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锦丹6号玉米种7袋(净含量:4500粒/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585.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伍佰捌拾伍元整(¥20585.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立[2024]7号 |
平邑县卞桥镇凡进农资服务部卜凡进 |
平邑县卞桥镇凡进农资服务部卜凡进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符合《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种子、食用菌序号12“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情形。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2 |
2 |
1.没收锦单10杂交玉米种4袋(净含量:3800粒/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整(¥252.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零贰佰伍拾贰元整(¥20252.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立[2024]5号 |
平邑县建利农资经营部宋学青 |
平邑县建利农资经营部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一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款第一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5 |
3 |
1.没收0.25%爱博蚊蝇香王36盒(3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1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501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9号 |
平邑县家兴百货超市王纪花 |
平邑县家兴百货超市王纪花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和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字样、“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第一款,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8 |
4 |
1.没收6%蜗螺杀四聚乙醛颗粒剂16袋(200克/袋);36%2甲.草甘膦水剂4瓶水剂(200克/瓶);30%草甘膦铵盐水剂19瓶(200克/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0号 |
平邑县发祥农资经营中心 彭发祥 |
平邑县发祥农资经营中心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8 |
5 |
1.没收“雷雨”1.5%加粗特效蚊蝇王49盒(2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整(¥11.00);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零壹拾壹元整(¥5011.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5号 |
平邑县梓恒超市 武传香 |
平邑县梓恒超市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2 |
6 |
1.没收1.0%永盛枪枪手蚊蝇香王5盒(5双盘/盒); 2.没收新六代香王7盒(外包装未标注规格);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14); 4.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肆元(¥5014)。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8号 |
平邑县美佳悦蔬果超市孙丽君 |
平邑县美佳悦蔬果超市孙丽君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2 |
7 |
1.没收“环美”蚊蝇香王1333盒(3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贰拾柒元肆角整(¥1027.40);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壹万叁仟零贰拾柒元肆角整(¥13027.4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6号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利民综合服务站 高丙芝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利民综合服务站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按假农药处理。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2 |
8 |
1.没收敦研玉米种4袋(净含量:6000粒/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肆拾元整(¥200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种子)立[2024]8号 |
平邑县房开文化肥农资店房开文 |
平邑县房开文化肥农资店房开文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1 |
9 |
1.没收“巨蜥”0.3%畜牧蚊蝇香王42盒(2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肆拾元整(¥50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4号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和气庄北岭联合超市 顾廷花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和气庄北岭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按照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2 |
10 |
1.没收“巨蜥”0.3%畜牧蚊蝇香王42盒(2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肆拾元整(¥504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3号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卞桥镇时家村服务站 藏霞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卞桥镇时家村服务站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按照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8 |
11 |
1.没收10%甲拌·辛硫磷微粒剂40袋(400g/袋);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经营者康相荣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3号 |
平邑县康伟农资超市 康相荣 |
平邑县康伟农资超市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2 |
12 |
1.没收所经营的农药:吉列杀®毒死蜱乳油15瓶(500克/瓶);艾马士®甲维·虫螨腈悬浮剂39瓶(200克/瓶);贯咏®螺虫乙酯悬浮剂30瓶(100克/瓶);弓击®二嗪磷乳油35瓶(20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伍元整(¥1265.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责令时成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6265.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37号 |
时成伦 |
时成伦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8 |
13 |
1.没收0.51%捷利无味杀虫气雾剂56瓶(76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192);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贰元(¥5192)。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8号 |
平邑县郑城富运综合经营部 颜廷敏 |
平邑县郑城富运综合经营部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农药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22 |
14 |
没收0.40%枪彩杀虫气雾剂16瓶(465g±3g/瓶);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 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508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7号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荣才经营部 王云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荣才经营部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当事人所采购、销售的农药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7.22 |
15 |
没收0.5%环美杀虫微乳剂21瓶(600ml/瓶);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18); 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捌元(¥5018)。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6号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荣才经营部 王云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荣才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当事人所经营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22 |
16 |
1.没收“陆豹”0.52%杀虫气雾剂10瓶(5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5号 |
平邑县庆伟超市 曹庆伟 |
平邑县庆伟超市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按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18 |
17 |
1.没收0.48%鲁鹏壹月净杀虫喷射剂46瓶(600ml±1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肆元(¥204);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零肆元(¥5204)。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立[2024]41号 |
平邑新汇化妆品超市 陈庆锁 |
平邑新汇化妆品超市陈庆锁涉嫌经营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