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理决定日期 |
1 |
1、罚款¥1000元; 2、没收侵权包装物2袋、商标贴纸3张。 |
给予行政处罚 |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2号 |
平邑县振农地产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自互联网搜索获得了“平邑金银花”商标图案,自行排版印制了“平邑金银花”商标标签三张,并于2024年11月4日安排员工对所收购的外地金银花进行分装后张贴“平邑金银花”商标进行销售。当日,本局依据举报人的举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查处,对涉案商标及张贴标签的包装物予以扣押,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8 |
2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沂州福腐竹5袋。沙茶面1袋。三刀糕点850g,);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9号 |
平邑县白彦换英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沂州福腐竹是当事人从平邑徐伟百货超市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是9元/袋,销售价格10元/袋,销售了5袋,剩余5袋。沙茶面和三刀糕点都是从邹城市孙思莲超市购进的,沙茶面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销售了19袋,剩余1袋;三刀糕点共购进4.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4元/kg,销售了3.65kg,剩余0.85kg。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1.2元。由于当事人售出的食品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1 |
3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0号 |
平邑县鑫兴糕点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事表示承认。对于本局提出责令改正后依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原因是进货的时候时间比较紧张就忘记了查验,各方面事务繁多。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2 |
4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有舒服佳”香皂92块; 2.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元贰角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1号 |
平邑县仲村镇宋学伟百货商店 |
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回复,经鉴定涉案“舒服佳”香皂侵犯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购进标有“舒服佳”香皂共100块,进货价格是1.6元/块,销售价格是2元/块。 截至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已销售标有“舒服佳”香皂8块。 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是200元,违法所得是3.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5 |
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大写:陆佰陆拾元整); 2.罚款¥8250.00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0号 |
张尧尧 |
行政处罚 |
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协助调查函》(甬高市监协查〔2024〕081201号),称“本局在办理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一案中,当事人反映涉案石膏板采购于你辖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东来公司提供销售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和华邦公司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上标有“龙牌商标”、产品规格涉及:PC2400✱1200✱9.5,生产商:北新建材(枣庄)有限公司、生产信息(产地:山东枣庄,厂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17号,电话:0573-86988833),垛号分别为2024-05-11和2024-07-03-56的龙牌纸质石膏板等内容。”要求我局协助调查核实。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标有涉案“龙牌”纸质石膏板产品及相关纸质贴标标签包装用品,现场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涉案电子发票、于东来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我局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并请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现已查明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未生产经营过涉案“龙牌”纸质石膏板产品。2024年5月,邓伦(真实姓名:邓坤玲)联系到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邦公司)销售经理张尧尧(当事人),要求购买纸面石膏板。当事人与邓伦分别以华邦公司和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石膏板产品购销合同。2024年5月14日,华邦公司收到东来公司转账45980元。根据邓伦提供的东来公司相关信息及要求,在当事人的具体经办下,华邦公司开具了《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4372000000079860929)。之后,当事人从华邦公司调拨660张未加贴标示的石膏板(规格:2.4×1200×9.5),出厂后于2024年5月15日从当地劳务市场上雇佣了2名自带工具专门从事石膏板材贴标工人,在平邑县柏林镇柏林村汶泗路一废弃木板厂手工加贴了印有“龙牌”商标标示的封头纸和合格证大画的涉案产品(垛号分别为2024-05-11和2024-07-03-56的龙牌纸质石膏板)。于当日当事人通过“运满满”APP联系到承运人,按照邓伦的指示,将涉案660张“龙牌”纸质石膏板货物发往宁波大家中心(东来公司装修项目工程基地)。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加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存有涉案“龙牌”纸质石膏板产品,涉案产品已经全部销售。 经查明:总共加工的涉案660张“龙牌”纸质石膏板产品货值825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660.00元,生产涉案“龙牌”商标封头纸和合格证大画是当事人从临沂西郊土产市场购买,现金结账,未留任何供货方信息,已无法提供购买地址、店铺名称。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 第十四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6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元)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7号 |
平邑县光头烧烤店 |
行政处罚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光头烧烤店销售的水煮花生(自制)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9月13日我局收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QDF24-0056706-0002),报告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0 |
7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4157号);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6号 |
平邑县洁安洗化用品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化妆品进货查验的保存期限,当事人留存的进货单据已销毁,只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上述涉案化妆品中3支黑人牙膏(净含量:90克/支)进价5元/支,售价6元/支;14支伊卡露诗眉笔(净含量:1.1克/支)进价15元/支,售价25元/支;3支伊卡露诗眉笔(净含量:3克/支)进价10元/支,售价15元/支;2支雨洁护发霜(净含量:200g/支)进价6元/支,售价10元/支;18支华尔姿发乳(净含量:90g/支)进价2元/支,售价3元/支;1支百雀羚洁面膏(净含量:95g/支)进价12元/支,售价20元/支;1瓶韩束卸妆水(净含量:150ml/瓶)进价20元/瓶,售价25元/瓶;2瓶欧贝诗摇摇水(净含量:120ml/瓶)进价34元/瓶,售价65元/瓶,过期之后并未使用。货值金额662元,违法所得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0 |
8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袋脆面当家(蜜汁牛排味)、1盒糕点、2袋冯家糕点);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45号 |
平邑县白彦福兴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超市的位置在白彦镇中心校福泉完小对过。当事人的脆面当家(蜜汁牛排味)是从平邑县感恩食品经营部购进的,一共购进了40袋,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销售了28袋,剩余12袋已被扣押;糕点和冯家糕点都是从山东邑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糕点一共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是3.8/盒,销售价格5元/盒,销售了4盒,剩余1盒已被扣押;冯家糕点一共购进了20袋,购进价格是3.8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销售了18袋,剩余2袋已被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7元,由于当事人之前销售上述产品时未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9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4156号);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7号 |
平邑县朱老三美容美发用品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涉案化妆品中除两种化妆品(嘉瀛-魔色留香染6/37和嘉瀛-魔色留香染0/22)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化妆品进货查验的保存期限,当事人留存的进货单据已销毁外,其余涉案化妆品都是2022年9月29日从山东上品美容美发用品公司购进的,各种型号一共购进了40支,上述所有涉案化妆品总计23支,均为进价1.98元/支,售价4元/支,过期之后并未使用。货值金额92元,违法所得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0 |
10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纯生干坛紫菜,净含量:60克/包,生产日期:2023/03/07、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晋江旺源食品有限公司。共计2包);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39号 |
平邑县李锋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的超市位于平邑县白彦镇山阴村265号,距离平邑县白彦镇山阴阳光幼儿园124米。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平邑徐伟百货超市购进的,海天纯生干坛紫菜共购进5包,购进价格是8元/包,销售价格10元/包,销售了3包,剩余2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2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11 |
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腐败变质的邵老五蜜三刀1盒、超过保质期的糕点4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千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47号 |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付余联合超市 |
行政处罚 |
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平邑徐伟百货超市购进的,糕点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是4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销售了6盒,剩余4盒。邵老五蜜三刀,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4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销售了9盒,剩余1盒。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25元,腐败变质的食品货值金额5元。由于当事人只提供了2024年09月21日销售1盒糕点和一瓶东鹏特饮的微信收款记录(10元),其他售出食品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腐败变质后和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违法所得5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另查明:经查询当事人的行为为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足50元、种类未超过2个、超过保质期不足1个月)并及时改正。且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12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味奶茶1瓶,冯家糕点9包。);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41号 |
平邑县白彦镇长文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从平邑徐伟百货超市购进原味奶茶5瓶,购进价格是3元/瓶,销售价格3.5元/瓶,销售了4瓶,剩余1瓶。从平邑县威廉百货超市购进冯家糕点20包,购进价格是4元/包,销售价格5元/包,销售了11包,剩余9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48.5元。当事人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届满期已超过3个月,且无法证明是否已经售出,也未采取措施召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当事人他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13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6号 |
平邑县英广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自临沂兰田奥龙批发市场购进4个花洒、购进单价11元/个。销售单价12元/个;共销售3个,剩余1个均未销售。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48元,违法所得3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2024年9月18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主动下架在售的1个花洒并将涉案花洒购进小票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6 |
14 |
1、警告;2、没收涉案的4盒尚品梦幻派小刚泡、2盒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2盒嘉瀛染发膏标识产品;1盒浩鑫染发膏(果色秀);2盒发彩染发膏。3、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 元;4、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 元;以上罚款共计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8号 |
平邑县朱老大美容美发用品店 |
行政处罚 |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供述上述涉案产品是从广州嘉瀛(万利)化妆品有限公司里购进的染发膏品牌“金致二代染发膏”,具体型号是以颜色区分,进货价格都是2.88元,销售价格都是5元。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进货单据与涉案物品的具体产品型号不对应。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有效进货票据,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准确查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6 |
15 |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伍角零分);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7号 |
平邑县意源太阳能热水器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自临沂兰田奥龙批发市场购进2个友美牌花洒、购进单价7.50元/个。销售单价10元/个;共销售1个,剩余1个未销售。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2.50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2024年9月18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主动下架在售的1个花洒并将涉案花洒购进小票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6 |
16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草莓夹心面包1袋;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2号 |
平邑县卞桥镇海涛日用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1袋草莓夹心面包(制造商:临沭县乐源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草莓夹心面包5袋,进货价格1.7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累计销售4袋,扣押1袋。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8.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17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经典原味黑芝麻糊2袋;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3号 |
平邑县卞桥镇宸琳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2袋经典原味黑芝麻糊(制造商: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01,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经典原味黑芝麻糊20袋,进货价格11.5元/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累计销售18袋,扣押2袋。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23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18 |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大写:人民币柒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8号 |
平邑恒达厨房用品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共购进20个涉案淋浴花洒,购进价格是5.5元/个,购进时涉案淋浴花洒就未标识水效标识、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信息,当事人共销售1个涉案淋浴花洒,且已下架了剩余19个未标识水效标识、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信息的淋浴花洒,销售价格是7元/个,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是140元,违法所得是7元。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19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珍糖(复合糖粉)1.12kg。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2号 |
平邑县米粒蛋糕坊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使用的海珍糖(复合糖粉)(生产日期 :2022 年 9 月 6 日,保质期 :12 个月 ,净含量:5kg)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1.12kg。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购进海珍糖(复合糖粉)1袋,1袋5kg,购进价格为325元/袋,至2024年9月5日,剩余1.12kg。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店内食品生产,不单独销售。因当事人未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原料过期后使用了多少,生产了多少;综上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72.8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海珍糖(复合糖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20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1.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整): 2.罚款¥3845.09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伍元零玖分)。 以上罚没款共计¥4226.0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陆元零玖分)。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4号 |
平邑县味道传奇酒店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都是当事人自己购进,自2024年9月开始经营烟草。 期间共购进卷烟:利群(新版)5条,黄果树(长征)1条,泰山(儒风细支)1.8条,泰山(沂蒙)1.8条,泰山(望岳)0.9条,南京(红)4条,玉溪(软)1条,南京(炫赫门)7.8条,泰山(红将军)34条,泰山(白将军)4条,南京(雨花石)5.7条,冬虫夏草(和润)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苏烟(彩中)1条,泰山(颜悦)10.7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9条。根据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表上述烟草货值金额12816.984元。 期间共销售了:泰山(儒风细支)0.2条共60元、泰山(沂蒙)0.2条共28元、泰山(望岳)0.1条共20元、南京(炫赫门)0.2条共32元、南京(雨花石)0.3条共159元、泰山(颜悦)0.3条共60元、苏烟(五星红村树)0.1条共22元。违法所得共¥38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8 |
21 |
1、违法生产经营的苏式月饼60包,核桃油2瓶;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5号 |
平邑县漫时光蛋糕店 |
行政处罚 |
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苏式月饼,共加工了60包,加工完放在了店内,没有销售,成本价6元/包,销售价格8元/包;核桃油,共加工了2瓶,加工完放在了店内货架上,没有销售,成本价20元/瓶,销售价格30元/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8 |
22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龙大面筋30袋,阿丘果烘焙花生米1袋,红油脆脆瓜11袋);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1.00元(大写:人民币伍千零壹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9号 |
平邑县万家兴商超 |
行政处罚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平邑徐伟百货超市购进的,卫龙大面筋,购进40袋,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销售了10袋,剩余30袋;阿丘果烘焙花生米,购进10袋,购进价格是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了9袋,剩余1袋。红油脆脆瓜,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销售了9袋,剩余11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45元,由于当事人只提供了2024年09月10日销售的给投诉人的卫龙大面筋微信收款记录(1元),其他售出食品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违法所得1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23 |
1、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人民币贰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周氏兄弟、2袋软麻花面包、2盒香辣牛肉面、1盒白象多半香辣牛肉面);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2元(大写:人民币伍千零贰元)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7号 |
平邑县民传百货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平邑县白彦镇西南庄,距离黄坡初中129米。涉案的周氏兄弟辣条和软麻花面包是当事人从平邑县感恩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周氏兄弟辣条一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是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销售了8袋,剩余2袋,已被扣押;软麻花面包一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销售了8袋,剩余2袋,已被扣押。涉案的香辣牛肉面是当事人从山东邑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4盒,购进价格是3.5元/盒,销售价格4元/盒,销售了22盒,剩余2盒已被扣押。白象多半香辣牛肉面是当事人从平邑县威廉百货超市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4盒,购进价格是3.5元/盒,销售价格4元/盒,销售了23盒,剩余1盒已被扣押。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8元。由于诉求人只提供了2024年09月10日购买的1袋周氏兄弟辣条的支付款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售出的其他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经当事人与投诉人联系,因投诉人索要高额赔偿,故当事人无法召回所销售的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8 |
24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5号 |
平邑县仲村镇国华百货经营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共购进15个涉案淋浴花洒,购进价格是8元/个,购进时涉案淋浴花洒就未标识水效标识,当事人共销售1个涉案淋浴花洒,且已下架了剩余14个未标识水效标识的淋浴花洒,销售价格是10元/个,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是150元,违法所得是10元。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25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37号 |
平邑凯悦五金电器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共购进10个涉案淋浴花洒,购进价格是3.5元/个,购进时涉案淋浴花洒就未标识水效标识,当事人共销售1个涉案淋浴花洒,且已下架了剩余9个未标识水效标识的淋浴花洒,销售价格是5元/个,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是50元,违法所得是5元。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26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品糕点(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0天)共计1盒。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1号 |
平邑县宾朋百货商店(经营者:刘永朋))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精品糕点(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0天)进货4.5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共购进1袋(10盒/袋),保质期内正常卖了9盒,超过保质期没有售卖,剩余1盒被扣押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5 |
27 |
罚款:3138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5号 |
平邑县邻鲜便利超市 |
行政处罚 |
根据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的平烟移[2024]第0233号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随函文件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邑县邻鲜便利超市(经营者:张志同)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调查,落实如下:2024年8月14日,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场所存放了以下香烟进行销售:泰山(硬红八喜)8条,每条65元;泰山(沂蒙)8条,每条150元;南京(十二钗烤烟)5条,每条280元;泰山(红将军)14条,每条90元;泰山(颜悦)9条,每条200元;南京(炫赫门)2条,每条180元;红金龙(硬新版)1条,每条50元;七匹狼(纯镜)1条,每条160元;钻石(软红)1条,每条55元;哈尔滨(老巴夺)1条,每条11元;泰山(白将军)2条,每条130元;黄鹤楼(硬银紫)1条,每条140元;云烟(细支云龙)3.6条,每条150元;黄山(新制皖烟)2条,每条140;利群(新版)3条,每条150元;黄烟(金百合)2条,每条100元;南京(红)1.8条,每条140元;云烟(紫)1条,每条130元;双喜(花悦)2条,每条160元;泰山(儒风细支)3条,每条300元;黄果树(长征)1条,每条70元。上述涉案香烟的货值金额总计10457元。经落实,上述香烟为当事人在被平邑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之前两三天从附近超市采购,尚未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3 |
28 |
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8号 |
平邑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检测的鲁Q10WJ1(检验报告编号:371326502404100934314031)总质量为:2750kg,在环保3号线进 行了检测,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超出了环保3号线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车辆不能检的限制范围,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之规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 第三十六条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0 |
2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给予行政处罚 |
其他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3号 |
平邑庆创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连续二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 2022 、2023 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牌匾、厂房、办公设施,也未发现该公司广告牌匾等,该场所为空闲院落。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给予行政处罚 |
其他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4号 |
平邑县一月苗木销售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连续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 2022 、2023 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 年 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 3.实地核查记录表(社区、村委证明材料)1份,证明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牌匾、厂房、办公设施,也未发现该公司广告牌匾等,该场所为空闲院落。 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平邑县人民政府公告》1份,证明我局经公示当事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5、《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证明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有关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31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标婷维生素E乳标示生产企业:北京鹰华技术开发公司,有效期至20231001)1瓶;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3号 |
平邑县顶简理发店 |
行政处罚 |
过期标婷维生素E乳是从平邑朱老大购进的,购进价格是10元/盒,购进的标婷维生素E乳是用于给女顾客洗头后清洁面部使用的,洗头10元/次,但是由于不单独收取费用,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购进1瓶,货值金额1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1 |
32 |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7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元柒角贰分);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8.7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捌元柒角贰分)。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1号 |
山东沂蒙九州悦购超市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山芹(芹菜)购进4kg,进价为5.6元/kg,售价为7.18元/kg,除被抽检公司抽走的3.05kg,剩余的已全部售出。综上,货值金额28.7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72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72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80号),并于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33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包经典三明治(蓝莓味)(净含量:55克,商标:叶仕兴,生产日期:2024.2.1,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襄城县港鑫园食品有限公司)。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58号 |
平邑县徐家生活超市 |
行政处罚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经典三明治是当事人从平邑县徐伟百货超市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包,购进价格是3元/包,销售价格3.5元/包,一共销售了7包,剩余3包被执法人员予以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0.5元,由于当事人只提供了销售给诉求人的收款记录,其他售出的经典三明治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故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5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另查明:经查询当事人的行为为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足50元、种类未超过2个、超过保质期不足1个月、售出后未食用)并及时改正。且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34 |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伍角零分);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9号 |
平邑县轶晨优品二元连锁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自临沂兰田奥龙批发市场购进6个友美牌花洒、购进单价7.50元/个。销售单价10元/个;共销售1个,剩余5个均未销售。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水效标识花洒的货值金额为45.00元,违法所得2.50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2024年8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主动下架在售的5个花洒并将涉案花洒购进小票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35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罚款¥5000元。 |
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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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4〕400号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孟家庄联合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店内仅两名从业人员,因忙于日常经营,疏于清理食品,导致出现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货架上待售的现象。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辣条、面包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资料,本局未能查实以上食品的购进数量、购进单价、购进时间,亦未能查清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的具体情况。本局查实以下情况:①周氏兄弟辣条,售出1袋,销售单价3元/袋,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②奶油味巧克力面包,扣押1袋,销售单价5元/袋,货值金额5元;③黄金菠萝味面包,扣押1袋,销售单价5元/袋,货值金额5元。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元,取得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另查明: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36 |
吊销营业执照 |
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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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4〕394号 |
平邑县展赫石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将连续二年(2022、2023年度)及以上未报送企业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请税务局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税务局向我局反馈核查结果,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9 |
37 |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贰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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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4〕416号 |
平邑县晟玮快餐店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从五村商场的摊贩处自行采购该批次生姜,共进货6.2kg,进价为6.5元/kg,售价14元/kg,除被抽检公司抽走的3kg,剩余的全部用来腌咸菜当员工餐,未销售。综上货值金额86.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于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7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60号),并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9 |
38 |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6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5号 |
平邑老魏家果蔬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山芹(芹菜)购进10kg,进价为5.3元/kg,售价为6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3kg,剩余全部销售完毕。综上,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6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59号),并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9 |
39 |
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 2.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合计罚没金额:¥507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佰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6号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检验报告》(№:SH2024045967)涉及的同批次杨梅罐头生产日期为2024-06-10,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共生产20箱(610克/瓶,12瓶/箱),销售价格35元/箱,全部销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经销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700元,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SH2024045967)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2024年08月28日,因该批次产品产量少,卖出时间较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排查发现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配料间称量器具一台损坏,当时为了保证工作进度,使用另一台称量器具称量,但是由于精确度不足,称量不准确,导致添加量超限。当事人经过排查原因及整改措施,现已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5 |
40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3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叁拾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8号 |
平邑县盛百综合超市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送达了编号为NO:FA2024071314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5公斤,进货价格5.6元/公斤,,销售价格6元/公斤。该批次芹菜包含用于抽检的检品在内全部销售,违法所得计为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41 |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35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叁拾伍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7号 |
平邑县开凯蔬果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不合格山芹菜共购进5公斤,进货价格6元/公斤,,销售价格7元/公斤。该批次产品包含用于抽检的检品在内全部销售,违法所得计为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42 |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6号 |
平邑源毅正味餐饮店 |
行政处罚 |
2024 年 7 月 26 日,我局接到诉求人来电反映:2024 年 7 月 24 日,其在平邑县厚德路与通圣路交汇处东北方向 120 米淄博正味烧烤店铺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出现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现正在住院就医,要求协调给予合理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0 |
43 |
1、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日照绿茶,共2包;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51号 |
平邑县续兵食品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日照绿茶”是新泰市鲁皖茶叶销售中心给送的,进价15元/包,销售价20元/包,于2024年3月2日共购进2包,货值:40元,一直没有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44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鸡面(标示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6个月)2袋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1号 |
平邑县化启百货超市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查明,涉案食品都是从姓王的处购进的,火鸡面共购进了5袋,购进价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销售了3袋,剩下2袋还未销售,由于之前销售的时候都没有过期,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3 |
45 |
吊销营业执照 |
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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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4〕382号 |
平邑县蒙鑫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平邑县蒙鑫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了解得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洪君已于2017年去世,谢洪君去世后其家属曾多次尝试将平邑县蒙鑫食品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但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洪君已去世,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一直办不了注销。平邑县蒙鑫食品有限公司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在没有资产,也没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或者税款。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8 |
46 |
吊销营业执照 |
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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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市监处罚〔2024〕389号 |
平邑县双冠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平邑县双冠药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的电话,显示无法接通,未联系到当事人。在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村委工作人员王庆伟的全程陪同检查下,到当事人登记地址处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平邑久久建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厂区、人员、设备等,并对检查结果确认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47 |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2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元贰角贰分);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6.2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陆元贰角贰分)。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2号 |
平邑县依娜蔬果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芹菜购进3.45kg,进价为5.6元/kg,售价为7.6元/kg,除被抽检公司抽走的3.14kg,剩余的已全部售出。综上,货值金额26.2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6.22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2068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42号),并于2024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7 |
48 |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8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52.8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贰元捌角)。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11号 |
平邑县悦购生活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该此次生姜购进3.3kg,进价为14元/kg,售价为16元/kg,全部被抽检公司抽样。综上,货值金额52.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2.8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于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2045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41号),并于2024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通过复查。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7 |
49 |
吊销营业执照 |
给予行政处罚 |
其他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6号 |
平邑圣蒙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06年4月20日窦玉波与窦兴飞共同出资成立平邑圣蒙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窦兴飞出资10万元,占股20%,窦玉波出资40万元,占股80%,主要生产干果鲜品、金银花、酱菜等土特产。窦兴飞虽然是公司法人,但是公司厂房为窦玉波所有,且窦玉波占公司股份较高,所以窦玉波对公司负主要责任,窦兴飞主要负责在公司车间领着工人干活,开车给市场送货,跑销售。平邑圣蒙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停止经营,停止经营后厂房闲置3年,2018年4月16日窦玉波把厂房租赁给夏云利,并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4月9日,夏云利利用该厂房成立平邑县玉玺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山楂食品的生产销售。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夏云利以及窦玉波的陪同下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现在悬挂的牌子为平邑县玉玺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摆放生产山楂糕的设备,生产山楂糕所需的原材料,外包装箱,并存放少量山楂糕成品。现场检查未发现平邑圣蒙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的牌子,未发现干果鲜品、金银花、酱菜等土特产的生产经营情况。现场检查时窦玉波表示以后不再经营平邑圣蒙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并且公司不存在债务纠纷。由于当事人对营业执照注销业务不熟悉,停业时间久远导致忘记注销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15年停业后未进行纳税申报,2015年-2019年企业开展年报工作的原因是受政务大厅企业年报代理的蒙蔽,由企业代理完成的年报, 2020年以后没有代理再与其联系,所以至今连续4年未报送企业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50 |
1.没收违法所得¥131.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31.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5号 |
平邑县优鲜乐购果蔬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营的桔子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了8.5kg香蕉和5kg桔子,除抽样的2.2kg香蕉和2.2kg的桔子全部销售,共销售82.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相关凭证,导致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货值金额82.6元,违法所得82.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9 |
51 |
1.没收违法所得¥111.80(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111.8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5号 |
平邑县天瑶人家饭馆 |
行政处罚 |
检查,当事人采购了3kg葱用于制作饭馆经营的菜供消费者食用,主要制作成芹菜炒肉等6种熟菜,收取消费者103元费用,当事人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时进货时查验了葱的相关凭证,但是由于保存不当,无法找到,导致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货值金额103元,违法所得10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52 |
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元贰角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046.2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零肆拾陆元贰角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3号 |
平邑县金鑫源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豆角)和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了2.2kg的豇豆(豆角),抽检2.2kg,销售价格7元/kg;另购进了2.2kg的姜,抽检2.2kg,销售价格14元/kg,货值金额46.2元,违法所得46.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9 |
53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8瓶、“福兴糕点盒装点心”5盒、“仲秋月饼”8包,详见《财物清单》【2024】129号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4号 |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兴郭庄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货架上所出售的“雪碧清爽柠檬味”、“福兴糕点盒装点心”、“仲秋月饼”都是从平邑县流峪镇旭坤百货超市购进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是2023年10月14日购进的,“福兴糕点盒装点心”是2024年3月21日购进的,“仲秋月饼”是2024年5月6日购进的,购进时是在有效期内的。过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8瓶,购进价格是3.6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福兴糕点盒装点心”5盒,购进价格是4元/盒,销售价格是5元/盒。“仲秋月饼”8包,购进价格是5.5元/包,销售价格是6元/包。货值金额105元,因为食品过期之后并未销售,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54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元整);2、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4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肆拾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8号 |
平邑县北山全羊汤馆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8日,本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和姜进行抽检。8月1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两份, 分别为NO:FA2024071155和NO:FA2024071160。上述两份报告显示,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使用的芹菜和姜,经抽样检验,均出现噻虫胺不符合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情况,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落实,当事人购进同批次不合格大葱5kg,购进价格15元/kg;购进同批次不合格芹菜5kg,购进价格5.6元/kg。其中抽检公司以其进货价格支付40元购买检品姜2.1kg、芹菜2、3kg。其他剩余产品因数量不满足其餐饮加工的需要,没再使用,由其拿回家自己使用。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1 |
55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84号 |
平邑县蓉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行政处罚 |
张正全任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资邱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期间,因畜牧工作需要,保存了厉建全、尹仕会等成员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成员身份信息。2008年8月14日,在厉建全、尹仕会等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成员身份信息作为合作社成员,在《设立大会纪要》《章程》《关于张正全等任职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成员签字,由张正全本人或找个别人代签,注册成立平邑县蓉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导致厉建全的兼职不符合国家用工政策规定,尹仕会等一部分被冒用的村民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申请低保、申请公益性岗位等,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另查明,2008年8月27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张正全变更为张辉,2015年5月19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张辉变更为现在的尹向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 第七十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8 |
56 |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1.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32号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西皋村联合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1日在徐田国处购进的该批次辣椒,当事人留存了供货者的购进小票。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辣椒3kg,购进价格6.00元/kg,销售价格是7.00元/kg。购进的涉案辣椒已全部销售。涉案辣椒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2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57 |
1:没收违法所得¥69.9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元玖角肆分)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69.9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玖元玖角肆分)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6号 |
平邑县尚民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自平邑元翠蔬菜销售中心处购进了13kg豇豆,我局2024年7月1日对该批豇豆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豇豆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4.4元/kg,销售价格5.38元/kg。该批不合格豇豆货值金额69.9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9.9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58 |
1:没收违法所得¥39.9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玖角伍分)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39.9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元玖角伍分)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8号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一店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自兰山区鲁鑫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了2.5kg生姜,我局2024年7月1日对该批生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生姜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15.98元/kg。该批不合格生姜货值金额39.9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9.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59 |
1:没收违法所得¥11.4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肆角伍分)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11.4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壹元肆角伍分)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4号 |
平邑县子瑞超市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自兰山区鲁鑫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了2.5kg山芹,我局2024年7月1日对该批山芹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山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将该批山芹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4.58元/kg。该批不合格山芹货值金额11.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7 |
60 |
1.没收违法所得¥118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0号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果立方冰糖苹果罐头营养成分根据计算公式能量值应为218千焦,但标示值为163千焦,虚标能量值违反了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清水型罐头标签标识糖水型,实际生产销售为清水型罐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