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2月行政处罚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0.05%名狼宫廷速效蚊香王29盒(30支装/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整(¥62.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贰元整(¥5062.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62号 |
平邑县赣昌百货城 |
平邑县赣昌百货城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农药属于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1.19 (2024.12月交齐罚款) |
2 |
1.没收522.5克/升氯氰·毒死蜱乳油16瓶(净含量200克/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27号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段庄农资供应站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段庄农资供应站 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18 (当事人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
3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139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罚〔2024〕10号 |
平邑县汇优苗木有限公司 |
平邑县汇优苗木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山东依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良星78”小麦种(规格:15㎏/袋)经检验,该样品质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该种子为劣种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2.16 |
4 |
1.没收“医仕诺”非泼罗尼滴剂6盒(1.34ml×3支/盒);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8盒(1.0ml×3支/盒);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7盒包装规格(0.8ml×3支/盒);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猫用)9盒包装规格(0.4ml×3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罚〔2024〕2号 |
平邑县宠遇宠物店 |
平邑县宠遇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兽药的行为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当事人所经营的兽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200元,该案符合《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三部分临沂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57“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违法程度从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2.09 |
5 |
1.没收非法电鱼工具(电瓶1块、逆变器1个、网具1个、汽车内胎1个、皮裤1条); 2.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渔业)罚〔2024〕1号 |
任建国 |
任建国 使用电鱼的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