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1月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所经营的农药:“流胶疮孔净”叶枯•喹啉铜100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9号 |
平邑富银车辆服务部 |
平邑富银车辆服务部经营假农药案 |
2025年9月23日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异地交叉执法,在你单位经营场所发现:“流胶疮孔净”叶枯•喹啉铜,标称农药登证号:PD20095865,产品标准证号:Q/TBF009-200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68),标签标注名称:山东省潍坊市农药实验化工厂,经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该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为:兴农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第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0.23 |
2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肥料)罚〔2025〕1号 |
平邑县时节农资经销店 |
平邑县时节农资经销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2025年9月23日上午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异地交叉执法,到平邑县时节农资经销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益中禾”果园1号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6133)号,标称生产商:济宁市金益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作物:果树、蔬菜。经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该肥料适宜范围仅为芹菜,与标称标注适宜范围不一致。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