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3月行政处罚4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屠宰)立[2024]1号 |
平邑县齐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管国奇 |
平邑县齐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管国奇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案 |
违反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转移和出售,并立即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3.13 |
2 |
没收3%辛硫磷颗粒剂121袋(包装规格:10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整(¥:156.00);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陆元整(¥:615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1号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资丘服务站 孙雪峰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资邱服务站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为劣质农药。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3.25 |
3 |
1.没收5%长效杀虫剂悬浮剂11瓶(600ml/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元整(¥1001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2号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资邱服务站 孙雪峰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资邱服务站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3.25 |
4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两仟零壹拾伍元整(¥:2015.00元)。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饲料)立[2024]1号 |
平邑县宠遇宠物店崔忠凯 |
平邑县宠遇宠物店崔忠凯涉嫌经营的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
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第一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