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24-0000223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6-0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4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4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处罚1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1.没收1.8%阿维菌素乳油7瓶(净含量1000毫升/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21号

平邑县鑫英农资超市

赵心英

平邑县鑫英农资超市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9

2

1.没收46%氟啶.啶虫脒水分散粒剂40袋(净含量:25克/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6号

平邑县茂林农资经营部

孙艳云

平邑县茂林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5

3

1.没收京枪野外强效香王57盒(20支/盒);

2.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20号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吴家沟联合超市

陈庆芳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吴家沟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09

4

1.没收7%氯虫苯·溴氰悬浮剂16瓶(100克/瓶);

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22号

平邑县廉志波综合商店廉志波

平邑县廉志波综合商店廉志波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所经营劣质农药货值240元,符合《2023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违法程度较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情节。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09

5

1.没收20%呋虫胺.悬浮剂7瓶((净含量100克/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18号

平邑县卞桥镇孙伟农资综合服务部

孙另洪

平邑县卞桥镇孙伟农资综合服务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13

6

1.没收“圣丰”牌豆种25公斤;

2.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立[2024]2号

平邑县果蔬医院武台分院

管彦峰

平邑县果蔬医院武台分院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该豆种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13

7

没收一把火®98%敌草快水剂15瓶(净含量:9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135.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叁拾伍元整(¥5135.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17号

平邑县森海农资经营部刘培仙

平邑县森海农资经营部刘培仙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农药属于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10

8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元整(¥650.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陆佰伍拾元整(¥265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质量安全)立[2024]1号

吴国锋

当事人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1

9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动防)立[2024]1号

马资刚

马资刚涉嫌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0

10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动防)立[2024]2号

陈庆均

陈庆均涉嫌对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2

11

1.没收先农介扑®25%噻嗪酮可湿性粉剂55袋(净含量:200克/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19号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临涧镇服务站

张广华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临涧镇服务站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14

12

1.没收飞鹤速效蚊蝇王56盒(3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贰角(¥15.2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贰角(¥5015.2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立[2024]23号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

武庆信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武庆信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2

13

处罚人民币贰千陆佰元整(¥26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立[2024]3号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

赵勇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涂改标签的农作物种子案

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涂改标签的农作物种子一案,货值金额816元,无违法所得。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序号22“涂改标签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三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13

14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560.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伍佰陆拾元整(¥256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产品质量安全)立[2024]2号

程业宏

程业宏涉嫌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1

15

1.没收锦单10玉米种5袋(净含量:3800粒/袋);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种子)立[2024]4号

平邑县卞桥镇亿丰农资店韩彬

平邑县卞桥镇亿丰农资店韩彬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一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款第一项。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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