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25-0000060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7-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6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6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6月行政处罚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处货值60%罚款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柒佰零贰元(¥141702.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动防)罚〔2024〕03号

王猛

王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平邑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平邑县丰阳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一行4人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在其陪同下对其养殖场所隔离圈、办公区域进行检查。在隔离圈内发现生猪130头,与平邑县畜牧发展中心案件移送函附件中电子检疫证明图片内容一致。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0108309,货主郴州营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识别码431002012201233,联系电话19918769288,动物种类商品生猪,数量及单位壹佰叁拾头,启运地点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吴山村十组郴州营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到达地点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邵阳市华统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用途屠宰,承运人濮阳市驰骋物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516102899,牲畜耳标号143100201201174-303,备注[运载工具牌]豫JB0166。经核实,现场隔离圈的生猪数量及单位与电子检疫证明数量一致,生猪耳标码与电子检疫证明一致,而该批生猪用途和实际到达地点与电子检疫证明不符,且到达林本田养殖户处已超过有效期。本机关认为该检疫证为无效检疫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28(分三期缴纳罚款2025.6.13日结案)

2

1.没收44%“喜朝天”2甲·双氟悬浮剂37瓶(80克/瓶);20%“金一把火”精草铵膦铵盐可溶液剂41瓶(80克/瓶);10%“雷将”精草铵膦铵盐可溶液剂16瓶(120克/瓶);12%“围打”虫螨腈·虱螨脲悬浮剂34瓶(3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平邑县天杰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营者高玉印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元整(¥516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5号

平邑县天杰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平邑县天杰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平邑县天杰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例行检查,在经营场所东屋西墙货架上发现农药,品种如下:1.44%“喜朝天”2甲·双氟悬浮剂低毒37瓶(80克/瓶);2.20%“金一把火”精草铵膦铵盐可溶液剂低毒41瓶(80克/瓶);3.10%“雷将”精草铵膦铵盐可溶液剂低毒16瓶(120克/瓶);4.12%“围打”虫螨腈·虱螨脲悬浮剂低毒34瓶(30克/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称还未办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6.4

3

1. 没收“益诺德”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12盒,包装规格:(0.8ml×3支/盒);“益诺德”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4盒,包装规格:(1.0ml×3支/盒);“益诺德”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4盒,包装规格:(0.4ml×3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兽药)罚〔2025〕1号

平邑县诚诚宠物医院中心

平邑县诚诚宠物医院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畜牧中心工作人员一行7人到平邑县诚诚宠物医院中心核实调查临沂市12345承办单投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检测细小冠状病毒的检测试纸,经询问当事人称该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益诺德”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12盒;2.“益诺德”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4盒;3.“益诺德”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4盒。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6.12

4

1.没收“团灭”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2盒,包装规格:(1ml×3支/盒);“虫虫清”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3盒,包装规格:(3×0.8ml);“灵创”硫酸新霉素滴眼液2盒,包装规格:(8ml/支);“亮目宝”硫酸新霉素溶液2盒,包装规格:(8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陆元整(¥186.00);

3.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57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佰伍拾陆元整(¥756.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兽药)罚〔2025〕2号

平邑爱哈宠物医院

平邑爱哈宠物医院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畜牧中心工作人员一行7人到平邑爱哈宠物医院核实调查临沂市12345承办单投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检测细小冠状病毒的检测试纸,经询问当事人称该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宠物店西墙货架上检查发现1.“团灭”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2盒;2.“虫虫清”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3盒,;3.“灵创”硫酸新霉素滴眼液2盒;4.“亮目宝”硫酸新霉素溶液2盒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6.12

5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罚〔2025〕2号

平邑县鸿丰农资超市

平邑县鸿丰农资超市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案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鸿丰农资超市检查发现“好润青”彩香糯208糯玉米种22袋,标称生产企业:沧州津科力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冀沧南)农种许字(2016)第0001号,植物检疫证号:1309272019001123,产地:河北,无净含量,检测日期:2026年9月18日,质量保证期:低温干燥条件下12个月,扫描包装袋信息代码显示品种名称为大叶空心菜。扫描信息代码结果与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内容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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