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3月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30%“钰安宝”硝·烟·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36瓶(180克/瓶);25%“怡合”噻虫·咯·霜灵种子处理悬浮剂70瓶(70克/瓶);50%乙草胺乳油除草剂20瓶(45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平邑县建华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建华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元整(¥568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1号 |
平邑县建华种植专业合作社 |
平邑县建华种植专业合作社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街道检查时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货架发现农药,品种如下:1.30%“钰安宝”硝·烟·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低毒36瓶,共进货50瓶,销售14瓶,进价9元/瓶,售价10元/瓶;2.25%“怡合”噻虫·咯·霜灵种子处理悬浮剂低毒70瓶,共进货100瓶,销售30瓶,进价14元/瓶,售18元/瓶;3.50%乙草胺乳油除草剂20瓶,共进货20瓶,未销售,进价8元/瓶,售9元/瓶。 2025年3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与3月5日对当事人李建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农药总货值金额2480元,违法所得680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3.28 |
2 |
1.没收“中石胜除”70%异丙甲草胺乳油(450g/瓶)18瓶;“乐喷”1.8%阿维•甲氰乳油(180毫升/瓶)14瓶,“润物四季歌”3%甲霜•噁霉灵水剂(1000克/瓶)8瓶;“围卷”5%阿维菌素乳油(1000毫升/瓶)3瓶;“剑斩”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200克/瓶)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捌元整(¥568.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平邑县蒋庆山农业服务站经营者蒋庆山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捌元整(¥556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5〕3号 |
平邑县蒋庆山农业服务站 |
平邑县蒋庆山农业服务站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在经营者蒋庆山的陪同下检查时发现该服务站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1.“中石胜除”70%异丙甲草胺乳油18瓶,2.“乐喷”1.8%阿维•甲氰乳油14瓶;3.“润物四季歌”3%甲霜•噁霉灵水剂8瓶;4.“围卷”5%阿维菌素乳油3瓶;5.“剑斩”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3瓶。 20245年3月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与3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农药总货值金额1304元,违法所得568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