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21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10690.62元(大写:壹万零陆佰玖拾元陆角贰分)。 |
平综执立字[2024] 139号 |
平邑县德*学校 |
行政处罚 |
违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山东省白然资源行政处得裁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7月23日 |
2 |
罚款 |
1、责令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邑县地方镇九间棚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3.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内蒙古蒙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5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50元,对非法占用的28.1平方米果园,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405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42号 |
内蒙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及(山东省白然资源行政处得裁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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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
3 |
罚款 |
1、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49454.08元(大写:肆万玖仟肆佰伍拾肆元零捌分)。 |
平综执立字[2024] 144号 |
祝*勇 |
行政处罚 |
违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山东省白然资源行政处得裁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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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 |
4 |
罚款 |
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建设的75.2平方米九间棚党性教育基地服务中心,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2524.61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肆元陆角壹分); 3、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九间棚党性教育基地服务中心西侧的40.8平方米的泵房,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2244元(大写;贰仟贰佰肆拾肆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4768.61元(大写;肆仟柒佰陆拾捌元陆角壹分)。 |
平综执立字[2024] 145号 |
内蒙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四条及(山东省白然资源行政处得裁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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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
5 |
罚款 |
1、 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807.9平方米土地退还平邑县郑城镇松林村集体; 2、限你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结构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0.02平方米土地建设的钢结构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217.88平方米旱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447元;对非法占用的590.02平方米居民点用地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800.4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7247.4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肆拾柒元肆角)。 |
平综执立字[2024] 146号 |
胡桂亮 |
行政处罚 |
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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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5 |
6 |
罚款 |
1、 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232.61平方米土地退还平邑县郑城镇大魏庄村集体; 2、没收在232.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88.11平方米乔木林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202.75元;对非法占用的132.33平方米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89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5092.76元(大写:伍仟零玖拾贰元柒角伍分)。 |
平综执立字[2024] 147号 |
京全水 |
行政处罚 |
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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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8 |
7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1545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流峪镇北申庄村民委员会; 2、没收非法占用的15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60.15平方米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015元;对非法占用的47.51平方米旱地按照每平方米8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38008元;对非法占用的148.11平方米其他草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4055元;对非法占用的9.68平方米其他林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840元;对非法占用的1179.51平方米乔木林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89755元;合计罚款722673元(大写:柒拾贰万贰仟陆佰柒拾叁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48号 |
山东阿俏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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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1 |
8 |
罚款 |
1、责令你公司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15085.11元(大写:壹万伍仟零捌拾伍元壹角壹分)。 |
平综执立字[2024] 152号 |
临沂和嘉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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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2 |
9 |
罚款 |
1、责令限期15天内补种滥伐株数(16棵)3倍的树木,共计48株; 3、处滥伐林木价值(1545.00元)4倍的罚款,计罚款6180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53号 |
王付兰 |
行政处罚 |
林业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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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5 |
10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956.04平方米土地给平邑街道办事处小井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948.38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967.6元;对非法占用的7.65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3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9120.6元(大写:壹万玖仟壹佰贰拾元零陆角) |
平综执立字[2024] 154号 |
周克军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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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9 |
11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878.7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卞桥镇时家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878.7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7870元(大写:捌万柒仟捌佰柒拾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55号 |
时光超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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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
12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454.26平方米土地给平邑街道办事处仁德庄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454.26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085.2元(大写:玖仟零捌拾伍元贰角)。 |
平综执立字[2024] 157号 |
侯钦莲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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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9 |
13 |
罚款 |
1、责令你限期15日内恢复恢复林地原状;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0.0720公顷(720平方米)共计罚款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58号 |
彭泽真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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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5 |
14 |
罚款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17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旱地281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2253600元。 |
平综执立字[2024] 160号 |
颛臾三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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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 |
15 |
罚款 |
责令该公司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在平邑县A5号楼1单元101外侧建设院子超出部分,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 |
平综执立字[2024] 167号 |
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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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9 |
16 |
罚款 |
1.责令张春城将非法占用的148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邑 县温水镇梭庄村村民委员会; 2.对张春城非法在占用的1485.5平方米村庄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9710元(大写:贰万玖仟柒佰壹拾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73号 |
张春诚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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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
17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538.3平方米土地给平邑街道办事处民居庄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538.3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766元(大写:壹万零柒佰陆拾陆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174号 |
郭道俊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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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5 |
18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519.07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毛家洼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519.07平方米科教文卫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1907元(大写:伍万壹仟玖佰零柒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214号 |
平邑县蒙阳新星学校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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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5 |
19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823.7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仲村镇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822.34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446.8元;对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7.2元;以上罚款人民币共计16474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柒拾肆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218号 |
牛俊省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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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4 |
20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209.15平方米土地给平邑街道办事处庞居庄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209.1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83元(大写: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220号 |
赵京花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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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6 |
21 |
罚款 |
1、退还非法占用的2128.2平方米土地给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西张庄一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2128.2平方米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564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
平综执立字[2024] 221号 |
孙西刚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地 |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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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