未专库存放,生产加工车间内更换的金属地漏缝隙较大,未有防护水封装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4081])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04081])给与当事人警告。2025年3月15日,中国青年网新闻中心(青蜂侠)视频曝光椰之林公司生产罐头时使用残次、部分腐烂的桃子,修整后制作什锦罐头,用火碱去除桃毛、桃皮,且该视频反映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桃罐头。2025年03月15日当晚,本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从事生产和加工活动,生产加工车间内未发现残次、腐烂桃子原料和火碱;发现生产加工车间内有大量积水、地面排水沟地漏缝隙过大、地面死角有垃圾;在配汤车间检查时,未发现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其它非食用物质;在化验室发现1罐过期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0日,保质期五年);在食品添加剂库发现半箱无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北首西侧发现一间半成品库,门口有"半成品库"标识,在其东侧发现一间成品库,门口有"成品库"标识,成品库内有未张贴标签已封盖的水果罐头(3千克/罐),其中432罐黄桃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7月17日),432罐黄桃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8月3日),864罐黄桃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8月4日),434罐桔子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7月17日),2160罐山楂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0日),2160罐苹果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2月17日),432罐李子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7月6日),1296罐椰果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6月7日),864罐什锦罐头(下方有产品标识卡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7月17日),以上产品已封盖,外包装上均无任何标识标签,上述产品共计9074罐。报经领导批准,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成品库、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添加剂库进行查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等材料,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市监限提[2025]04009号)1份,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以上资料。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5〕04009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4009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对以上情况,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孙建存均无异议并签字。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5 |
4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261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壹元整); 2.罚款¥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7261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陆拾壹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0号 |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生产一批杨梅罐头(456g*12瓶/箱),共计30箱,以60元/箱的价格销售到河北雄安新区销售商,该批产品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2025年1月17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胭脂红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出值:0.292g/kg,标准指标:0.1g/kg)。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杨梅罐头提交了复检申请,2025年3月17日,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检出值:0.153g/kg)。2025年3月17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告知当事人复检结果。 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罐头货值共计180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批次杨梅罐头进行召回,但因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较少、售出时间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经过排查原因及整改措施,确认上述批次杨梅罐头超限量是因为当事人配汤人员为新员工,生产时提前1小时左右配制好糖液,但在生产时又添加了1次胭脂红,造成2次添加胭脂红从而导致该批次含量超过标准。就此事件当事人针对性的做出整改措施,对相关人员处罚,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召开专题培训会,现已整改到位。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3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抽查未发现混有异物的产品库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4月7日,本局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5〕11 号),向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5〕12 号)。 2025年4月15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混有异物的杨梅罐头(360g/瓶,果汁型)分别为39瓶(2024年12月22日),25瓶(2025年1月2日),同类型杨梅罐头当事人售卖价格都是7元/瓶,混有异物的货值共计448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448元。 2025年4月25日,收到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混有异物的桔子罐头(930g/瓶)共计1瓶,混有异物的货值共计13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对罐头混有异物的情况进行了自我原因分析和整改,存在果虫有可能是原料杨梅清洗不彻底造成的,由于飞虫由于体积较小出厂前灯检时未能发现。当事人已增加清洗次数,加强灯检力度,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9 |
4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0号 |
平邑县佳晨服装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13日,平邑县佳晨服装厂(经营者:刘飞)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业务,执法人员登陆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3 |
4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 2.罚款¥5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 ; 以上罚没款合计¥10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8号 |
平邑县如硕手套厂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客户恒耐达公司在阿里(1688平台)下单,共下单1种12000件(10件12000双手套),总共付款5200元且已全部销售。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200元。 当事人积极开展排查分析,确认这一批次产品是因为客户要求,放置了涉案合格证明,其他批次产品都是随发第三方《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 /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30 |
4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生产的罐头2340瓶/罐(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40120号);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2号 |
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人参果园”桔子罐头(1kg*12瓶/箱,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共生产70箱未销售,销售单价36元/箱,总计2520元。“鲜小树”桃罐头(425g/罐,生产日期:2024年8月26日)共计1500罐,销售单价1元/罐,总计1500元。为当事人生产检验合格后的成品,入库后未售出,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020元。 桃罐头(425g/罐)共计1600罐,未贴标签,为当事人生产后的半成品,还未完成最终检验。标示“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罐头(425g/罐),有产品标签但没有生产日期,共计1200罐,“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运发黄桃罐头标签3000张,为“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租用当事人场地设备委托当事人进行贴标打码。 当事人库房区域存在成品、半成品混放,当事人财物被查封后,对其他区域积极整改,已经整改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5 |
4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 2.罚款¥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9号 |
平邑县好多多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2024年5月17日从临沂小商品市场购进智能防爆充电器D-01(执行标准:GB4943.1-2011)5个,该产品购进时未注意查看产品3C认证情况,购进价格是12元每个,购进后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8元每个。当事人涉案货值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 / 第六十六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3 |
4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129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玖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8129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壹仟贰拾玖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7号 |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复合型水果罐头(好爽什锦罐头,生产日期:2024/09/08,净含量:1.25kg/瓶)共生产30箱(6瓶/箱),销售单价37元/箱,总共销售1110元。复合型水果罐头(好爽什锦罐头,生产日期:2025/01/02,净含量:1.25kg/瓶)共生产27箱(6瓶/箱),销售单价37元/箱,总共销售999元。蜂蜜什锦罐头(小蜜蜂,生产日期:2024/08/18,净含量:260g/瓶)共生产20箱(12瓶/箱),销售单价26元/箱,总共销售520元。蜂蜜椰果罐头(小蜜蜂,生产日期:2024/09/18,净含量:258g/瓶)共生产20箱(10瓶/箱),销售单价25元/箱,总共销售500元。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这四款产品一共销售3129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3129元。 两批次复合型水果罐头是相同类型的产品,只是生产日期不一样。图案是卡通长寿老者,旁边有桃、梨、菠萝、樱桃、椰果,产品主要配料是黄桃、梨、椰果、枸杞。蜂蜜什锦罐头图案是蜜蜂、桃、菠萝、椰果、樱桃,产品主要配料是黄桃、梨、椰果、枸杞。产品外包装为透明玻璃瓶,标签整体占了玻璃瓶四分之一左右,产品可以清晰可见且产品标签标注配料,配料标注内容与产品投料实际相符。 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相同批次产品和标签库存,在标签库调取相关标签确认,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新款标签标注了“图案仅供参考”。 “临沂市蜜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和当事人法人为同一人,蜂蜜椰果罐头的商标开始注册在“临沂市蜜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变更商标注销后注销了“临沂市蜜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由于后期标签没清理干净,贴标人员在贴标时没有注意就使用了,一共贴了200瓶。经过当事人内部排查,确认这款标签已经没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1 |
5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贰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其他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9号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平邑县庞庄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医疗器械产品-口腔溃疡医用退热凝胶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从邹城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是5元/盒,销售价格是8元/盒,已经销售了9盒,剩余1盒已责令停止销售并下架处理。经认定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2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9 |
5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洗洁精标签“湙涟洁美”20张,“道同日化”绿色210张,红色30张,蓝色180张,“馨星洁”30张; 2.没收违法所得¥86.8元(大写:捌拾陆元捌角整); 3.罚款¥103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0号 |
平邑县星洁日化用品厂(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25年5月1日取得了“道同日化”文字商标的使用授权,2025年5月15日在设计印制标签时,在标签右上角使用了图案,具体涉嫌侵权的标签印制数量如下:“湙涟洁美”20张,“道同日化”绿色210张,红色30张,蓝色180张,“馨星洁”30张。“湙涟洁美”、“馨星洁”是当事人注册的文字商标。当事人印制上述标签使用产品为“洗洁精”,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第3678060号)图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衣粉;洗涤剂;厕所清洗剂;鞋油;化妆品;牙膏;香;宠物用香波)。 2025年5月15日以来,当事人共印制使用图案的标签470件,共使用该标签生产洗洁精产品103桶,销售了28桶,还有75桶未销售被查扣,同时还有367件未使用的商标被查扣。上述洗洁精产品销售价格10元/桶,成本价6.9元/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030元,违法所得86.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6 |
52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2号 |
平邑学义十个碗饭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4 |
5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5号 |
山东启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痛的风灵上标注有“【适用人群】适用于痛风及严重性疼痛部位”、“【使用方法】使用于需要治疗的病症部位”字样。同时当事人制作的名为“指导手册”的小册子中标注页码为“03”的页面中写有“痛风灵产品介绍”字样,附图为:痛风灵产品照片、生川乌照片、忍冬藤照片、土茯苓照片、徐长卿照片、黄柏照片,同时写有“痛风灵:中药成份分解“字样”;生川乌照片后写有“生川乌、去寒湿、散风邪、温经止痛”字样;忍冬藤照片后写有“清热解毒、疏风通络”字样;土茯苓照片后写有“除湿、通利关节、解读”字样;徐长卿照片后写有“化湿止痛、祛风止痒、解毒消肿”字样;黄柏照片后写有“清热燥湿、泄火除蒸、解毒疗疮”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制作“指导手册”的具体数量和制作费用单据,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对于当事人销售的痛风灵产品上标注“【适用人群】适用于痛风及严重性疼痛部位”、“【使用方法】使用于需要治疗的病症部位”字样。投诉举报人已经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临沂市12345热线(工单编号:51371300002024122000000099)进行投诉举报。因痛风灵生产企业山东仁心仁爱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办事处创新北段路东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菏泽市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八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9 |
5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6号 |
平邑县靓丽家政服务部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2020年度的年报信息也未在2021年6月30日前公示,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5 |
5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9.2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元贰角整); 2、处罚款¥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2号 |
平邑县德威学校 |
行政处罚 |
本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对平邑县德威学校食堂采购使用的小白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24日本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LJ-CSP-2024第23986号),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小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03012号)及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LJ-CSP-2024第23986号),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小白菜。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同批次小白菜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食堂由采购人员自行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原料,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31003号),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31003号)。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因该案案情涉及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小白菜源头供货商和出现不合格原因的溯源调查,调查时间跨度长,取得证据数量多,案情较为复杂。2025年2月7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该案作出处理决定期限至2025年3月11日。 2025年1月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白芷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2月12日,本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BJ25371300411631231ZX),报告显示该批白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5〕03001号)及《检验报告》(NO:DBJ25371300411631231ZX)。2025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白芷,当事人无法提供同批不合格白芷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2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并案调查。因该案出现特殊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3月11日经集体讨论决定,该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日期延长至2025年6月9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小白菜是于2024年9月24日采购,当事人共采购同批小白菜10公斤,单价2.8元/公斤,除3.1公斤用于抽检外,剩余全部制作菜品销售,因为学校实行配餐制,每天每名老师学生交款12元统一就餐,所以也无法计算该批小白菜制作后菜品的具体金额。因此认定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白芷是于2025年1月6日采购,当事人共采购同批白芷5斤,18元/斤,抽检时抽样了3.4斤,剩余1.6斤还未使用因放寒假被清理。因此认定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61.2元。 当事人收到本局2024年10月2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31003号)后,仅对采购的水果、蔬菜等索要了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调味品类的白芷采购时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3 |
5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1号 |
山东省平邑县实验中学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土豆(马铃薯)是由平邑安优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配送,当事人共采购同批土豆(马铃薯)200斤,单价1.3元/斤,除5.94斤用于抽检外,剩余全部制作菜品销售,因为学校实行配餐制,每天每名老师学生交款20元统一就餐,所以也无法计算该批土豆(马铃薯)制作后菜品的具体金额。因此认定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6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4 |
57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3号 |
平邑县孙元中餐饮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5 |
5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9号 |
平邑县绿顺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本局在办理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中发现,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采购使用的不合格山芹是其通过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平台中标企业中采购,由当事人供货。2025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徐明辉进行询问,当事人认可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采购使用的不合格山芹是其经营,并提供不出该批山芹的进货查验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3030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3030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罚。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当日配送给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的桃、火龙果等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相应产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芹农药残留含量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山芹5千克,售价10元/千克,全部销售给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4 |
5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贰拾肆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2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贰拾肆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7号 |
平邑县民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第三分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蓝莓叶黄素(备案人名称:贵州苗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黔东南药监械生产备20240016号),该产品说明书及标签上均标示“【适用人群】适用于眼部引起视疲劳、干涩、沙眼、眼部充血、迎风流泪、疼痛、眼部浮肿、酸胀、熬夜、视网模糊不适等人群。”字样,外包装正面印有“细菌清洁、温和护理”字样;经查询,该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内容并不包含【适用人群】适用于眼部引起视疲劳、干涩、沙眼、眼部充血、迎风流泪、疼痛、眼部浮肿、酸胀、熬夜、视网模糊不适等人群。”及“细菌清洁、温和护理”,上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与备案不符。蓝莓叶黄素当事人于2025年02月21日从湖南壹佰益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是2.5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已经销售2盒,剩余8盒未销售,已全部下架处理。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0 |
6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4号 |
平邑婉怡鞋帽经营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5 |
61 |
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款¥6316.5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壹拾陆元伍角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7号 |
赵京芳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13日,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赵京芳存放烟草的赵东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赵京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赵东百货超市存放了利群(软蓝)8条,每条180元.红塔山(软经典)5条,每条85元。泰山(白将细支)13条,每条180元。双喜(花悦)3条,每条160元。南京(红)7条,每条140元。泰山(儒风细支)3条,每条300元。钻石(软红)3条,每条55元。泰山(沂蒙)20条,每条150元。贵烟(金百合)10条,每条100元。泰山(红将军)36条,每条90元。黄山(新一品)8条,每条70元。玉溪(软)10条,每条230元。泰山(白将军)2条,每条130元。黄山(新制皖烟)3条,每条140元。金圣(庐山·有滋有味)2条,每条70元。黄金叶(乐途硬)3条,每条200元。泰山(硬红八喜)1条,每条65元。黄果树(长征)1条,每条70元。哈尔滨(老巴夺)3条,每条110元。泰山(颜悦)2条,每条200元。娇子(X)3条,每条100元。泰山(新品)2条,每条220元。货值金额总计21055元。经落实,上述香烟为当事人在被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之前从附近超市采购,尚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8 |
6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整) 2、罚款¥1543.8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叁元八角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4号 |
刘深圳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的平烟移〔2025〕第0057号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随函文件,依法对当事人平邑县百连超市(实际经营者:刘深圳)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调查处理。 根据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的平烟移〔2025〕第0057号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随函文件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邑县百连超市(实际经营者:刘深圳)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调查,落实如下:2025年3月18日,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平邑县百连超市(实际经营者:刘深圳)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平邑县百连超市(实际经营者:刘深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超市存放了泰山(硬红八喜)1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8条,泰山(白将军)1.1条,泰山(新品)9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泰山(白将细支)2条,泰山(沂蒙)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天子(金)1条,双喜(花悦)0.9条,泰山(望岳)1条,紫气东来(吉祥天下)1条,泰山(合悦红)1条,泰山(金将中支)1条,七匹狼(锋芒)1条,兰州(桥)1条,泰山(颜悦)1条,金圣(青瓷)1条,黄金叶(商鼎)2.8条,泰山(红将军)10条,共计53.6条,货值金额总计7719元。经落实,上述香烟为当事人在被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之前从流峪镇某超市采购,检查前销售了泰山(红将军)1盒,违法所得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07 |
6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0号 |
平邑县食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本局在办理平邑县实验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中发现,平邑县实验幼儿园采购使用的不合格鸡蛋是其通过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平台采购,由当事人供货。2025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卢璐进行询问,当事人认可平邑县实验幼儿园采购使用的不合格鸡蛋是其经营,并提供不出该批鸡蛋的进货查验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303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3030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罚。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当日采购的鸡蛋,当事人提供了相应产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鸡蛋4筐(120斤),采购价格147元/筐,销售价格170元/筐,全部销售给平邑县实验幼儿园,货值金额680元,违法所得6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4 |
6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5号 |
平邑县万秀北京麻辣香锅店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到平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5 |
6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2号 |
平邑县实验幼儿园 |
行政处罚 |
本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对平邑县实验幼儿园食堂采购、使用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7日本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RPSP241100982号),报告显示该批次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03027号)和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RPSP241100982号),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鸡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同批次鸡蛋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以及鸡蛋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同批鸡蛋通过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平台采购,由平邑县食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鸡蛋是由平邑县食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配送,当事人共采购同批鸡蛋4筐,15千克/筐,单价170元/筐,除3.4千克用于抽检外,剩余全部制作菜品销售,因为学校实行配餐制,每天每名老师学生交款12元统一就餐,所以也无法计算该批鸡蛋制作后菜品的具体金额。因此认定货值金额680元,违法所得6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5 |
6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1号 |
平邑安优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本局在办理山东省平邑县实验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中发现,山东省平邑县实验中学采购使用的不合格土豆(马铃薯)是其通过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平台采购,由当事人供货。2025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不合格土豆(马铃薯),现场抽查2025年2月14日采购的洋葱,当事人提供不出不合格土豆和抽查的洋葱的供货者许可证等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2025年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土豆(马铃薯)农药残留含量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土豆(马铃薯)200斤,售价1.3元/斤,全部销售给山东省平邑县实验中学,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6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4 |
6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3号 |
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山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由于高中阶段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平台启用问题,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从大成集贸市场流动摊贩购买同批次山芹5kg,采购价格10元/kg,抽检时销售价格10元/kg。除被抽检3kg外,剩余2kg不够食堂使用,由食堂工作人员加工后自行食用,并未销售。总计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6 |
6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中紫色,规格0.55mm)22套; 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3.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03号 |
平邑县平邑街道龙石村卫生室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平邑街道龙石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操作台上存放有,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5mL/支,生产日期20211108,失效日期20241107)2支,存放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中紫色,规格0.55mm,生产日期20230403,失效日期20250402)22套,检查当日已过失效日期。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失效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5〕34号)。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304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3040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罚。 经调查查明:上述失效的医疗器械是从临沂彭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采购价格是0.2元/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中紫色,规格0.55mm)采购价格是0.6元/支。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失效后未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中紫色,规格0.55mm)失效后使用了3套,销售价格为1元/套。货值金额15.4元,违法所得3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26 |
6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1号 |
焱森(平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正在使用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铁皮搬运工作,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61201801382,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510361-2020,产品编号18001382,该特种设备确实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特种设备相关法律知识,不知道叉车需要定期检验,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该叉车是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平邑县白马一叉车修理厂购进的一辆二手叉车,购进时商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书及检验合格报告,该设备自2024年12月25日购进后就开始投入使用,于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停止使用,共计使用了4个月14天,使用期间未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当事人建立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按照要求落实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开展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了持证作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7 |
7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8号 |
临沂张义清农产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4台叉车从事搬运工作,特种设备代码分别为第1台511010A12202227929;第2台511010A12202502595;第3台511010A12202329186;第4台511010A12202128810,以上特种设备确实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以上4台叉车均由临沂楷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购进,其中1台是2021年11月15日购进,1台是2023年04月16日从购进,1台是2023年09月购进,1台是2025年01月14日购进,4台叉车均有购买发票,设备自买入就开始投入使用,购买时商家均提供了配套的产品合格证,因当事人购买时间较长只有2台叉车的产品合格证可以提供,剩余2台叉车的产品合格证找不到。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特种设备相关法律知识,不知道叉车需要检验,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7-01 |
7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2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7号 |
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锅炉试用完后立即停炉,2025年05月07日,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锅炉从事板材加工活动,锅炉压力表显示0.45MPA,温度计显示98摄氏度,设备代码:132020866202500009,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于2025年04月09日签订锅炉安装合同,2025年04月14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2025年04月16日安装完成。2025年05月06日由于客户紧急订单需求,为尽快完成订单,锅炉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便投入使用,2025年05月07日停止使用该锅炉。截止2025年05月28日,当事人仍未完成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使用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7-01 |
72 |
给予行政处罚 |
1.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大写:壹仟壹佰零陆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9号 |
平邑县顺泽丧葬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5日购进殡葬行业用品并开始经营,主要经营花圈、寿衣、白鞋、白布,由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未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于2025年02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整改完毕,2025年03月04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 2025年02月27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殡葬用品仍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一是由于跑出租车工作忙在家时间较短,没抽出时间整改;二是由于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限期内未整改完毕。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5日从一过路的货车处购进花圈40个,进价8元/个,销售价10元/个,售出17个,获利34元;购进普通寿衣30件,进价40元/件,销售价80元/件,售出8件,获利320元;购进高档寿衣10件,进价260元/件,销售价330元/件,售出2件,获利140元;购进白鞋30双,进价8.5元/双,销售价10元/双,售出8双,获利12元;购进白布4捆,1000折/捆,进价1.2元/折,销售价1.5元/折,售出2捆,获利600元。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12340元,违法所得共计1106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四十二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4 |
7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伍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1号 |
平邑县盛德药店 |
行政处罚 |
上诉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陕西艾森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烧焊王医用退烧凝胶,共购进5支,购进价格是3元/支,销售价格10元/支,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9 |
74 |
给予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伍拾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2号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平邑县山阴店 |
行政处罚 |
飞天宝宝小儿止咳贴穴位压力刺激贴是当事人从鲁康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是6.9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已销售5盒,剩余15盒,已责令停止销售并下架处理。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9 |
7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67.6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柒元陆角); 2、没收不合格的复合肥料(详见《财物清单》(平邑市监强制【2025】25号)); 3、罚款¥28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元整); 合计罚没款¥3047.6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零肆拾柒元陆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3号 |
平邑县白彦祥华农资部 |
行政处罚 |
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10份从一个自称是厂家业务员处购进的,共购进36袋,购进价格是140元/袋。销售价格160元/袋,剩余27袋零31公斤。当事人未索要供货者资质和销货清单。上述涉案的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5760.00元,因当事人销售了8袋零19公斤,剩余剩余27袋零31公斤已被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故当事人违法所得167.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7 |
7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5809.9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零玖元玖角); 2、罚款¥45809.9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零玖元玖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91619.8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壹仟陆佰壹拾玖元捌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6号 |
平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平邑县白彦镇卫生院) |
行政处罚 |
平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平邑县白彦镇卫生院)成立于1951年,位于平邑县白彦镇驻地,是一所公立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64953150112,法定代表人:张德骞,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口腔科,中医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床醉科,精神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2025年0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时发现,2021年01月-2023年12月,当事人在使用手术衣、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拆线包、医药酒精、静脉留置针贴、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等耗材,出现收费情况,共计收取上述一次性耗材费用45809.90元。经查询《临沂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2017版)》、《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版)》中《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上述一次性耗材(手术衣、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拆线包、医药酒精、静脉留置针贴、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不在其收费目录范围内。故当事人违法所得45809.90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五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7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 2、没收不合格的微生物菌剂(详见《财物清单》(平邑市监强制【2025】27号)); 3、罚款¥27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合计罚没款¥272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5号 |
平邑县茂中农资超市 |
行政处罚 |
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微生物菌剂是当事人年前从一个自称是厂家业务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36袋,购进价格是140元/袋。销售价格150元/袋,剩余34袋。当时未索取购货清单,也留存业务员的联系方式(18853299136)。上述涉案的微生物菌剂货值金额共计5400.00元,因当事人销售了2袋微生物菌剂,剩余34袋已被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故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7 |
7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壹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81.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壹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2号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白彦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砭贴的说明书,其产品描述为“产品由球状物或热熔胶层和医用胶布组成.....”与该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内容“产品描述:产品由球状体(砭石)和医用胶布组成.....”不符。鸡眼贴的说明书,其产品描述为“由球状体(砭石)、医用胶布组成。贴于人体学位处......”,与该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内容“产品由球状体(砭石)和医用胶布组成、胶层由医用压敏垫胶制成、贴于人体学位处......”不符。 砭贴是当事人于2025年03月01日从邹城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是5元/盒,销售价格7元/盒,剩余7盒,已全部下架处理。鸡眼贴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3日从陕西普慈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是5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1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1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7 |
79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整); 2.罚款¥705元(大写:人民币柒佰零伍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738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叁拾捌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8号 |
平邑县鹰途农资经营服务部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矿源多维缓释肥、微生物菌剂,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签字确认。2024年10月05日,当事人因贪图便宜从一名自称厂家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进,购进时仅索取购货清单,未向其索要厂家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矿源多维缓释肥共购进18袋,进价44元/袋,售价45元/袋;微生物菌剂共购进15袋,进价39元/袋,售价40元/袋。2025年02月18日,矿源多维缓释肥、微生物菌剂被抽检人员各买走1kg(含检验样品0.5kg、备检样品0.5kg);剩余的矿源多维缓释肥、微生物菌剂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1410元,违法所得3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4 |
80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元整); 2.罚款¥87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928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捌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7号 |
平邑县泽盛农资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微生物菌剂,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签字确认。2024年11月06日,当事人因贪图便宜从一名自称厂家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进,购进时仅索取购货清单,未向其索要厂家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共购进微生物菌剂58袋,进价29元/袋,售价30元/袋。2025年02月18日,被抽检人员买走1kg(含检验样品0.5kg、备检样品0.5kg);剩余的微生物菌剂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1740元,违法所得5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4 |
81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的錵湶沟山泉饮用水10桶(详见:财物清单〔2025〕16号);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3、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3号 |
平邑郅润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2月28日,当事人从一名工作人员人上门推销时购进錵湶沟山泉饮用水,共购进15桶,进价2.5元/桶,售价3元/桶。2025年03月02日,销售1桶;2025年02月28日至03月03日期间当事人食用4桶;剩余10桶一直未销售。因此本案涉案货值共计3元,违法所得3元。 另查明:2025年04月01日,执法人员通过錵湶沟山泉饮用水标签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BU6N800X)查询制造商“平邑县嘉欣纯净水经销有公司 ”;经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平邑县嘉欣纯净水经销有限公司2025年03月21日已注销,且该公司名称与錵湶沟山泉饮用水标签制造商名称不符。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5 |
8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2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73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9号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荣才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5年0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磷酸二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签字确认。2024年08月15日,当事人因贪图便宜从一名自称厂家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进,购进时仅索取购货清单,未向其索要厂家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磷酸二铵共购进30袋,进价179元/袋,售价180元/袋;2025年02月18日,被抽检人员买走1kg(含检验样品0.5kg、备检样品0.5kg);剩余的磷酸二铵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5400元,违法所得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4 |
83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6632.1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叁拾贰元壹角伍分); 2、罚款¥16632.1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叁拾贰元壹角伍分)。 以上罚没款共计¥33264.3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陆拾肆元叁角)。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77号 |
平邑县郑城镇魏庄卫生院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位于平邑县郑城镇小魏庄村,是一所公立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71326F512097004,法定代表人:于辉,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业务范围:综合医疗、预防保健。2025年04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医疗价格服务监督检查时发现,2021年01月-12月期间使用医用床罩耗材,2021年01月-2023年12月期间使用乳胶手套耗材,出现收费情况。共计收取上述一次性耗材费用16632.15元。经查询《临沂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2017版)》、《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版)》中《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上述一次性耗材(医用床罩、乳胶手套)不在其收费目录范围内。故当事人违法所得16632.15元。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五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8 |
8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33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捌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9号 |
平邑县元峰状元百货便利店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2022年04月25日,陈元峰已取得《营业执照》,名称:平邑县元峰状元百货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MA7M7NQ65T;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元峰;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郑城镇恩美楼学校西;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05月15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邻居从其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邑县陈丙华门市部购买。2025年05月20日,因其邻居未使用上述卷烟被当事人按零售价购买,分别购买泰山(红将军)14条每条90元、泰山(沂蒙)1条每条150元、泰山(白将军)1条每条130元、云烟(细支云龙)1条每条150元,共计17条1690元。当事人购买后一直在店内存放未销售。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69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7-01 |
8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非法财物青峰肾宝颗粒2盒、蜀汉本草复方金银花颗粒2盒、补达秀氯化钾缓释片3盒、仙兔硫酸阿托品片1瓶;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9号 |
平邑县保太镇东子宿卫生室 |
行政处罚 |
青峰肾宝颗粒是2023年3月21日从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了5盒(规格:5g\袋、18袋\盒、90盒\箱),单价为:23.88元,2024年2月27日前共使用3盒,剩余2盒未使用被扣押;蜀汉本草复方金银花颗粒是2023年5月1日从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采购了30盒,单价为:4.416元,2024年10月27日前共使用28盒,剩余2盒未使用被扣押;补达秀氯化钾缓释片是2023年8月1日从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采购了5盒,单件为:8.88元;2024年2月16日前共使用2盒,剩余3盒未使用被扣押;仙兔硫酸阿托品片是从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购进,共采购了5瓶,扣押1瓶,单件为:13.2元;货值金额为:96.44元,违法所得为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6 |
86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非法财物:羚康双花草珊瑚含片5盒、OTC法莫替丁片1盒; 2.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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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231号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羊城店 |
行政处罚 |
羚康双花草珊瑚含片是2023年5月23日从鲁康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了10盒(规格:0.5g\12片\2板\盒),采购价格为:2.8元,销售价格为:3元,2025年2月前共销售5盒,剩余5盒未销售被扣押;OTC法莫替丁片是2023年11月1日从鲁康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了5盒(规格:20mg\24片\盒),单价为:4.1元,销售价格为:4.5元,2025年2月前共销售4盒,剩余1盒未销售被扣押;上述2种药品货值金额为19.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6 |
8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罚款¥48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9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6号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羊城服务站 |
行政处罚 |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共购进1吨,共20袋,每袋50千克,进价115元/袋,售价120元/袋。以上产品有进货的提货单和销售单据,其中抽检用1千克,剩余的已经全部销售了。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发布召回公告后没有召回的,都被使用了。销货单销售价格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的价格 不一致的原因是,2025年2月26日,市场规范科在我单位抽检了时,当事人出去送货,其家属在家并不知道实际价格,由于抽检时用的数量也不多,就随便说了一个价格。以上产品根据提货单和销售单据,认定该批复合肥的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六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4 |
88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千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8号 |
平邑苗芊芳花卉苗木农场(个人独资) |
行政处罚 |
抖音平台店铺内使用的营业执照平邑苗芊芳花卉苗木农场(个人独资),是当事人借给刘国涛在抖音平台使用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自2024年04月07日成立后没用过,于2024年11月份左右出借给刘国涛用来在网上卖树苗,当事人没使用。当事人和刘国涛是一个村里的,亲属关系,只是给他使用,没有合同,也没有给相关费用。店铺都是刘国涛经营的,销售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当事人也不知道,不参与经营和分红,只是把营业执照借给他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五条 / 第三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21 |
89 |
给予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3号 |
平邑县金属回收利用调配中心柏林收购站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03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确认该单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未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为虚假的信息。2025年04月14日,当事人提供整改后的企业公示信息,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核对,当事人公示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一致,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6 |
90 |
给予行政处罚 |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6元(人民币叁元陆角陆分); 2、罚款¥1000.00元整(人民币壹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88号 |
平邑国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根据其客户山西潘总定制需求,于2025年01月15日生产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型号规格:580mm×(360+85)mm ×0.025mm)2000个,于2025年01月18日生产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型号规格:500mm×(300+70)mm ×0.025mm)2500个 ,于2025年01月20日生产塑料购物袋(型号规格:600mm×(400+95)mm 6㎏)5000个,上述3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其客户山西潘总。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是塑料颗粒,塑料颗粒的价格都是以kg计算,不是按照个数计算价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共计使用111.30kg塑料颗粒,以 11.20元/kg全部售出,共计收款1246.5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和情况说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成本为1242.9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46.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4 |
91 |
给予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2号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瀚丰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03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确认该单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未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为虚假的信息。2025年04月15日,当事人提供整改后的企业公示信息,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核对,当事人公示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一致,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6 |
9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89.00元(人民币肆佰捌拾玖元); 2、罚款¥460.00元(人民币肆佰陆拾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3号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开一竹木制品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6日至2024年09月03日,共计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的饺子面食帘(规格45#、600个,规格55#、300个)900个,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其4名客户,无库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和情况说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成本为4161.00元(分别为:规格45#、成本为4.00元/个,规格55#、成本为5.87元/个),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为4650.00元(规格45#以 4.50元/个,规格55#以 6.50元/个,全部售出),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65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89.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四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05 |
93 |
给予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4号 |
临沂蒙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04月03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确认该单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未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为虚假的信息。2025年04月14日,当事人提供整改后的企业公示信息,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核对,当事人公示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一致,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6 |
94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财物清单:[2025]第21号);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47号 |
平邑县武台镇卧龙村卫生室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2020年度从平邑县武台镇卫生院领取部分”“君康尔杰”一次性使用口罩,在卫生室中为病人在进新冠肺炎注射治疗时免费使用,至检查时大部分已经使用完,剩余1袋零8枚过期口罩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是从平邑县武台镇卫生院领用,但由于该卫生室前期装修,相关领用记录丢失,当事人未能提供。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真进行了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照片。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7 |
95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4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2.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0号 |
平邑亚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检验报告》(№:FHN20250306003)涉及的同批次脆桃(蜜饯)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01日,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共生产15箱(50克/袋,300袋/箱),销售价格165元/箱,全部销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销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2475元,违法所得2475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FHN20250306003)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2025年04月24日,因该批次产品卖出时间较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另调查查明:当事人称原料桃是在安徽砀山自行采购,当地果农当时为了保鲜,存在给原料桃喷洒焦亚水的情况,且当事人一共采购450kg,筛选后净重也就300kg,采购量不是很大,没有进行原料送检检测。相关原料后来都生产脆桃(蜜饯)了,没有原料剩余,也无法再次送检。当事人进行了相应整改,停止采购安徽砀山的桃原料,并加强送检频次。当事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进行了查阅,经分析,甜蜜素使用量超标是由于在将甜蜜素与糖液混合的过程中搅拌不充分导致的。当事人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添加甜蜜素时增加搅拌时长,确保混合均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6 |
96 |
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750元。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6号 |
平邑县驰悦日用百货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拼多多网店销售的饼干商品在商品轮播图和商品详情图处使用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常吃肝肾好”广告用语。上述饼干于2025年3月10日上架,至2025年3月19日下架。当事人为发布以上饼干广告承担修图、排版人工费用150元,无其他设计、推广、宣传费用。综上,确认当事人承担广告费用1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初次从事电商行业,新招的运营对于业务方面不熟悉导致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本局调查,且在本局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时,当场改正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7 |
97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3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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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5〕145号 |
流峪镇南蒲芦村城信商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自济宁玉锦园处购进了1箱(30包)清香米醋,我局2024年10月25日对该批清香米醋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清香米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清香米醋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0.75元/包,销售价格1元/包。该批不合格清香米醋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01 |
98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大写:叁佰柒拾伍元整) 2:处罚款¥1125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5号 |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车庄民用综合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店里的微生物菌剂是在平邑县及时雨农业科技服务部购进的,购进了1t(25袋),购进价格为30元/袋,销售价格为45元/袋。经计算,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25元,均已全部销售,故违法所得为3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10 |
99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2号 |
平邑县流峪镇文周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到流峪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7 |
100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3号 |
平邑县生意红超市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到流峪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7 |
101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7号 |
平邑县俊宇劳动保护用品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到仲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1 |
102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9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陆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4号 |
平邑来康大药房 |
行政处罚 |
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0月18日在美图商场下单购买当事人销售的静灵口服液(10ml*24支/盒)2盒,共付款595元(实际价格596元,商家活动优惠1元),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以及网上美团商城未发现有正在经营的涉案药品,为查明事实,2024年12月4日,我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4〕29号),请其协助调查当事人在美图商城销售涉案药品的订单交易详情,2025年2月2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称当事人在美图商城开设的店铺(临沂来康大药房旗舰店(快递电商))于2024年10月18日交易了一笔订单(订单编号2701298363621853961),该订单的药品是[安生]静灵口服液(10ml*24支/盒),数量是2盒,价格是298元/盒(共计596元)。 经询问,当事人称大概于2024年10月份由一名业务员上门送货,配送涉案药品共计5盒,进货价格190元/盒,配送药品时未留存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以及发票等单据,当事人在美图商城销售了2盒涉案药品,销售价格是298元/盒,剩余3盒涉案药品送于他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是1480元,违法所得是59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4-16 |
103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8号 |
平邑县仲村镇富龙汽修配件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到仲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104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96号 |
平邑县仲村镇琪鑫手套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到仲村市场监管所办理2024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
105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圆整)。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9号 |
平邑县戴福手套厂 |
行政处罚 |
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报信息,因当事人未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