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月行政处罚7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仟贰佰元整(¥82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3号 |
平邑县禾佳农资经营部 |
平邑县禾佳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
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024NYWT182、No:1240182Y)该报告表明2024年9月26日上午在你单位经营场所抽检的“203”25克/升高效氯氟氢菊酯乳油(规格:5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739,标称生产企业:广东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4月2日),经检测该农药成分1.检验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标准要求2.8+0.4 -0.4,检验结果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甲拌磷质量分数,%,检测结果0.37。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16 |
2 |
1.没收“润物耕地牛”3%辛硫磷颗粒剂17袋(800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整(¥52.00);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零伍拾贰元整(¥4052.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4号 |
平邑县禾佳农资经营部 |
平邑县禾佳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3240633)该报告表明“润物耕地牛”3%辛硫磷颗粒剂(规格:800克/袋),经检测该农药成分:辛硫磷质量分数,%,标准要求3.0±3.0,检验结果2.6,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辛硫磷颗粒剂》要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16 |
3 |
1.没收“上下管到底”1.5%辛硫磷颗粒剂14袋(800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整(¥64.00);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零陆拾肆元整(¥406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5号 |
平邑县禾佳农资经营部 |
平邑县禾佳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3240634)该报告表明抽检的“上下管到底”1.5%辛硫磷颗粒剂(规格:800克/袋),经检测该农药成分辛硫磷质量分数,%,标准要求1.5±3.0,检验结果0.7,检测结果为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1.5%辛硫磷颗粒剂》(Q/370811SXX003-2020)要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16 |
4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元整(¥45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6号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3240635),该报告表明所抽检的“惠尔德亡螬”3%辛硫磷颗粒剂(包装规格:800克/袋)。经检测该农药成分辛硫磷质量分数%,标准要求1.5±3.0,检验结果1.7,检测结果为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3%辛硫磷颗粒剂》(Q/370921SDY005-2019)要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16 |
5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元整(¥45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7号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 |
平邑县李君伟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3240636),该报告表明所抽检的“上下管到底”3%辛硫磷颗粒剂(包装规格:800克/袋)经检测该农药成分辛硫磷质量分数%,标准要求1.5±3.0,检验结果1.4,检测结果为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3%辛硫磷颗粒剂》(Q/370921SDY005-2019)要求。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16 |
6 |
1.没收非法电鱼工具(电瓶1块、逆变器1个、网具1个、汽车内胎1个、皮裤1条); 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渔业)罚〔2024〕02号 |
刘庆玉 |
刘庆玉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2.27(2025.1月交罚款) |
7 |
1.没收“根卫士”1%联苯·噻虫胺颗粒剂6袋(10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零贰拾元整(¥802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8号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沈武阳农资经营部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沈武阳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
山东禾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3240638)该报告表明所抽检的“根卫士”1%联苯·噻虫胺颗粒剂,(规格:1000g/袋),经检测该农药成分联苯菊酯质量分数*,%,标准要求0.50+0.12 -0.12检测结果未检出,不符合标准要求;噻虫胺质量分数,%,标准要求0.50+0.12 -0.12检测结果0.008,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5.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