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农业农村局8月行政处罚8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统打”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5瓶(净含量500ml/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42号 |
平邑县鑫发农资超市 |
平邑县鑫发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7.17 |
2 |
1.没收1.5%雷雨艾草蚊蝇香33盒(20支装/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伍角(¥66.5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陆元伍角(¥5066.5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49号 |
平邑县农业合作社流峪分社 |
平邑县农业合作社流峪分社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7.31 |
3 |
1.没收0.5%创意杀虫气雾剂41瓶(75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肆元(¥84.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肆元(¥508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0号 |
平邑县子瑞超市武庆信 |
平邑县子瑞超市武庆信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二项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7.31 |
4 |
1.没收1.8%野外强效香王5盒(无规格);1.8%十八代香王4盒(无规格)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15.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5015.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1号 |
平邑县聚客宝百货超市田会山 |
平邑县聚客宝百货超市田会山经营假农药案 |
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依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8.19 |
5 |
1.没收丰倍尔®30%草甘膦异丙胺盐24瓶(净含量200克/瓶),丰倍尔®10.5%阿维·哒螨灵17瓶(净含量200ml/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2号 |
平邑县保太镇王真综合门市部 |
平邑县保太镇王真综合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8.12 |
6 |
1.没收邱氏0.005%溴敌隆毒饵26袋(5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长亭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捌元整(¥500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6号 |
平邑县庆宝兽药有限公司 |
平邑县庆宝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公告,属于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第一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8.26 |
7 |
1.奥雅盾枪手®特效香王51盒(3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壹拾捌元整(¥501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44号 |
平邑县保太镇永强农资经营部郝永强 |
平邑县保太镇永强农资经营部郝永强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农药属于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7.30 |
8 |
1.没收1.5%雷雨蚊虫通杀速效二合一蚊香(20支/盒)11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45.00); 3.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伍元(¥5045.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平农(农药)罚〔2024〕53号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超市经营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202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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