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25-0000067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8-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7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7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7月行政处罚6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1. 没收“宠呋嘉”氟苯尼考溶液7瓶,包装规格:(100ml/瓶);“宠呋骏”伊维菌素溶液3瓶,包装规格:(100ml/瓶);“呗䱞”贝眼舒硫酸新霉素滴眼液6盒,包装规格:(8ml/瓶/盒);“呗䱞”贝耳舒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5盒,包装规格:(20ml/瓶/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元整(¥160.00);

3.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陆元整(¥896.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兽药)罚〔2025〕3号

平邑县小淘气宠物服务中心

平邑县小淘气宠物服务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5月16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小淘气宠物服务中心核实调查临沂市12345承办单投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细小冠状病毒检测试纸,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宠呋嘉”氟苯尼考溶液7瓶;2.“宠呋骏”伊维菌素溶液3瓶;3.“呗䱞”贝眼舒硫酸新霉素滴眼液6盒;4.“呗䱞”贝耳舒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5盒。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7.7

2

1. 没收“蓝奥克瑞拉”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4瓶,包装规格:(20ml/瓶);“术立康”苯扎溴铵溶液3瓶,包装规格:(30ml/瓶);“派福纳”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包装规格:(0.1g/支×2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00);

3.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81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佰捌拾伍元整(¥885.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兽药)罚〔2025〕4号

平邑县飞儿宠物医院中心

平邑县飞儿宠物医院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5月16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飞儿宠物医院中心核实调查临沂市12345承办单投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检测细小冠状病毒的检测试纸,经询问当事人称该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货架检查发现:1.“蓝奥克瑞拉”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4瓶;2.“术立康”苯扎溴铵溶液3瓶;3.“派福纳”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盒。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7.7

3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零肆拾元整(¥404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罚〔2025〕2号

顾爱坤

顾爱坤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案

6月11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宋河村顾爱坤处调查线索函的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送达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验检测报告(NoSDJD25201073)。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农产品(番茄)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0.5亩,经抽样检验该农产品(番茄)中农药氧乐果实测数据:0.091,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技术要求:≤0.02的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7.25

4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罚〔2025〕3号

顾爱坤

顾爱坤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案

6月11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宋河村顾爱坤处调查线索函的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送达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验检测报告(NoSDJD25201074)。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农产品(辣椒)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0.5亩,经抽样检验该农产品(辣椒)中农药氧乐果实测数据:0.29,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技术要求:≤0.02的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7.25

5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405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罚〔2025〕4号

陈建伟

陈建伟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案

6月11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宋河村陈建伟处调查线索函的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送达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验检测报告(NoSDJD25201076),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农产品(番茄)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0.5亩,经抽样检验该农产品(番茄)中农药氧乐果实测数据:0.052,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技术要求:≤0.02的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7.25

6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罚〔2025〕5号

陈建伟

陈建伟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案

6月11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宋河村陈建伟处调查线索函的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送达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验检测报告(NoSDJD25201077)。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农产品(辣椒)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0.5亩,经抽样检验该农产品(辣椒)中农药氧乐果实测数据:0.26,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技术要求:≤0.02的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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