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9月行政处罚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63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5号 |
平邑县小邢农资经营中心 |
平邑县小邢农资经营中心经营假农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小邢农资经营中心向当事人送达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80%穿孔流胶净(400克/袋),检测报告(No:3250340)和检测结果告知书[平农(农药)检告〔2024〕15号]。该报告表明2025年6月24日上午在你单位经营场所抽检的80%穿孔流胶净,检测项目:多菌灵质量分数a/%,标准要求:25.0+1.5 -1.5;福美双质量分数b/%,标准要求:25.0+1.5 -1.5;福美锌质量分数/%,标准要求:30.0+1.5 -1.5,以上三种农药成分检测结果:未检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检测结论:多菌灵质量分数、福美双质量分数、福美锌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80%多·福·福锌可湿性粉剂》(Q/SHHL 011-2023)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9.29 |
2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零柒拾元整(¥407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7号 |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温水分公司 |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温水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8月21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温水分公司向当事人送达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3%辛硫磷颗粒剂,检测项目:辛硫磷质量分数,%,标准要求:3.0±0.3,检测结果:1.2,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检测结论:辛硫磷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3%辛硫磷颗粒剂》(Q/370921SDY005-2019)要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9.26 |
3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41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8号 |
平邑县郑城供销社第二综合经营部 |
平邑县郑城供销社第二综合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2025年8月13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郑城供销社第二综合经营部向当事人送达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30%氯氰·辛硫磷乳油,检测项目: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标准要求:1.5±0.1,检测结果:1.2,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检测结论: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30%氯氰·辛硫磷乳油》(Q/HNCJ01-2020)要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9.29 |
4 |
R警告; R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 罚没款共计壹佰贰拾元整(¥12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肥料)简罚〔2025〕1号 |
李尚 |
李尚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当事人销售的“沃利沃”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经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该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你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肥料序号3这一情节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9.26 |
5 |
1.没收“世烈”5%高氯•甲维盐悬浮剂12瓶(200克/瓶);2“峰极”52%丁•硝•莠去津悬浮剂7瓶(170克/瓶);“火虎”硫酸铵、93%2甲•噁霉灵可溶粉剂8袋(40克/袋);“百士威风”2%春雷霉素水剂5瓶(500ml/瓶);“麒麟”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8瓶(280克/瓶);“麒麟”5%啶虫脒乳油23瓶(30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平邑县卞桥守存农资超市经营者刘守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陆元整(¥605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4号 |
平邑县卞桥守存农资超市 |
平邑县卞桥守存农资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卞桥镇前东庄村进行农资检查,发现该农资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1.“世烈”5%高氯•甲维盐悬浮剂12瓶;2.“峰极”52%丁•硝•莠去津悬浮剂7瓶;3.“火虎”硫酸铵、93%2甲•噁霉灵可溶粉剂8袋;4.“百士威风”2%春雷霉素水剂5瓶;5.“麒麟”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8瓶;6.“麒麟”5%啶虫脒乳油23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