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月行政处罚10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2号 |
段*利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平丰路与河泉路交汇处向西80米路北人行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商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8 |
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1号 |
侯*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温凉河路西段路北(天一大药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保健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8 |
3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KC0001号 |
蒋*珍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5日,当事人在平邑县白彦镇白彦黄河大集施工期间,将施工过程中开采的河砂外运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2-2号 |
孔*彬 |
行政处罚 |
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30号),函告显示省住建厅委托巡查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在平邑县银花路与宗圣路交汇处西南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平邑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职不到位,缺少对危大工程悬挑式脚手架的巡视记录,当事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9 |
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4〕ZJ0002-1号 |
平邑县**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30号),函告显示省住建厅委托巡查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在平邑县银花路与宗圣路交汇处西南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平邑县**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职不到位,缺少对危大工程悬挑式脚手架的巡视记录,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9 |
6 |
罚款 |
罚款: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4〕ZJ0015号 |
刘* |
行政处罚 |
山东恒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在平邑县银花路与宗圣路交汇处西南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履职不到位,未及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4 |
7 |
罚款 |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4〕ZJ0014号 |
平邑**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2月18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34号)函告显示,平邑**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建议我局依法查处。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7 |
8 |
罚款;其他 |
对当事人处以112元的赔偿费并处赔偿费用二倍的罚款224元,共计人民币336元(大写:叁佰叁拾陆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LH0001号 |
张*金 |
行政处罚 |
2025年01月18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平丰路东方佳园小区北门东50米路北沿街绿化带中擅自毁坏绿化植株。此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7 |
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4〕KC0038号 |
任*兵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平邑县温水镇浚河桥头庄段河道内采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2 |
10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采出的砂35.12吨; 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4〕KC0035号 |
崔*明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11月21日在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大东阳村西北东阳大桥西路南浚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河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