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25%阿维·哒螨灵悬浮剂10瓶(20克/瓶); 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号 |
平邑县加亮农资经营部苗加亮 |
平邑县加亮农资经营部苗加亮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所经营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1.04.07 |
2 |
1.没收25%吡虫啉粉剂36袋(10克/袋);1%吲哚丁酸液剂7袋(15克/袋);50%氯溴异氰尿酸粉剂3袋(200克/袋)。 2.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5号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郝广金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郝广金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所经营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07 |
3 |
1.没收25%灭幼脲悬浮剂5瓶(350克/瓶); 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1号 |
平邑县老刘农资超市刘召存 |
平邑县老刘农资超市刘召存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07 |
4 |
处罚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立[2024]1号 |
平邑县祥惠综合超市 燕緖坤 |
平邑县祥惠综合超市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 “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二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09 |
5 |
1.没收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14袋(100克/袋); 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7号 |
平邑县九硕农资有限公司 李艾云 |
平邑县九硕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1 |
6 |
一、没收10%甲拌·辛硫磷细粒剂34袋(300克/袋); 二、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2号 |
平邑县沃润农资经营店 亓超 |
平邑县沃润农资经营店亓超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 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1 |
7 |
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兽药)立[2024]1号 |
临沂弘牧兽药经营有限公司 张兆贤 |
临沂弘牧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第二款。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6 |
8 |
没收红炮仗®30%噻虫胺悬浮剂15瓶(100g/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号 |
平邑县义顺农资服务中心 李守芳 |
平邑县义顺农资服务中心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3.27 |
9 |
1.没收所经营的农药:护花先锋®噻虫·咯·霜灵乳油16瓶(300克/瓶),金秋利益农®乙草胺乳剂40瓶(500毫升/瓶),金冠尔®异丙甲草胺乳剂4瓶(40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陈士军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0号 |
平邑县花峪庄超市经营部陈士军 |
平邑县花峪庄超市经营部陈士军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8 |
10 |
1.没收44%戊.氧.乙草胺乳油5瓶(包装规格200毫升/瓶);40%辛硫磷乳油12瓶(包装规格450毫升/瓶);30%毒死蜱微囊悬浮剂3瓶(包装规格25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整(¥156.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倪红光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陆元整(¥515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8号 |
倪红光 |
倪红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8 |
11 |
1.没收5%己唑醇微乳剂17瓶(净重量:100克/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4号 |
平邑县仲村镇国忠农资经营部 管国忠 |
平邑县仲村镇国忠农资经营部管国忠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25 |
12 |
1.没收11%乙羚·草铵膦可溶液剂19瓶(200克/瓶); 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5号 |
平邑县廉志合综合商店 廉志合 |
平邑县廉志合综合商店廉志合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所经营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24 |
13 |
1.没收源上火®滴酸·草甘膦水剂4瓶(200克/瓶);玉霸®硝磺·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6瓶(208克/瓶);轻松三防® 苯醚·咯·噻虫10瓶(3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叁拾捌元整(¥638.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平邑县启刚百货便利店投资人王启刚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叁拾捌元整(¥563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9号 |
平邑县启刚百货便利店 王启刚 |
平邑县启刚百货便利店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12 |
14 |
1.没收15%氯氟醚.顺氯可湿性粉剂48袋(净含量:20克/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3号 |
平邑县农业合作社固城分社 刘付田 |
平邑县宏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24 |
15 |
1.没收金点铩®5%虱螨脲悬浮剂11瓶(净含量200克/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6号 |
平邑县惠民农资经营中心 李秀成 |
平邑县惠民农资经营中心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