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锦单10玉米种20袋(净含量:3800粒/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025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立[2024]6号 |
平邑县卞桥镇鑫盛农资服务中心时明全 |
平邑县卞桥镇鑫盛农资服务中心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符合《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种子、食用菌序号12“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情形。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5.31 |
2 |
1.没收4%春雷霉素可湿性粉剂5袋(净含量:200克/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28号 |
平邑县成吉农资经营中心 池成吉 |
平邑县成吉农资经营中心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05 |
3 |
1.没收飞鹤速效蚊蝇王15盒(3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伍角(¥52.5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贰元伍角(¥5052.5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24号 |
平邑县三友商贸中心 孙彦维 |
平邑县三友商贸中心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03 |
4 |
1.没收0.25%枪克新一代蚊蝇香王38盒(30支/盒); 2.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25号 |
平邑县果树医院铜石分院 胡成龙 |
平邑县果树医院铜石分院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当事人所经营的农药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17 |
5 |
1.没收10%苯醚甲环唑微乳剂15瓶(净含量100毫升/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1号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维孝农资超市 张维孝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维孝农资超市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20 |
6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玖元整(¥99.00); 3.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人民币玖拾玖元整(¥99.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整(¥19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肥料)立[2024]1号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彦彬农资店 宋彦彬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彦彬农资店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款。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18 |
7 |
1.没收200克/升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288克/升)乳油96袋(净含量10毫升/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2号 |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车庄民用综合经营部 曹明富 |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车庄民用综合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18 |
8 |
1.没收销售的农药“博洋”杀虫气雾剂8罐(净含量:450克/罐);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柒元捌角整(¥217.8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柒元捌角整(¥5217.8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0号 |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吴利粉 |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吴利粉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20 |
9 |
1.没收10%乙羧氟草醚乳油100袋(净含量10毫升/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26号 |
平邑县武台镇保洪农资超市王保洪 |
平邑县武台镇保洪农资超市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5.30 |
10 |
1.没收“江泉”蚊蝇香16盒(10盘/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整(¥14.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肆元整(¥501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29号 |
平邑县誉达百货超市 王发明 |
平邑县誉达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按假农药处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