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scjdglj/2024-000007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2-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执法情况公示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12月行政处罚241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4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处理决定日期

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90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35盒、小儿止泻灵颗粒20盒、元胡止痛片18盒、阿莫西林10盒、阿莫西林20盒、阿莫西林10盒;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0号

平邑县仲村镇东合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经扫描涉案药品包装盒上的药品追溯码,确认涉案药品是合法药品,涉案药品是一名业务员到当事人处上门推销试卖,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8袋/盒,批号:230204)共购进90盒,进货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12袋/盒,批号:230105)共购进35盒,进货价格7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小儿止泻灵颗粒(6g×5袋,批号:230504)共购进20盒,进货价格2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元胡止痛片(15片/板×3板,批号:230913)共购进18盒,进货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7元/盒;阿莫西林(0.5g×13粒,批号:012403322)共购进10盒,进货价格6元/盒,销售价格8元/盒;阿莫西林(0.25g×24粒,批号:20240503)共购进20盒,进货价格6元/盒,销售价格8元/盒;阿莫西林(0.125g×10袋/盒,批号:24033013)共购进10盒,进货价格3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涉案药品的进货价格是100元/盒,销售价格是180元/盒,涉案药品还未销售就全部被扣押,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是171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1桶梵膏滋养补水发膜);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8号

平邑县伊凡烫染理发店

行政处罚

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平邑县朱老三美容美发用品店购进的。梵膏滋养补水发膜,购进1桶,购进价格是20元/桶,销售价格29元/桶,未售出过。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9元且该款化妆品从未售出,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9号

平邑盛达诊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上诉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仁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共购进100支,购进价格是0.5/支。一次性输液器带针,共购进500支,购进价格0.66元/支。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380元,由于当事人购进后免费提供给患者使用的,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0号

平邑振勇炒鸡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平邑振勇炒鸡店位于平邑县白彦镇白彦村农电站东100米,负责人张维莲。平邑振勇炒鸡店于2024年11月4日开始营业,至2024年11月8日一直未对所销售的菜品进行明码标价。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菜品展示柜处悬挂价目表,违法行为已改正。经调取当事人2024年11月4日至11月8日顾客点菜结账单,查实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125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四十二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5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零伍角伍分);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30.5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元零伍角伍分)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7号

平邑县白彦镇中心校

行政处罚

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彩椒是当事人从一无名商贩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购进的价格是13元/kg。除抽检的2.35kg,以13元/kg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的。剩余的2.65kg彩椒,当事人已做成菜品使用完毕。本局在抽样检验时,当时人也有从平邑县聚禾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彩椒,因数量不足,当事人又外购部分彩椒。本局抽样检验时,当事人从平邑县聚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彩椒已加工,抽样的样品是从一不知名商贩处购进的。因该校负责人袁振峰不知其由来,故认为抽样检验的样品是从平邑县聚禾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彩椒货值金额6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55元。剩余彩椒由于当事人是按照学生就餐天数收取餐费,每天每餐不是固定的菜品,也未制定菜品的价格,无法计算彩椒的销售价格,故无法认定当事人剩余彩椒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本局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后积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4瓶牙科磷酸锌水门汀、1盒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8号

平邑卫氏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平邑卫氏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位于平邑县白彦镇金牛花园西20米路北,负责人解晓萍。涉案的牙科磷酸锌水门汀、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是从梅苗苗网络平台上购买的。牙科磷酸锌水门汀一共购进6瓶,购进价格是8.7元/个;牙科磷酸锌水门汀是耗材不收费,使用了2瓶,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4瓶未开封,过期被扣押。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一共购进1盒,购进价格是24.5元/盒;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也是耗材不收费,购进后未使用,过期被扣押。因当事人的牙科磷酸锌水门汀2瓶在有效期内使用,4瓶未开封使用,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购进后未开封使用且两种医疗器械均为耗材不收费,故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59.3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7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1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元伍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7号

平邑县铜石镇沂蒙山全羊汤馆

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黄花鱼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 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涉案黄花鱼是当事人从铜石大集王春处购进的,购进价格为26元/kg,共购进5kg,购进后作为食品原料搭配其他食材炒菜出售,不单独销售,故除抽检使用的3.25kg外其他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违法所得为8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

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6号

平邑崔桂清诊所

行政处罚

当事人诊疗区经营货架上摆放的好大夫小儿感冒颗粒19盒、豆豆飞羧甲司坦泡腾片4盒和舍雷肽酶肠溶片9盒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涉案药品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过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当事人没有留存进货单据了,且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并未使用。好大夫小儿感冒颗粒(规格:10袋/盒)进价3.5元/盒,售价5元/盒;豆豆飞羧甲司坦泡腾片(规格:3板/盒)进价4.2元/盒,售价6元/盒;舍雷肽酶肠溶片(规格:10片/盒)进价5.5元/盒,售价7元/盒。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82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6号

平邑县东成小菜馆

行政处罚

2024年0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 不符合 GB 31650-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鸡蛋是当事人从铜石徐强超市处购进的,购进价格为9元/kg,购进后作为食品原料搭配其他食材炒菜出售,不单独销售,故除抽检使用的1.55kg外其他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违法所得为13.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1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5号

平邑县太常煎饼加工店

行政处罚

涉案玉米煎饼是当事人自产自销,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煎饼的生产经营记录,涉案煎饼共生产5kg,成本价格是8元/kg,销售价格12元/kg,除用于抽检2.4kg以外,剩余当事人自用,涉案煎饼的货值金额是60元,违法所得是28.8元。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11

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5ml/支,生产批号:20210110,生产日期:20210110,失效日期:20240101,共计2支);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7号

平邑县白彦镇翔河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平邑县白彦镇翔河村卫生室位于平邑县白彦镇翔河村,负责人郑士得。上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2021年从白彦镇卫生院购进的,共购进100支,购进价格是0.25元/支,销售价格0.25元/支。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是在疫情期间购进,使用量较大,故其余医疗器械是当事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0.5元。因购进日期时间较久,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判定当事人是在上述产品失效后使用,故无法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1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7盒49支亨丝拉线笔;

2.罚款¥1000元。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4号

平邑县一心一意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快手网店上经营的“梦黛薇丝虫草蓝铜肽抗初老套盒”化妆品页面使用的“仙人掌:舒缓 黑灵芝:抗氧化 库拉索芦荟:保湿滋润”广告用语,构成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该化妆品虽然含有黑灵芝、仙人掌、库拉索芦荟提取物等成分,但厂家备案信息显示无以上三种成分的文献资料、人体功效评价、实验室试验等简述,功效宣称也均不涉及以上三种成分;考虑到物质提取方法、有效成分浓度以及化妆品中添加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化妆品的功效和黑灵芝、仙人掌、库拉索芦荟的功效不具有充分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上述广告用语属于涉案化妆品的功能信息,存在引人误解内容,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涉案化妆品于2024年7月19日下架,至2024年10月21日下架,累计售出1单。已查实1单消费者(即投诉举报人)因以上广告语误导购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9元,已退款、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案化妆品商品页面广告内容自供货商处获取,为发布以上广告承担修图、排版人工费用100元,无其他设计、推广、宣传费用。

当事人初次从事化妆品经营业务、疏于清理化妆品,导致出现部分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在货架上待售的现象。当事人于2024年7月自朋友处盘下店面及部分货物(内含涉案亨丝拉线笔),因店面及货物为打包价,无详细货物品种和价格清单,本局未能查实涉案亨丝拉线笔购进单价情况。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的亨丝拉线笔的销售记录,本局未能查实以上拉线笔实际售出的具体情况。本局查实以下情况:亨丝拉线笔,扣押7盒49支,销售单价2元/支,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经营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另查明: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行为,且在本局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时,当场改正完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1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点捌元);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37.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柒点捌元)。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1号

平邑陈贵丽生活超市

行政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陈贵丽生活超市销售的胡萝卜葱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DBJ24371300411641355),报告显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的不合格胡萝卜当事人共进了10Kg,9月4日抽检了3.430Kg,购进价格3.05元/Kg,销售价格3.78元/Kg,剩下的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7.8元,违法所得3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1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0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0号

平邑县永胜五金电料综合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路过送货的商贩手中购进的,共购进4把,购进价格是13元/把,销售价格15/把,当事人家中自用2把,其它已全部销售完毕。综上,确认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30元。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1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3袋“贵民牌沂蒙老咸菜”(生生产日期 2023年0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伍角);

罚没合计¥5003.5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伍角)。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3号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

行政处罚

接到投诉举报后,2024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吴利粉)进行了现场检查,于该超市货架上发现“贵民牌沂蒙老咸菜”3 袋,生产日期 2023年0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贵民牌沂蒙老咸菜”(生产日期 2023年0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共购进1箱(40包),200g/包,进价2.25元/包,售价3.5元/包,在保质期内销售36袋,剩余4袋,以上涉案食品在购进时是合格的,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另外3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1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1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瓶“庆和牌枣花蜂蜜”(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9.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捌角);

罚没合计¥5039.8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元捌角)。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4号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武庆信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接到投诉举报后,2024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武庆信联合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于该超市东侧货架上发现“庆和牌枣花蜂蜜”1 瓶,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庆和牌枣花蜂蜜”(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共购进5瓶,500g/瓶,进价31元/瓶,售价39.8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3瓶,剩余2瓶,以上涉案食品在购进时是合格的,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瓶,我局执法人员扣押1瓶。货值金额7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1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壳手套1套;

2、罚款¥300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3号

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内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壳手套(标示批准文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可20100092号,标注产品失效日期:2023.09.25)1套已失效,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4〕167号)、《财物清单》(〔2024〕167号)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1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人民币:陆佰元整);

2.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0号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信,称山东非常厨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原味鸡胸肉,奥尔良鸡胸肉,黑胡椒鸡胸肉,涉案产品配料标识的原味调味料,奥尔良调味料,黑胡椒调味料,复合料均无国标,行标,地标执行标准,未依照要求展开详细配料。2024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将举报投诉信告知商家,商家承认生产了该产品,并将产品图片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6号

平邑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4年8月1日使用6台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024年8月8日,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2024年9月16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10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仍未健全6台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和维修情况,当事人逾期24日未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20

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品种均较少(鸭翅2袋、面包2袋)、货值金额仅为8元,且保质期届满至查处之日时间较短(鸭翅超过保质期9日,面包超过保质期4日);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出售给消费者并被食用。当事人以上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的情形。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3号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朱林清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店内仅一名从业人员,因忙于日常经营,疏于清理食品,导致出现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货架上待售的现象。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自长春中之杰食品有限公司快手小店购进2箱40袋涉案中之杰酒花面包,购进价格合计为79.8元;2024年1月,临沂汤谷商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10袋吧哩香吧里头条鸭翅、配送单价0.7元/袋。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面包、鸭翅的销售记录,本局未能查实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的具体情况。本局查实以下情况:①中之杰酒花面包,扣押2袋,销售单价3元/袋,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②吧哩香吧里头条鸭翅醋泡味,扣押2袋,销售单价1元/袋,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2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衣、2袋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2号

平邑县白彦镇崮北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平邑县白彦镇崮北村卫生室位于平邑县白彦镇崮北村,负责人陈纪宏。涉案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是当事人的一个病号租用其卫生室的制氧机后稍带回来的,一直未使用,故执法人员认定为涉案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并非当事人购进使用的。涉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衣是疫情期间防控指挥部免费发给各个卫生室采样用的,因卫生室不开展手术也一直未使用。涉案的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是当事人于2023年03月7日从平邑县金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是2元/袋,使用价格是10元/袋,一共使用了3袋,剩余2袋被扣押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衣的使用价格,经执法人员走访本县域内医疗器械销售企业,获知涉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衣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元/袋,故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单据显示涉案的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是当事人在有效期内使用的,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2024年10月31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解除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解强〔2024〕59号)、《财物清单》(平邑市监解强〔2024〕59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2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3包“芊喜客山药薄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保质期9个月);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罚没合计¥500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2号

平邑县温水镇林刚商店

行政处罚

接到投诉举报后,2024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平邑县温水镇林刚商店(经营者:林刚)进行了现场检查,于该超市货架上发现“芊喜客山药薄片”3包,3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芊喜客山药薄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共购进1袋(15包),30克/包,进价2.6元/包,售价3元/包,在保质期内销售11包,剩余4包,以上涉案食品在购进时是合格的,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包,另外3包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1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23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9号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家药店

行政处罚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对其执业药师未在岗没有挂牌告知并且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事表示承认。对于本局提出责令改正后依旧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原因是执业药师孙波证件在该药店属于挂靠,长期不在店经营。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另查明,执业药师孙波现已按规定在店内上岗上班,不在挂靠药店。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4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8号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张里店

行政处罚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对其执业药师未在岗没有挂牌告知并且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事表示承认。对于本局提出责令改正后依旧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原因是执业药师王京存证件在该药店属于挂靠,长期不在店经营。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另查明,执业药师王京存现已按规定在店内上岗上班,不在挂靠药店。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浓香酱油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0号

平邑县保太镇杨志百货商店

行政处罚

浓香酱油,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20920,保质期124个月)于2022年10月10日,共购进10瓶,进价3.5元/瓶,销售价4元/瓶,2022年10月20日销售了5瓶,剩余的5瓶被扣押,是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给送的。其余都是经销商平邑县小宇宙百货副食经营部给送的:纯正红糖,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18个月),于2022年8月2日,共购进4袋,进价3元/袋,销售价4元/袋,2022年10月2日销售了3袋,剩余的1袋被扣押;黑芝麻糊,净含量:518克(生产日期:20230520,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9月5日,共购进2袋,进价11元/袋,销售价12元/袋,2023年10月2日销售了1袋,剩余的1袋被扣押;豆奶粉,净含量:518克(生产日期:20230825,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9月5日,共购进2袋,进价11元/袋,销售价12元/袋,2023年10月2日销售了1袋,剩余的1袋被扣押;黄豆酱油,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18个月),于2023年9月5日,共购进12瓶,进价5元/瓶,销售价6元/瓶,2023年12月22日销售了7瓶,剩余的5瓶被扣押;老抽酱油,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30214,保质期18个月)于2023年9月5日,共购进12瓶,进价5元/瓶,销售价6元/瓶,2023年12月22日销售了6瓶,剩余的6瓶被扣押,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复印的食品供销一票、收款收据、询问笔录,认定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11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26

给予行政处罚

没收尚未使用的劣药化瘀消痔丸1220瓶;没收违法所得3824.7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肆元柒角);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7号

平邑县中医医院

行政处罚

当事人配制使用的制剂化瘀消痔丸(批号:20240702、规格:54g/瓶)经检验结果不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涉案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共配制劣药化瘀消痔丸1414瓶,成品检验消耗15瓶,于2024年8月12日被本局抽样14瓶,至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时共使用165瓶,使用价格23.18元/瓶,库存数量1220瓶。该院共配制使用劣药化瘀消痔丸的货值金额共计32776.52元,违法所得为3824.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7

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0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5号

平邑县程平百货批发部

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临沂批发城购进的,共购进5把,购进价格是8元/把,销售价格10元/把,已全部销售完毕。综上,确认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1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2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

2、罚款¥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015.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伍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1号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明亮五金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08月10日自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华东国际土杂城曲宝莲处购进6个无包装、无水效标识的花洒,购进单价12.00元/个,销售单价15元/个,已销售5个,剩余1个。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15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2024年09月26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主动下架在售的1个花洒并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9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5号

平邑县保太镇小涵果蔬购销中心

行政处罚

辣椒共购进了5斤,进价8元/斤,销售价格9元/斤,于2024年8月23日前销售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3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9号

山东发民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四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3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1号

平邑绿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3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柒角伍分);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003.75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柒角伍分)。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7号

平邑县健达食品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1日生产的1瓶水果罐头(梨罐头),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520克,该罐头罐内存在一只虫子,该罐头瓶盖密封完好,瓶盖与玻璃瓶用营养标签密封,销售价格3.75元/瓶,当事人称可能是原材料里带进去的,导致出现上述情况,但只有那1瓶中混有异物虫子,其它没有,货值金额3.75元,违法所得3.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3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8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拾肆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2号

平邑县光芝早餐店

行政处罚

油条是2024年8月23日加工的,共加工了10斤面,炸成品油条是12斤,抽检用2斤,剩下的当天就卖完,售价每斤7元。据当事人陈述制作油条是按比例加工制作的,铝的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应该是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质量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认定该批油条的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8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34

给予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

3.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4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元整)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7号

临沂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03月08日购进1500个820g的瓶子用于2024年03月09日生产820g菠萝罐头,共生产120箱,共计1440瓶,瓶子破损20个,还剩余40个820g瓶子未使用。2024年03月09日,当事人购进了1500个900g的瓶子于2024年03月10日生产900g菠萝罐头,计划生产125箱,由于瓶子破损15个,当事人就使用了820g瓶子代替了(表面不好区分),最后产品中净含量不足15瓶,装成2箱,价格均按照900g单价销售的。销售价格都是36元/箱,3元/瓶。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45元。

再次查明,由于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较长,产量较小,未有产品成功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材料证据。

《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第三次修正)》 / 第三十八条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3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3号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镇中综合二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临沂市开尔照明办事处采购了10个无水效标识花洒,已售出9个剩余1个未售出,花洒采购价格是9元/个,销售价格是15元/个,有进货小票。经认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54元。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36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予以通报,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7号

平邑县富金百货商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临沂批发市场累计购进18个无标识花洒,以大小区分,大、中、小花洒各购进6个,购进单价分别为15元/个、12元/个、6元/个。以上花洒累计售出中花洒2个(含投诉举报人购买1个)、小花洒1个,大花洒未实际售出,销售价格(标价)分别为18元/个、15元/个、8元/个。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246元,违法所得8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2024年9月1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主动下架在售的15个花洒并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了部分涉案花洒购进小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37

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元整);

3.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4号

山东明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开设店铺售卖肤康抑菌膏,2024年9月3日,投诉举报人通过店铺联系当事人并加微,双方微信聊天中,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宣称其售卖的肤康抑菌膏为药膏,且有治疗各种皮肤病的功效,投诉举报人通过微信花费¥1070元从当事人购了4瓶涉案产品。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投诉举报当事人售卖的肤康抑菌膏为假药,要求我局立案查处。经我局调查了解,当事人售卖的肤康抑菌膏为“消”字号产品,而非药品,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六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3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1号

平邑鼎铭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3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6号

平邑县健昊大药店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4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5号

平邑春芝堂日用百货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4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3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9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在过江龙五金批发处购进了3个花洒,2024年9月5日,本局接到反映在利民五金店购买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投诉举报函》,函件附有4张照片、1张店面照片、2张产品照片和1张微信付款截图。该批花洒均已全部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是6元/个,销售价格是10元/个。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30元。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4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元整);

2、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75元(大写:壹仟零柒拾伍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0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在金冉五金批发处购进了5个花洒,2024年9月5日,本局接到反映在包家五金店购买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投诉举报函》,函件附有2张产品照片和1张微信付款截图。该批花洒均已全部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是9元/个,销售价格是15元/个。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75元。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43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75.00元(大写:柒佰柒拾伍元整);

2.罚款¥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6号

刘敏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3年2月份以来,将从上线(来源不明)共购进的假药“益君康”胶囊53瓶(含赠送2瓶),价值1275元,除22瓶自己服用外,在其工作的平邑金聚福珠宝有限公司店内向他人进行销售,共销售了31瓶(25.00元/瓶)1240粒“益君康”胶囊,涉案货值775.00元,违法所得是775元。查实当事人存在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44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1号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林清民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2024年09月09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地瓜淀粉(分装)的行为予以立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15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4】15004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食用地瓜淀粉(分装)是2024年01月17日,从平邑县郑伟百货商店那里购进的。有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清单。食用地瓜淀粉(分装)共购进了3包(400克/包),进价4元/包,售价5元/包。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袋,其余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7月1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开展监督抽样的情况。

2、2024年08月10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7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我局抽样检验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地瓜淀粉(分装)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0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7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食用地瓜淀粉(分装),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权利的情况。

4、2024年09月25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4年09月25日,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身份情况和行为能力情况;

6、2024年09月25日,取得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45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4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伍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4号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林强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2024年09月09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香蕉是2024年07月18日从平邑县玉启水果店那里购进的,有供货者销货凭证、营业执照。香蕉共购进了1箱(15斤),进价2.33元/斤,销售价格3元/斤,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1.1千克,其余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开展监督抽样的情况。

2、2024年8月14日,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A2024070539号),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 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我局抽样检验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果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A2024070539号)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香蕉,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权利的情况。

4、2024年9月25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

5、 2024年09月25日,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身份情况和行为能力;

6、2024年09月25日取得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者销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销售香蕉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4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处1.5倍违法所得罚款共¥9.50元(大写:人民币玖元伍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15.50元(大写:人民币拾伍元伍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2号

平邑县远景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满3斤减3元的活动确实存在,执法人员从后台调取的数据显示上述产品共销售了99单,超过三斤包含三斤的共29单有3单最终并未付款其中包含投诉举报人的订单也是下订单最终未付款,以上共26单有效订单。有效订单中有2单是因为平台规则未减免3元,其余24单通过后台数据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只要是满3斤就减3元无论超过多少斤都是减3元。另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平台规则的截图,出现未减3元的问题是8月嗨吃节,美食满200-20和618狂欢节,因为平台规则满减就不生效。同时每个人最终付款的价格不一样是因为使用了淘金币付款导致,数据显示的已售400+是已销售400斤。当事人多收价款已无法退还。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四十条 / 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七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4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贰元);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7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拾贰元)。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6号

平邑县柏林镇玉磊农家院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08月08日在柏林镇孙令伟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24.00元/kg,共计付款72.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24.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72.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48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8号

平邑县亿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 2021、2022 、2023 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三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牌匾、厂房、办公设施,也未发现该公司广告牌匾等,该场所为荒地。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7、通话未接通截图,证明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49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9.6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玖元陆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239.6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叁拾玖元陆角)。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5号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便利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夏橙(橙子)购进20kg,进价为9.00元/kg,售价为11.98元/kg,除被抽检公司抽走的3.2kg,剩余的已全部售出。综上,货值金额23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39.6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73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81号),并于2024年09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50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肆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57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1号

平邑县一袋果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橘子购进41kg,进价为8.4元/kg,售价为14元/kg,除被抽检公司抽走的3.05kg,剩余的已全部售出。综上,货值金额57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74.00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71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79号),并于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51

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36.8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陆元捌角)。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1号

平邑县乡土情餐饮经营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生姜购进3.3kg,进价为8元/kg,售价为8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3.1kg,据当事人供述剩余的生姜炒了两份土豆丝,每份6元。综上,货值金额26.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8元。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70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78号),并于2024年09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52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98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捌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44号

唐守广

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贵妇幼颜片、贵妇臻白片和化脂片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4年8月22日,本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8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092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经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当事人已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再经营。

当事人经营的贵妇幼颜片和贵妇臻白片标签上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44178100022)与标签上标示的生产企业--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44178100222)不相符,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未生产过上述食品。以上食品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虚假内容。当事人购进贵妇幼颜片2瓶,购进贵妇臻白片3瓶,购进价格都是260元/瓶,销售价格都是336元/瓶。累计销售两单,一单销售贵妇幼颜片1瓶;一单销售给投诉人贵妇幼颜片和贵妇臻白片各1瓶(组合装)。贵妇幼颜片销售完毕,剩余2瓶贵妇臻白片已自行下架销毁。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1680元,违法所得1006元;

当事人经营的化脂片无标签。当事人购进化脂片5瓶,购进价格为370元/瓶,销售价格为446元/瓶,累计销售两单2瓶,剩余3瓶已自行下架销毁。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2230元,违法所得892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5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4号

平邑华强牧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到平邑华强牧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的地址(平邑县临涧镇巩家村北岭坡)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平邑华强牧业有限公司企业的招牌、广告牌、办公场所、厂房等企业经营情况,执法人员向附近村民了解情况,村民表示没听过平邑华强牧业有限公司,也没听说过负责人周君涛。执法人员拨打企业登记的预留电话13581061166,接通后为旅游公司电话并非平邑华强牧业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又拨打联络员预留电话18654985738,拨打多次均无人接听。而后执法人员到企业注册地村委,向村委负责人李传刚了解情况,李传刚表示村内无平邑华强牧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也不认识负责人周君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54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6号

临沂伟友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十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5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1号

临沂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5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4号

青岛华兴鲁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5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3号

平邑县华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5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7号

平邑县方成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5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9号

平邑县宏扬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6号

济南云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1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整)

2、罚款¥162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肆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8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元整)。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0号

平邑县宓现来农资经营部

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共进货28根,进价51元/根,售价58元/根。以上产品没有进货记录,有销售记录全部卖给了王道红,他已经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综上货值金额1624元,违法所得19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6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0号

平邑县蒙恩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2号

临沂市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9号

平邑县环球购物广场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1号

平邑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7号

山东平邑方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4号

山东梵宇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8号

临沂璟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6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5号

平邑金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7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6号

平邑振翔木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71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7号

平邑昌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2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9号

临沂正通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3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0号

平邑县鑫仁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4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6号

临沂明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5号

平邑县康健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7号

平邑县祖行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7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6号

山东华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8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5号

平邑大磊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79

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0号

山东平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0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8号

平邑县东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1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2号

山东品臣智能居家养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2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8号

临沂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3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3号

临沂奥得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4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2号

临沂莅民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5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4号

山东惠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6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0号

临沂易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7

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6号

济南关键要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8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1号

山东益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9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4号

临沂泓然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90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8号

平邑县同心阁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9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0号

临沂市进展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9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9号

临沂忠禾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9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7号

平邑县建利养殖场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9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6号

日照市汝喳一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9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2号

临沂市欢天喜地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9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3号

临沂市奥丰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9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8号

平邑子豪服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9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7号

民森林业(山东)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9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5号

平邑县中和纸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5号

山东黑牛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0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0号

平邑县锐力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6号

临沂传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0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8号

平邑县常印红化妆品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7号

临沂泽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邑第一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8号

平邑县天宝为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0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9号

平邑县亿邦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1号

山东美苗苗木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1号

山东融之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0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2号

平邑景博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6号

临沂市磊鑫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5号

山东森黛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6号

平邑县瑞兴石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12号

平邑县华荣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4号

山东育宠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5号

临沂市金碧辉煌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0号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4号

平邑璟熠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9号

临沂金盈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1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0号

平邑县方正经贸有限公司平邑第一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0号

平邑县众联石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2号

平邑县生源燃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2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4号

山东本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异常名录截图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4.《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检查企业依据。

5.《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3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2号

临沂市源利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4年08月2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连续超过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4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1号

平邑县海正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4年08月2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连续超过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4号

平邑县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3号

临沂恩戈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7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6号

平邑县昇顺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4年08月2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连续超过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12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5号

平邑中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29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4号

平邑县万业装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13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4号

平邑县金城花岗石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131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9号

平邑县沛源油脂厂(个人独资企业升级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132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8号

平邑县济华药店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133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5号

平邑县梦工厂网吧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2018年度、2022年、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134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3号

平邑县正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 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135

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0号

平邑县东方花岗石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13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3号

平邑县星际网吧

行政处罚

2024年08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为顺发拉面馆,经营餐饮行业,顺发拉面馆牌匾上侧有“星际”字样,未发当事人及其经营痕迹,执法人员现场拨打登记登记电话无法联系(18332161664该号码为空号,4211433该号码不存在)。经执法人员与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村委核实,也无法查询当事人,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村委并出具证明。2024年08月13日,本局经执法人员通过负责人王兴住所与平邑县郑城镇桃峪村村委核查,无法联系到负责人王兴,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平邑县郑城镇桃峪村村委在《现场笔录》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3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2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3号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刘培花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2024年08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钙豆浆粉的行为予以立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15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4】15001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加钙豆浆粉是2024年07月04日,从平邑县恒源商贸中心那里购进的。有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加钙豆浆粉共购进了20袋(一箱),进价8元/袋,售价10元/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8袋,其余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7月0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开展监督抽样的情况。

2、2024年08月02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5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我局抽样检验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钙豆浆粉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08月0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5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加钙豆浆粉,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权利的情况。

4、2024年09月25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4年09月25日,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身份情况和行为能力情况;

6、2024年09月25日,取得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13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1168.00元 (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9号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如义联合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1月12日委托河南金串串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1242个棉花糖,当事人没有注册自己的条码,随便找了一个条码使用到了棉花糖产品的外包装上,共销售了168个,共销售168元,剩余产品当事人知道举报后就扔垃圾桶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68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五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13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元(大写:人民币肆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41.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壹元肆角)。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8号

平邑县温水京德大酒店

行政处罚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2024年0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苹果姜的行为予以立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15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4】15002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姜是2024年07月03日,从平邑县金桥商贸城宋兆华那里购进的。姜共购进6斤,进价6.9元/斤,共41.4元,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6斤,剩余0斤。货值金额41.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7月04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开展监督抽样的情况。

2、2024年08月01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1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我局抽样检验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08月0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1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姜,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权利的情况。

4、2024年09月25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5、 2024年09月25日,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身份情况和行为能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14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大写:人民币肆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04.8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元捌角)。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9号

平邑县骏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08月02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5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油菜,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2024年7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的行为予以立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15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4】15003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油菜是2024年07月04日,从平邑县铜石镇叫徐田国的菜贩子那里购进的。没有供货者销货凭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油菜共购进了3千克,进价1.6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3千克,剩余0千克。货值金额4.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7月0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开展监督抽样的情况。

2、2024年08月02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5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我局抽样检验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08月0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407015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油菜,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权利的情况。

4、2024年09月26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5、 2024年09月26日,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身份情况和行为能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14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3号

临沂映美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6号

山东钰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1号

平邑县康辰药店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5号

平邑县辉煌合线纺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3号

平邑县仲村镇亚鑫购物商场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79号

平邑县众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82号

山东茂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4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8号

临沂时刻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4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6号

安徽省四海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5号

临沂森悦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2号

平邑海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4号

山东富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3号

聊城聚世惠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办事处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8号

平邑县明瑞纺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7号

平邑县新瑞有机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56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萝卜刀辣条”2袋,详见《财物清单》【2024】132号

2、没收违法所得¥0.5 元(大写:人民币伍角);

3、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5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零伍角)。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3号

平邑县荣刚百货商店

行政处罚

当事人货架上所出售的“萝卜刀辣条”是2024年2月29日在增运百货购进的。购进时是在有效期内的。过期的“萝卜刀辣条”2袋,购进价格是0.35元/袋,销售价格是0.5元/袋。货值金额1元,因为食品过期之后销售过一个,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15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7号

河北王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2号

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5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9号

临沂市鑫同创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6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0号

临沂市众兴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6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1号

平邑县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6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0号

平邑磊源石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6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2号

平邑县益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16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1号

临沂炬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65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6号

平邑鑫雅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66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2号

平邑县炬隆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67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5号

临沂润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68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1号

临沂嘉霖华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17753936889,其表示该公司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执法人员询问实际经营地址,其表示经营场所不固定,无法提供具体地址。截止至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仍未补报2022年度、2023年度年度报告,也未到场配合询问。

当事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其未在登记地址正常经营,且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69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3号

平邑县如春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0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4号

平邑县佳森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1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9号

山东百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2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7号

山东汉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拨打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18353965983,机主表示不是法定代表人,不知晓该公司情况。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3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7号

平邑博悦装修装饰中心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4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7号

平邑县鲁源建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九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5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5号

平邑县励茗碌百货行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17568076580,机主表示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晓该公司情况。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6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3号

平邑鸿运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十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4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18754778666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7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1号

平邑中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7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7号

平邑县众望旅游开发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八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7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41号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玉筝苗木销售中心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6号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鑫淼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二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注销2年以上。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2号

临沂市泽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二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4号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天娱创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5号

福多(平邑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9号

平邑县冉晖建材销售中心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八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6号

平邑县山源山泉水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八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3号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昌盛烟叶家庭农场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八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3号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裕烟叶家庭农场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八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88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9号

临沂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九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89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7号

平邑县中邑汽车天然气改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2018、2019、2020、2022、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0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3号

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其登记电话13153986181,无法联系;2024年9月18日拨打其财务人登记电话15165559185,其表示公司一直未经营,执法人员通知其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询问,截止至2024年9月19日,未到场配合询问。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1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9号

平邑英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其登记电话18765397891,无法联系;2024年9月18日拨打其财务人登记电话15275785030,其表示公司未经营,执法人员通知其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询问,截止至2024年9月19日,未到场配合询问。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2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1号

临沂天覆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3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4号

平邑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4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94号

平邑县集帅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5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6号

临沂文进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6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9号

平邑县江腾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19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3号

平邑县都满仓木业板材厂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四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19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8号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先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六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199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88号

山东红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十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0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1号

平邑胜鑫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0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1号

平邑县远珍中药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0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50号

平邑县来喜苗木种植中心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03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8号

临沂禾卓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15253722783,电话为空号。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0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39号

临沂小沈苗木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无信息)。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0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0号

山东特诚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0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2号

平邑县振阔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0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71号

平邑县享珍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08

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465号

平邑县于波酒水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07月0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07月0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0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牌匾、库房等经营痕迹,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电话(13699276646),也无法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表示,该居民委员会辖区内未发现该单位经营痕迹,也无法联系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0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7号

平邑金纱棉纺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八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注销2年以上。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1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9号

平邑月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1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5号

临沂承俊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注销2年以上。2024年0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1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9号

平邑县智亨中药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1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98号

平邑同源环卫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1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458号

平邑久久建材经营部

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的电话,显示无法接通,未联系到当事人。在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村委工作人员王庆伟的全程陪同检查下,到当事人登记地址处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平邑久久建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厂区、人员、设备等,并对检查结果确认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1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0号

自然山水(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1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32号

中科华创(山东)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17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10号

山东铭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电话18463893331,其表示不是该公司人员;拨打登记电话18954984331,其表示现在已经不在该公司工作,将向当事人转达。截止至调查终结,未能和当事取得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18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602号

平邑宇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通过电话15106667772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丽娟取得联系,并于2024年9月23日对其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该公司自2021年7月13日注册后未经营。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1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28号

平邑鑫泰建材厂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三十六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20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48号

爱楠(山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18265132093,电话停机;拨打电话185618664333,机主称不是该公司人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21

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0号

平邑正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其登记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2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7号

平邑县红禾果树种植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3号

平邑县浩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5号

山东汪汪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5号

平邑景浩中药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2号

平邑博祥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7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9号

平邑县天地食品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8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4号

临沂梓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29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6号

平邑县红高粱快餐店仲村分店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0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0号

临沂恒之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1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1号

临沂稻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2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3号

临沂圣州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3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4号

平邑凯瑞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4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58号

平邑县兴业纺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5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62号

平邑鑫隆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36

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平邑市监处罚〔2024〕503号

平邑锦桥棉纺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19506396283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管涛的登记电话15605315078进行联系,为无法接通。在时家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37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大写:壹拾贰元整);

2.罚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51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9号

平邑县两元生活超市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手持花洒外包装未标注水效标识,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经营的蚊蝇香王手持厂家是河北保定宜家日化有限公司,条形码:6923405007119,经查该条形码为: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六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238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1元(大写:人民币捌元肆角壹分);

2.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008.41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捌元肆角壹分)。

主动履行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4号

山东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瓶水果罐头(桃罐头),净含量:1.68千克,通过感官可见未开瓶,瓶内混有虫子1只,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瓶桔子罐头通过感官可见未开瓶,瓶内混有1根毛发。涉案桃罐头销售价格4.66元/瓶,桔子罐头销售价格3.75元/瓶,本案货值金额8.41元,违法所得8.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239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6.1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

2.罚款¥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7466.15元 (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8号

平邑县盛亮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的桔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的1瓶银麦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项之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40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2、罚款¥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罚没合计¥401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零壹佰伍拾元整)。


平邑市监处罚〔2024〕433号

平邑县赵先生企业代理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

经调查,平邑县赵先生企业代理服务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23年8月17日,投资人为赵仁贵,主要从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业务。赵宝亮为平邑县赵先生企业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从事开展业务活动,办理一次登记代理费用收费150元。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2024年2月委托当事人办理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赵宝亮具体负责该项代理业务。赵宝亮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提交了《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该份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平邑县保太镇洼里村委的公章,赵宝亮在提交前明知该证明为虚假材料。当事人代理该公司变更登记业务获取违法所得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一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241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30000元


平邑市监处罚〔2024〕425号

平邑县九间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了在清明节期间增加游客量,多卖门票增加收入,在2024年3月8日与淄川区波林文化传媒服务部签定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属于共同合作经营项目,所有经营项目收入由当事人公司统一收款。当事人收取所有经营项目总收入的5%作为场地水电宣传等费用,剩余总收入的95%次日足额返还给对方。当事人负责在抖音、快手等媒体以九间棚的名义进行宣传海盗船经营项目,售卖海盗船门票。2024年4月4日至4月5日,当事人与淄川区波林文化传媒服务部合作使用未经安装检验的海盗船2日。

2024年4月9日夜,海盗船全部被私自转移,不知所踪。2024年4月18日,我局向属地派出所报案,未给调查结果。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淄川区波林文化传媒服务部发出询问通知书,未签收。2024年4月24日,我局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复函称未发现淄川区波林文化传媒服务部经营场所,经营者电话无人接听。2024年5月8日,我局向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回复企业登记情况表显示保定市新兴华艺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23日注销,2023年7月24日该公司生产的海盗船的产品合格证不属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发出协助调查函,未发现运输海盗船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九十五条 / 第二款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42

扣押

扣押百合莹肌套组4套;


平邑市监强制〔2024〕200号

平邑县丽妍阁美容美体护肤中心(个体工商户)

行政强制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地方镇利民村检查时,发现平邑县丽妍阁美容美体护肤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货架上有正在经营的4盒百合莹肌套组(使用期限:2024/06/23),化妆品许可证号:粤妆20200023,该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将上述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243

扣押

扣押方便面1袋


平邑市监强制〔2024〕197号

平邑县明泰副食超市

行政强制

2024年12月05日,本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的举报单(编号:51371300002024120500000224),反映:平邑县明泰副食超市售卖过期的方便面。2024年12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营业区域北侧靠近门口第二排货架方便面销售区域发现一包方便(商标:康师傅老坛酸菜面,规格:面饼+配料117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20240517,保质期至20241116)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报请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197号)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

244

扣押

扣押室内加热器1台


平邑市监强制〔2024〕198号

临沂航海电讯有限公司

行政强制

2024年10月3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沂航海电讯有限公司销售的NST-220220V-50Hz室内取暖器(油汀)系列(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汉阙路35号(百货大楼一楼西端))进行了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山东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0124244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咋改【2024】CP18021号),并现场对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1台备份样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4

245

查封

查封”华香脆骨串“包装袋500个;”华香脆骨串“包装箱100个;”华香脆骨串“成品60箱


平邑市监强制〔2024〕196号

平邑景鸿康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强制

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景鸿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华香脆骨串”生产商为河北密州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威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中段,产地为河北省邢台市,该公司与生产商无直接关系,也未能提供加工委托协议。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