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25-0000055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6-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处罚8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1.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8215公斤;

2.处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动防)罚〔2025〕2号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5年4月29日,平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有一车载有132头未经检疫的生猪进厂,该车车牌号为苏CKA593。当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红承认2025年4月11日有一车生猪未检疫进厂,车牌号为苏CKA593,该车生猪屠宰后封存于1号储藏库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21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罚〔2025〕1号

刘守金

刘守金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4月8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卞桥镇前东庄村向当事人送达临沂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BG2025094。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农产品(茄子)样品数量3.0㎏,抽样基数1.5亩,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7

3

1.没收108克/升“老盖”高效氟吡甲禾灵乳油96袋(净含量:20毫升/袋);20%“首屈一指”噁霉.乙蒜素可湿性粉剂49袋,净含量:(22克/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6号

平邑县合香农资销售中心

平邑县合香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4月21日下午,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配合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到平邑县合香农资销售中心依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内发现108克/升“老盖”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96袋,净含量:(20毫升/袋),剂型:乳油,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811,标称登记证持有人(委托方):菏泽龙歌植保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受托方):山东省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15,质量保证期:2年;20%“首屈一指”噁霉.乙蒜素杀菌剂49袋,净含量:(22克/袋),剂型:可湿性粉剂,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3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2,质量保证期:2年。以上两种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2025年4月21日下午,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配合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到平邑县合香农资销售中心依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内发现108克/升“老盖”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96袋,净含量:(20毫升/袋),剂型:乳油,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811,标称登记证持有人(委托方):菏泽龙歌植保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受托方):山东省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15,质量保证期:2年;20%“首屈一指”噁霉.乙蒜素杀菌剂49袋,净含量:(22克/袋),剂型:可湿性粉剂,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3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2,质量保证期:2年。以上两种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23

4

1.没收50%“宝丰”氯溴异氰尿酸可溶粉剂23袋,净含量:(20克/袋);240克/升“金割”乙氧氟草醚乳油10袋,净含量:(10毫升/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7号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蒙阳农资经营部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蒙阳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4月21日下午,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配合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蒙阳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50%“宝丰”氯溴异氰尿酸23袋,净含量:(2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416,剂型:可溶粉剂,标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北美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2/21,质量保证期:2年;240克/升“金割”乙氧氟草醚10袋,净含量:(10毫升/袋),剂型:乳油,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79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06,质量保证期:2年。以上两种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23

5

1.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叁拾贰元整(¥:432.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叁拾贰元整(¥:10432.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饲料)罚〔2025〕1号

山东奥奈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奥奈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案

2025年3月17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山东奥奈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检查落实投诉举报书的相关情况,现场向生产经理姚友文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其陪同下对车间、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书中所投诉的产品,经询问生产经理称该公司在2024年9月25日给安徽爱宠动保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了一批产品名称为“云杉乳化排毛液”宠物营养补充剂,数量1箱,代加工费140元,2024年10月30日又给该公司代加工了一批产品名称为“乳化益生菌”宠物营养补充剂,数量1箱,代加工费160元,2025年3月1日给湖南迪迪妈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代加工产品名称为“去泪痕口服液”,通用名称:“宠物营养补充剂”,数量1箱,代加工费132元,以上3种代加工产品就是投诉举报书所投诉的产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一款第一项。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8

6

1.没收碧奥盖能手TM高效氟吡甲禾灵乳油93袋(净含量:20毫升/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4号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刘振农资超市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刘振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3月26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碧奥盖能手TM高效氟吡甲禾灵乳油93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540,有效成份:108克/袋,净含量:20毫升,生产企业名称: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3月2日,有效期:二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4.24

7

1.没收所经营的农药:“真拖”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14袋(500克/袋);“丰田捍卫”3%辛硫磷颗粒剂9袋(800克/袋);“阿利杰”1.26%辛菌胺醋酸盐水剂6瓶(500毫升/瓶);“甄腾”77.5%敌敌畏乳油4瓶(280克/瓶);“扫螨净”15%哒螨灵乳油6瓶(250毫升/瓶);“剑斩”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7瓶(20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捌拾伍元整(¥685.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张见平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伍元整(¥5685.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9号

张见平

张见平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1.“真拖”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14袋,净含量:500克/袋,进货20袋,销售6袋; 2.“丰田捍卫”3%辛硫磷颗粒剂9袋,净含量:800克/袋,进货10袋,销售1袋;3.“阿利杰”1.26%辛菌胺醋酸盐水剂6瓶,净含量:500毫升/瓶,进货20瓶,销售14瓶;4.“甄腾”77.5%敌敌畏乳油4瓶,净含量:280克/瓶,进货20瓶,销售16瓶5.“扫螨净”15%哒螨灵乳油6瓶,净含量:250毫升/瓶,进货20瓶,销售14瓶;6.“剑斩”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7瓶,净含量:200克/瓶,进货40瓶,销售23瓶。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26

8

1.没收0.5%阿维菌素颗粒剂7袋(1000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18.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捌元(¥5018.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08号

平邑县丰阳镇兴群百货经营部李兴群

平邑县丰阳镇兴群百货经营部李兴群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一行4人到平邑县丰阳镇兴群百货经营部例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一层发现0.5%阿维菌素颗粒剂7袋(100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870,标称生产日期见封口,标称有效期两年,生产企业名称:山东省济宁市通达化工厂,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经济开发区。经检查该农药封口并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询问当事人从2025年3月开始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农药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18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一款第三项和《2023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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