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11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1406.55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0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钢结构厂房、水泥地面等建筑物、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1347.48平方米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212.2元,对非法占用的59.0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81.2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1393.4元(大写:贰万壹仟叁佰玖拾叁元肆角)。 |
[2025]17号 |
平邑县大*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16日 |
2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5158.71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5158.71平方米的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77380.65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捌拾元陆角伍分)。 |
[2025]18号 |
毛*水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22日 |
3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735.03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临涧镇临涧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735.0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700.6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元零陆角整)。 |
平综执罚字〔2025〕20号 |
赵*成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4月7日 |
4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45.7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非法占用的4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5.21平方米果园,0.4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14元(大写:玖佰壹拾肆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5〕21号 |
周*伟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27日 |
5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71.4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非法占用的7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71.4平方米其他林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28元(大写:壹仟肆佰贰拾捌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5〕22号 |
郭*勇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27日 |
6 |
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罚款人民币 30000元(大写:参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28号 |
姚*洪 |
行政处罚 |
非法采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丸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16日 |
7 |
罚款 |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154元)1倍的罚款,计5154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32号 |
裴*东 |
行政处罚 |
林业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14日 |
8 |
罚款 |
1、对岳*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对孙*超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对林*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综执〔2025〕33号 |
岳* 孙*超 林* |
行政处罚 |
林业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19日 |
9 |
罚款 |
1、责令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963.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邑县地方镇大泉村村民委员会; 2、对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963.62平方米广场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6362元(大写:玖万陆仟叁佰陆拾贰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5]37号 |
山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28日 |
10 |
罚款 |
1、责令尹*伟将非法占用的2313.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邑县卞桥镇尹家村村民委员会; 2、对尹*伟非法占用的2313.1平方米采矿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6262元(大写:肆万陆仟贰佰陆拾贰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5]43号 |
尹*伟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4月9日 |
11 |
罚款 |
1、责令山东帝*竹柳产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719.31平方米退还给平邑县温水镇北申庄村民委员会; 2、没收山东帝*竹柳产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山东帝*竹柳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一般工业用地用地1995.8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99583元(大写:壹拾玖万玖千伍佰捌拾叁元整);对山东帝*竹柳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旱地723.4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78784元(大写:伍拾柒万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罚款共计人民币778367元(大写:柒拾柒万捌仟叁佰陆拾柒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5〕57号 |
山东帝*竹柳产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法占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