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44号 |
张*恒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汉阙路南段路东张记烧烤小院门前,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充气彩虹拱门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9 |
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43号 |
窦*营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板桥路南段路西运输土方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9 |
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7号 |
祝*蒙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4日,当事人未经审批在平邑县温凉河路与红山路交汇处路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卖草莓,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6 |
4 |
罚款 |
处公司罚款数额5%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9-2号 |
张*东 |
行政处罚 |
据2025年4月15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5]004号)临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生产24800吨保健品生产线项目于2023年6月10日竣工验收,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张*东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6 |
5 |
罚款 |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9-1号 |
临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2025年4月15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5]004号)临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生产24800吨保健品生产线项目于2023年6月10日竣工验收,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6 |
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39号 |
耿* |
行政处罚 |
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板桥路与浚河路交汇处往南200米路东人行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商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2 |
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41号 |
王*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浚河路中段华百超市东侧沿街人行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商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2 |
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42号 |
赵*新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浚河路与板桥路交汇处西南角沿街人行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商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2 |
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40号 |
朱*兰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浚河路中段人民商场南门对过沿街人行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商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1 |
1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37号 |
刘*学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宗圣路与兴水河南路交汇处路东空地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此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1 |
1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45号 |
刘*倩 |
行政处罚 |
2025年5月1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浚河路西段路北(巴拉巴拉童装店前)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6 |
1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38号 |
李*豪 |
行政处罚 |
2025年5月3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莲花山路西段路南大润民生活广场沿街(君寿堂大药房)搭建充气装置彩虹门,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4 |
1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LY0002号 |
肖*辉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私自携带火种进入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洼店村六里鬼谷景区桃源人家饭店南100米林区范围内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
根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09 |
1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35号 |
林*娇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平邑县仲子路与兴水路交汇处东北角(蔬果苑生活超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3 |
1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36号 |
李*涛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兴水路西段路北(诚信志远果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水果,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3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33号 |
侯*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温凉河路西段路北(天一大药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3 |
1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9号 |
孙*兰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4日,当事人未经审批在平邑县温凉河路与红山路交汇处路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卖小吃,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08 |
1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8号 |
朱*花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4日,当事人未经审批在平邑县温凉河路与红山路交汇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卖小吃,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08 |
1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29号 |
郭* |
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未经审批在平邑县滨河东路金邑尚府南门门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卖肉夹馍,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