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8月行政处罚7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4%“笑天猴”高氯·甲维盐微乳剂6瓶,净含量:(300毫升/瓶);12%“斗八方”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1瓶,净含量:(200克/瓶);12%“润物速莎令”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0瓶,净含量:(30克/瓶);4.5%“虎破”高效氯氰菊酯乳油杀虫剂29盒,净含量:50毫升(10毫升×5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322.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平邑城区综合服务社舜帝庙联合超市负责人刘安娥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贰元整(¥5322.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0号 |
平邑城区综合服务社舜帝庙联合超市 |
平邑城区综合服务社舜帝庙联合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城区综合服务社舜帝庙联合超市进行农资检查,在经营场所南墙货架发现农药,品种如下:1.4%“笑天猴”高氯·甲维盐微乳剂6瓶,2.12%“斗八方”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1瓶,3.12%“润物速莎令”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0瓶,4.4.5%“虎破”高效氯氰菊酯乳油杀虫剂29盒,经询问当事人称还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025年7月10日对当事人刘安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660元,违法所得共计322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8.22 |
2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罚〔2025〕3号 |
平邑县武台镇禽盛蛋鸡养殖场 |
平邑县武台镇禽盛蛋鸡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的案件移送函:平邑县武台镇禽盛蛋鸡养殖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武台镇禽盛蛋鸡养殖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养殖场经营者刘纪国相关情况,刘纪国承认该养殖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8月2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已完成整改。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第一款。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8.28 |
3 |
1.没收所经营的农药:“火行者”10.9%精草胺磷铵盐5瓶(900克/瓶);“艾维波克”总有效成分含量30%硝•烟•莠去津29瓶(180毫升/瓶);“破清”总有效成分含量4.5%高氯•甲维盐14瓶(280克/瓶);“千屠”77.5%敌敌畏乳9瓶(28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伍元整(¥485.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王运凤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伍元整(¥5485.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1号 |
平邑县柏林镇信誉农资经营部 |
平邑县柏林镇信誉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1.“火行者”10.9%精草胺磷铵盐(900克/瓶),2.“艾维波克”总有效成分含量30%硝•烟•莠去津(180毫升/瓶),3.“破清”总有效成分含量4.5%高氯•甲维盐(280克/瓶),4.“千屠”77.5%敌敌畏乳油(280克/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农药总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485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8.5 |
4 |
1.没收剑牌多效唑可湿性粉剂29袋(净含量:35克/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2号 |
平邑县黄坡农业综合服务站 |
平邑县黄坡农业综合服务站经营劣质农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货架后发现:剑牌多效唑可湿性粉剂29袋,生产日期:2022年1月20日,有效期:二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8.2 |
5 |
1.没收“弓击”50%二嗪磷乳油22瓶(20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肆元捌角(¥154.8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捌角整(¥5154.8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3号 |
平邑国丰农药经营部王如红 |
平邑国丰农药经营部王如红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平邑国丰农药经营部检查,检查发现:“弓击”50%二嗪磷乳油22瓶(200毫升/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729,标称委托方:华植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受托方:山东恒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喷码。经核查该农药未发现喷码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农药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弓击”50%二嗪磷乳油(200毫升/瓶),于2024年4月31日共进货一箱(40瓶),销售18瓶,违法所得154.8元,余货22瓶,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44元。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8.5 |
6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罚〔2025〕06号 |
平邑县徐多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县徐多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芸豆种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平邑县徐多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摘不败-超九粒白芸豆种标签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季节未具体到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千野”摘不败-超九粒白芸豆种余货24袋(4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山东千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品种主要性状:适宜春秋露地与保护地栽培。该芸豆种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添加了修饰性文字和品种适宜种植季节未具体到日,该品种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千野”摘不败-超九粒白芸豆种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7.28 |
7 |
处违法所得128元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佰伍拾陆元(¥25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5〕05号 |
平邑县英友花养殖技术服务队英友花 |
平邑县英友花养殖技术服务队英友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接临沂市12345承办单:诉求人于7月8日在抖音平台(好运水产养殖服务)店铺购买了1单锦鲤驱虫粉鱼药,收到货发现该产品没有兽药批准文号、追溯码等信息,经查询商家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要求依法处罚该商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仓库内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锦鲤驱虫粉鱼药,经理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并未向本机关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从2025年5月开始在抖音平台代卖兽药锦鲤驱虫粉鱼药,无进货,截至7月14日共卖出 1瓶,违法所得128元。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和《2023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从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