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24-0000218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1-0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4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0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4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0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10月行政处罚3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1.没收所经营的农药:77.5%敌敌畏乳油9瓶(净含量30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贰拾元整(¥3020.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农药)罚〔2024〕60号

平邑县魏肖农资经营部魏佃甫

平邑县魏肖农资经营部魏佃甫经营劣质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平邑农业农村局

2024.09.27

2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贰元肆角整(¥:7862.40元)。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动防)罚〔2024〕4号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9

3

1.没收冰蟾巨毒王(0.25g×50片/包)5包;磺胺脒片(0.5g× 100片/袋)8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整(¥39.00);

3.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玖元整(¥159.00)。

行政处罚

已履行

平农简罚兽药

〔2024〕1号

平邑县牧安兽药有限公司

平邑县牧安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两种兽药属于假兽药。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符合《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兽药序号158之规定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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