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25-0000045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5-0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4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5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4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4月行政处罚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罚〔2025〕5号

平邑县萌芽农业科技中心

平邑县萌芽农业科技中心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案

检查发现花生良种,品名:海花一号,净含量:25kg/袋,标称山东花生研究所生产,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号、产地、生产年月、品质特性及注意事项等。扫描包装袋二维码也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号、产地、生产年月、品质特性及注意事项等并显示已停止该二维码访问。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4.7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罚〔2025〕3号

平邑县成吉农资经营中心

平邑县成吉农资经营中心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案

检查时发现花生原种海花一号,净含量:25㎏/袋,标称生产企业:山东花生研究所。其包装未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检疫证号、产地、生产日期、品质特性及注意事项等。扫描包装二维码后发现该二维码已停止访问。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1

3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罚〔2025〕4号

平邑易成农资经营中心

平邑易成农资经营中心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案

检查发现花生原种,粘贴品名:山花9号,净含量:25kg/袋,标称山东农科院花生研究所、国家花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号、产地、生产年月、品质特性及注意事项等见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未见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号、产地、生产年月、品质特性及注意事项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1

4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罚〔2025〕1号

平邑县鹰途农资经营服务部

平邑县鹰途农资经营服务部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和涂改标签的农作物种子案

检查发现花生原种包装标签中品种名称都是以粘贴方式标注的,未标注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质量指标、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扫描二维码未见该种子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和第三十二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8

5

1.没收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8袋(400克/袋);1.5%辛硫磷颗粒剂22袋(800克/袋);50%乙草胺乳油7瓶(5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肆元(¥194.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4.该案当事人张凡学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肆元(¥5194.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5〕02号

张凡学

张凡学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接群众匿名投诉平邑县丰阳镇西西皋村张凡学无农药许可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8袋(400克/袋)、1.5%辛硫磷颗粒剂22袋(800克/袋)、50%乙草胺乳油7瓶(500ml/瓶)。当事人未提供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信息,当场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证据拍照留证。

2025年3月10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核实经询问当事人从2024年春季开始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306元,违法所得194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第一款。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306元,违法所得194元,违法程度符合《山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农药序号9“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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