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cjdglj/2025-0000018 发布机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4-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一季度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一季度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145件,行政强制30件。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处理决定日期

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

3、处罚款212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号

平邑县路通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高东升)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电动自行车2辆,进价为1000元/辆,售价为1060元/辆,1辆被抽检,1辆备样留存,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120元,违法所得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大写:人民币伍元肆角);

2.处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号

平邑县海诚百货便利店(经营者:公彦海)

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下面乡镇农村多个商店购进泰山(红将军)5条,进价88元/条,售价90元/条;钻石(软红)6条,进价53元/条,售价55元/条;黄果树(长征)2条,进价68元/条,售价70元/条;金圣(庐山·有滋有味)2条,售出0.7条,进价68元/条,售价70元/条;泰山(硬红八喜)6条,售出0.8条,进价65元/条,售价70元/条;红旗渠(雪茄)4条,进价50元/条,售价50元/条;黄山(新一品)7条,售出0.1条,进价70元/条,售价70元/条,共计32条卷烟,现金方式支付2110元。总计上述货值金额2170元,违法所得5.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

2.没收不合格的室内取暖器(油汀)系列(详见《财务清单》 (〔2024〕198号);

2.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号

临沂航海电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取暖器(油汀)系列(型号:NST-220220V-50Hz)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总共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的室内取暖器(油汀)系列3台,采购价格240元/台,销售价格260元/台,其中2台销售给抽检公司,1台当做备份样品封存,现已被我局采取扣押措施。因采购期限较长,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供货方资质,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都附在产品的包装箱中。当事人总共销售不合格的室内取暖器(油汀)系列(型号:NST-220220V-50Hz))3台,货值780元,违法所得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2、处罚款¥23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24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号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彭京玉农资站

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紫羊”牌益生菌腐植发酵大豆进行抽检,2024年11月5日我局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9300037),报告显示:经检验,有效活菌数(cfu)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产品。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处罚款¥1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3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15号

平邑县温水农业服务部

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沃地丰”牌微生物菌剂进行抽检,11月5日我局现场送达《检验报告》 (编号:TXZJ/202409300048),报告显示:经检验,有效活菌数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11月18日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产品。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3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叁元叁角);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3号

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称上述涉案猪肉是从岐山村刘典如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以及进货票据。2024年12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9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68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2.05kg涉案批次猪肉,购进单价为26元/kg,并以销售价格2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用于抽检。货值金额为53.3元,违法所得为5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号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从一流动货车手中购进同批次豇豆5kg,进价7元/kg,售价9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2.罚款¥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3.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

以上罚没款合计¥664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号

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2024年1月2日生产一批杨梅罐头(480克*12瓶/箱),共计20箱,以35元/箱的价格销售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永悦商贸有限公司,该批产品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3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胭脂红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生产一批杨梅罐头(480克*12瓶/箱),共计20箱,以35元/箱的价格销售到江苏阜宁元博商行,该批产品在阜宁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11月2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胭脂红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杨梅罐头提交了复检申请,2024年11月27日,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复检申请,2024年12月16日,经南京工业大学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复检检验,结果仍不合格。2024年12月17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告知当事人及本局复检结果。

以上两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罐头货值共计140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400元。同时查明,2024-01-02批次杨梅罐头胭脂红超限量是因为该批次杨梅罐头生产计划只有20箱(240瓶),经当事人品管部核算需要70kg糖水,胭脂红色素目标0.1g/kg,果肉装罐量200g,占比41.7%,糖水装量280g,占比58.3%,经计算70kg糖水中需加入14g胭脂红(85%)色素。配汤工人在称量完柠檬酸后(1#量杯重75g),再称重胭脂红色素时(2#量杯重62g)疏忽大意、忘记将电子称置零,当继续称量胭脂红色素时,电子秤虽然显示重量为14g,因初始值为-13g,实际值重量应为27g,多称出了13g胭脂红色素,导致最终产品胭脂红色素超限量添加情况发生。2024-01-20批次杨梅罐头胭脂红超限量是因为该批次杨梅罐头生产计划也是20箱(240瓶),经品管部核算需要70kg糖水,胭脂红色素目标0.1g/kg。经计算14g胭脂红(85%)色素加入70kg糖水中,最终产品胭脂红色素浓度为0.1g/kg。因配汤工人在生产山楂罐头时配汤缸水位计调整至60kg,在配制杨梅罐头糖水时忘记将配汤缸水位计调整至70kg,导致将14g胭脂红加入到60kg糖水中,结果致使最终产品胭脂红色素超限量添加情况发生。经过排查原因及整改措施,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同时,当事人增加了配汤间监控和配汤时品管经理全程监督,保障配汤不在出问题。

此外,当事人对于出现多批次杨梅罐头不合格的情况,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内部会议,认真排查生产记录、发货单,确认杨梅罐头生产批次还有7个批次。立即组织人员对其他7个批次杨梅罐头备样进行了第三方送检,分别于2024年11月28日、12月18日、12月26日邮寄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专项胭脂红检验,结果均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柒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49.7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元柒角陆分)。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号

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09月27日从卞桥镇街边一个开着货车的流动商贩处购进涉案的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的姜3.11/kg,购进价格是16.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1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货值金额49.76元,违法所得49.76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1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4元(大写:人民币拾陆元陆角肆分);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号

平邑县太成饺子店(经营者:张文东)

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在一流动货车上购进同批次山药2kg,进价7.6元/kg,除被抽检1.4kg外,剩余0.6kg做了1份菜,1份6元。因此总计货值金额15.2元,违法所得16.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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