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月行政处罚3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立[2023]5号 |
孙玉喜 |
孙玉喜涉嫌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当事人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3.12.29 |
2 |
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立[2023]6号 |
孙庆兰 |
孙庆兰涉嫌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当事人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3.12.29 |
3 |
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动防)立[2023]7号 |
汪运才 |
汪运才涉嫌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当事人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3.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