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0月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产品)罚〔2025〕6号 |
刘凯 |
刘凯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8月21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向当事人刘凯送达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NTC202501071707),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农产品(葱)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15kg,检测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3,检测结果:0.35,单项判定:不符合。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0.16 |
2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6号 |
临沂金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金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8月19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临沂金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送达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480克/升毒死脾乳油(10毫升/支×5支/盒),检测报告(No:3250355)和检测结果告知书[平农(农药)检告〔2025〕16号]。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农药登记证号:PD20092331,规格:10毫升/支×5支/盒,标称委托方登记证持有人:山东金农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聊城赛德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02月6日。农药检测项目:毒死脾质量分数/%,标准要求:40.0+2.0 -2.0,检测结果:34.4,检测结论:毒死脾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毒死蜱乳油》(GB/T19605-2017)要求。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