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1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523.5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丰阳镇郑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非法占用的52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23.5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087.5元(大写:壹万叁仟零捌拾柒元伍角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1号 |
赵*霞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7月25日 |
2 |
罚款 |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786元)1倍的罚款,计1786元(大写:壹仟柒佰捌拾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16号 |
刘*吉 |
行政处罚 |
林业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11日 |
3 |
罚款 |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42元)1倍的罚款,计1542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31号 |
李*银 |
行政处罚 |
林业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11日 |
4 |
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58号 |
张*超、廉*强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三十九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7日 |
5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1227.7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仲村镇西坝子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1227.7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554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伍拾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85号 |
潘*富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1日 |
6 |
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石灰石45.7吨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86号 |
刘*宝 |
行政处罚 |
非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三十九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20日 |
7 |
罚款 |
1、责令包*民将非法占用的土地608.06平方米退还给平邑县流峪镇赤梁院村村民委员会; 2、对包*民非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608.0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计人民币60806元(大写:陆万零捌佰零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95号 |
包*民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18日 |
8 |
罚款 |
1、责令刘*奎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152.41平方米退还给平邑县流峪镇车庄村村民委员会; 2、对刘*奎非法占用的工业用地1152.4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15241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96号 |
刘*奎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18日 |
9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1285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庞居庄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1285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85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100号 |
王*华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8月14日 |
10 |
罚款 |
1、对非法占用的4278.70平方米采矿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5574元(大写:捌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108号 |
尹*代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9月10日 |
11 |
罚款 |
1、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1281282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壹仟贰佰捌拾贰元整) 2、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62564元(大写:贰佰伍拾陆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109号 |
中*十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9月11日 |
12 |
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3、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 110号 |
林*诚 |
行政处罚 |
非法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